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6:22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做好迎接考核检查的准备。
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
  为切实做好“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经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评组,在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考评组组成及任务:考核组内设三个组,具体负责各项指标的评定。
第一组,综合经济指标考评组。
组 长:闫廷玉
副组长:左 政
成 员: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委、市经委。
  具体负责竞赛方案中综合经济指标和乡村城镇化指标考评工作。第二组,重点项目考评组。
组 长:包宏科
副组长:于校光
成 员: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农委。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工业投资项目、工业增加值比重指标考评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奖,明星民营企业奖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的考评认定工作。
3、单项指标考评组。
组 长:范绍业
副组长:赵占东
成 员: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外经局。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出口创汇、企业信用、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指标证明文件的认定考核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级别、农业园区建设的考评认定工作及因安全、环保事故导致各县(市)区减分的认定工作。
二、考核办法及程序
  竞赛活动的考核工作于2006年1月初开始,拟定每个县(市)区考核1—2天,拟采取重点指标逐项核查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具体程序:
1、各县(市)区自检自查。做好汇报材料、指标认定、项目证件、证书、凭证等材料的准备,特别是当年新上项目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考评组考核。各考评组按分工分组检查、验收、评定。
3、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提请竞赛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与说明
1、记分: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最高分×分指标基础分值。
2、综合经济发展指标中关于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入四项指标增幅增量依据,按竞赛活动方案的要求,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提供,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考评组。
3、当年新建、扩建、技改的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重点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各县(市)区自检后,对重点项目应列出详细名录,并准备好相应的审计凭证。
4、当年新建、扩建的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含属加工企业本身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基地,不含农业产业化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第三产业项目中,只计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租用场地的投入部分,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5、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由县(市)区自检自验,并列出企业名单,由市考评组抽查评定,如发现不实,即取消该项评定。
6、当年获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获省、市级以上农业园区以当年批准文件为准。
7、当年获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包括当年复审换证企业。8、当年获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比并命名的企业产品或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评定的地理标志注册可认定为国家著名商标),不含参加各类展会获奖奖项。
9、辖区内企业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的,如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之内,不予减分。
四、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久忱
联系电话:39930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办发〔2005〕19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事项预审备案及公开情况。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报告、不适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及政务活动公开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五)群众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
  (九)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群众投诉的处理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具体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部署的精神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年度考核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分组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政府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的优秀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县(市、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及单位,视情节取消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2]1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驻州各省属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州安置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城镇退役士兵回入伍所在地,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强制性安置与政府一次性补助、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农村退役士兵回乡村,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大力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就地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农村退役士兵回乡村,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大力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就地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第四条 凡驻我州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督查,一个月后仍不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予以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辞退或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第六条 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
第八条 各部门和省属单位,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予以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符合安置政策的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和孤儿;
5、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满两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
不予安置:
1、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兵指标入伍的;
2、易地入伍的义务兵;
3、1997年以后入伍无“安置卡”的;
4、服役期间买户口进城,投亲靠友进城,农民进城转非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的;
6、已经安置,非组织原因,本人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7、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8、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
9、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城镇兵员征集比例,凡超计划入伍、易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面落实安置计划,要求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单位,应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按义务兵每人4万元、转业士官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转移安置费后,由退役安置部门调整到其他单位安置,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指令性安置计划人数的三分之一。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筹措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2、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十五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待安置期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依照有关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费自理。本人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把退役士兵的安置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工作,把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