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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3:38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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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日



朝阳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全面实施。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残疾人工作专项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福利彩票资金每年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有效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的各项保障工作。
社会各界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的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对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小学及初中学生、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中的小学及初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及中、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应给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予以资助。
第六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将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之中。在大型体育比赛中,增设残疾人体育项目;加强对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训练工作。
有关体育活动场所在为残疾人体育人才提供训练和比赛场地、器材方面要提供方便和优惠;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及训练时,残疾人所在单位应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对在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鼓励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应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图书馆增设盲文书刊及有声读物。
广播电视部门要逐步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在新闻等重要节目中逐步增设字幕及手语播出。
各公益性文化单位对为残疾人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排练演出等要免费提供场地和服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游览博物馆、公园、风景区等自然、人文景点。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费投入,以政府为主导,卫生、医疗、残联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兴办和发展残疾人康复机构。积极推进社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助和优惠政策,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府减免、救助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费和诊疗费给予优惠20%。
第九条 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每少安排或安置一人,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5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财政和税收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不在代扣、代征范围内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大力兴办福利企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合的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招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为其安排适于身体状况的工作单位,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残疾职工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下岗、失业并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就业和公益性岗位。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并提供减免费用的优惠和照顾。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医疗、保健按摩院(所)的,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其办理各种许可手续,协助解决场地,并酌情减、免管理费用。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和所得税。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各级国税部门对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收增值税;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依法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农村残疾人,应优先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对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应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对城镇残疾人特困户,可适当减免取暖费。对农村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优先列入“五保户”供养,符合条件的,优先送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当地的扶贫计划,重点安排,优先扶持。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残疾人进行包扶。在各种扶贫活动中,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残疾人户和能够帮、带、辐射残疾人的企业及扶贫基地申请康复扶贫贷款,各级农行应优先为其办理。
各地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农村残疾人户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社区活动场所,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对无房的城镇残疾人困难户,各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解决解困房。分配给残疾人的住房,在楼层分配方面应对残疾人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村残疾人申请建房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许可手续,并减免各种费用。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户纳入其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农村特困残疾人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肢体残疾人乘车时,其所携带辅助用具(轮椅等)免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残疾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反映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协调尽快予以解决或处理。
各级司法部门应积极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治安、刑事案件,各级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朝政发〔199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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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1965年5月15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求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流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56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
  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章 容积率设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 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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