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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4:28:40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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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看病难”问题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救助资金,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尽快在全省建立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六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和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要成立有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医疗专家参加的审批小组,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八条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或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医院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市或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十条 各市要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筹集落实,具体承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城市低保对象一定比例和相关救助标准等,编制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应从扶贫捐赠款中划拨一部分,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政府指定医院要免收就诊低保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各医疗单位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违反规定者,由民政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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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有感

《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一部侦探探案的名著,重读经典让我不仅仅感受到的是故事情节的离奇曲折,更让我看到了作为侦探、警察、甚至是法医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敏锐、严谨、科学、务实,和最重要的正义感。我在这里就我从该书中理解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浅薄知识进行简单的阐述。
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是将某个物确定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正义得到伸张的过程。《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也是一部经典的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教科书。最让人佩服的是,福尔摩斯那细致入微的观察和叹为观止的推理都能让一切疑难案件迎刃而解。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能够使人的观察能力和推理能力得到很好的开发与利用,当你仔细品味完这本书你就会发现什么《名侦探柯南》之类都是小儿科。有人盛赞《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侦探小说的不可逾越的高峰,确实是名副其实的。但无论如何它毕竟是一部构思巧妙的小说而已,我们也要带着怀疑和思索的眼光来品读它,才能使我们受益匪浅。
一、刑事证据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明证据是与案件相关的,客观的真实情况。我们不能仅靠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认为某物就是证据,而是要在案发现场等地进行勘察后,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并为客观事实所证实的才可能成为证据。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是丰富多样的,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做到毫无证据,只是看你作为侦查人员有没有那个能力来收集证据。而证据是用来做定案的依据的,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获得刑罚的,体现了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够随意捏造虚假的证据,这也是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收集的定义,是公安及司法机关为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福尔摩斯作为一名私人侦探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活动,虽然有些手段在今天看来是不合法的,但也不得不承认那却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要依法办事,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才能够真正是犯罪在阳光下得到正义的审判。通过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使我明白了一些浅薄的刑事证据收集的要领,下面将进行简单的解说。
1、敏锐的观察能力
就像福尔摩斯刚见到华生时所说,“我看的出,你从阿富汗来”。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推测却震撼了华生,也震撼了我们广大读者。这是福尔摩斯的首次推理就石破天惊,但只要你仔细看下去,也会像华生那样不以为然,他的推测就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然而建立在这之上的更是他那无与伦比的敏锐的观察能力。证据的收集要是离开了侦查员的观察,它也只是一个事物而已,但它对案件的价值就要靠于侦查员的收集。敏锐的观察能力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要靠后天的刻苦训练才能够练就的。就像福尔摩斯他已经把观察当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凡是遇见一个事物或人他都会对其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够抓住本质的特征和正确的切入点。
2、对时间、地点的把握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可以说是在和时间赛跑,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消减,例如,天气的变化、痕迹的消失甚至是某些人对现场的破坏。因此对于时间的把握要尽量的及时。福尔摩斯在勘察现场的时候经常会臭骂那些没能力的警察把现场搞的乌烟瘴气。因此我认为作为基层的民警并不能要求他们具有多么高超的破案能力,只要他们能够具备严格的现场保护的素质就是对案件的立功了。
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并不能只局限于案发现场,还应当在案发现场周围甚至是更远的地方进行侦查。在《血字研究》章节中,福尔摩斯还未到达案发现场就将马车停下,徒步沿着街道仔细的进行侦查而发现了一系列的线索。但我所说并不是要求我们撒大网、一把抓,而是要重点排查,各个突破。例如,某个抢劫案件已经表明嫌疑人事先经过了预谋的踩点,那我们当然也要对他可能会蹲点的地方进行侦查。要善于利用天文学、地形学、心理学等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推测,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
3、证据的保护
刑事证据往往容易被破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人员都可能会对刑事证据进行故意或过失的破坏,而证据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任何证据都具有其独特性而不能进行复制。因此,我们在对证据进行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护,不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大意而造成证据的瑕疵。证据的保护首先要拥有保护意识,其次依赖专业的设备和技术。电视里最常见的就是某某警察刚到案发现场就带上一副白色的橡胶手套,用透明的塑料袋或试管等等,这些就不是我们这些门外汉能够说清楚的了。
三、刑事证据的分析
刑事证据的分析,在我看来,其实就是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运用和联系,加上科学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出有益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破案的过程。证据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单个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有将他们进行整体的把握和分析才能够正确把握案件的核心和把那些伪证据排除在外。分析当然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也不能脱离实际而异想天开。对于证据的分析,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把握事物的本质,运用科学合理的逻辑推理,来进行层层深入。福尔摩斯最神奇之处在于他对证据近乎完美的分析能力。每当新的案件来临,福尔摩斯、华生和我们读者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每次都是福尔摩斯能够鞭辟入里的一语中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下面我将简单的论述对刑事证据的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犯罪现场还原
物证是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的事物,包括血迹、凶器、痕迹、残留物等等,它能够客观的向我们展示案件发生经过。证人证言则是目击者主观上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叙述,它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作为犯罪分子都是穷凶极恶之徒,都是面带凶相或是贼眉鼠眼,就会不自觉的把事实中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进行丑恶的描述,这有时会对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障碍。我们要在物证的基础上,合理地结合人证来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短片小说《三名学生》中,福尔摩斯就是通过对新写字台的刮痕和地板上奇特的黑泥的重视,而没有听信委托人管家的证言,才正确把握住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推理出了案情发生的经过,而通过最后的证实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2、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神秘而不可知的,他也有作为人最起码的特征和自己所独特的个性。我们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析是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例如,通过子弹着陆点我们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高;通过脚印我们能够了解到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甚至是某些特殊的生理特征;通过血液、汗液、唾液等体液我们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觉那是不可能的,至少我们人现在能够知道。在《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中最经典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是在《四人签名》的章节中。福尔摩斯在勘察完现场后是这样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的,“他是个没受过教育的人,短小、敏捷,右脚装有假肢,假肢的内侧已经磨损。他左脚的靴子有一个劣质方头鞋底,鞋跟部有块圆形铁。他是个中年人,皮肤被太阳晒得很黑,而且曾经被关过监狱”。不要认为福尔摩斯一定事先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你一定会惊讶不已的!他正是对案发现场的每个细节都进行勘察和综合分析后而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3、犯罪分子的罪行
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不仅仅是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且还要能够确定犯罪分子的罪行,才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使正义得到伸张。犯罪现场有尸体出现,说明很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火灾现场有可疑汽油罐,说明很有可能是纵火等等。在刑事领域,我们往往通过对客观的分析而得出主观的心理状态,就要求我们要主客观相结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才能够使我们了解到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客观的实际情况,从而认定犯罪分子的罪行。
综上所述,本文对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的论述,只是笔者阅读《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后有感而发的浅薄的认识而已。

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现发布《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
其他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禁止个人经营特快专递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海关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证件。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经市邮政管理局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证件后,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资格证件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需要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合同。
第八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无经营资格证件或者取得经营资格证件不按照规定经营的,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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