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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8:53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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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的批复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启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对外名称的紧急请示”(中检办字[1999]第692号) 收悉。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6年2月18日“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名称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44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同意你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是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授权的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检验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文号:国药管办[1999]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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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用地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是园区返还优惠政策的协调管理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范围为:
(一)园区规划建设区37平方公里范围。
(二)东部工业园莞城、南城园区范围。
第四条 享受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东部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享受市返还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返还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收费返还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在市五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七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九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帐管理制度。由镇、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逐宗设立台帐。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帐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条 项目用地费用实行“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受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东莞市东部工业园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领导审批,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先报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帐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财政局送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 财会[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该控制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附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 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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