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7:07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利用,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1996年3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五年禁猎期内,对有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害鼠),仍要积极预防和除治;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必须按照林业部下达的狩猎接待计划组织狩猎。
二、全省五年禁猎,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年禁猎取得实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管理,严格检查监督,及时查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大巡护
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严格禁止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对擅自收购、加工、出售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非法承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各级公安机关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要
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封存,严格管理。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禁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三、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加工制作、出售非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
四、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一律按违法从严查处。
五、全省各级干部要严于律已,带头执行决定。对五年禁猎期间发生的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国家机关、部队、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的,应从严查处。
六、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决定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都要把宣传五年禁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
众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七、本决定颁布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1996年1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3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
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建委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7号)精神及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就业市场需求信息,按需施教,以需定培。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青年劳动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在摸清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情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逐步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并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做到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农忙培训与农闲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四)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券结算制度。由培训机构先行培训,对培训效果验收合格后,按培训券兑现补贴。

  三、培训目标、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目标
  2004-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工要达到30万人,其中2004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2005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同时,依托输入地培训机构或单位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经过培训,使90%以上的受训农民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1、引导性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和就业观。

  2、职业技能培训。由经认证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适应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改造需要的各类工种,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输出劳务,农产品加工、发展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所需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三)培训形式
  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区要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和各职能部门、输出地、输入地的作用,以乡镇培训点为补充,采取定向培训、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代培代训、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把人力包袱转变为人才优势,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四)培训考核
  凡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考试和考核标准及程序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制定。重点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由市统一组织制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对经培训达到一定职业资格等级的农民工,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

  (五)培训机构管理
  逐步建立一批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具备相应的教学、实习、师资和就业服务等条件的机构承担。各地区培训机构由各级农村劳动转移工作机构会同农业、教育、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并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备案,被确定为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须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认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合培训资源
  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村中小学现有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从本地的各类企业中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增加项目,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同时要广开门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优惠政策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部门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农民工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高转移就业率
  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合作,根据市场就业信息,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人才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规范、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推介力度。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

  (六)选用好师资及教材
  教师队伍由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的方法选用,或从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部门聘请,其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培训单位确定。各地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培训教材依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定制。引导性培训教材要统一使用农业部编写的《进城务工指南》;技能专业培训教材按照省农委要求,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选用的教材应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备案。

  (七)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进度、培训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学习情况、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统计、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对培训机构业绩的考核内容;对经过认证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的单位,要撤消培训资格,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补贴,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规范培训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管理登记工作。培训单位要及时将每位培训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包括专业、特长、是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每位农民工培训情况填入农村劳动力档案,供用人单位查询。要组织建立市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并实现微机化管理;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各职业、工种的供求信息,对各种职业、工种,以及不同等级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的调查分析,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农民工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和评比工作。

二○○二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比办法(试行)》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相关处室。

二、考核评比办法

1、考核评比主要采用计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

2、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发文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分配名额,各单位按名额申报名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对全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在省政府办公厅调整信息直报点时,原则上得分最低的直报点,由得分最高的非直报点取代。

三、评比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定期研究、检查、督促信息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区、县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或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上报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同类信息点中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半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在国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10。

2、被省政府办公厅直接采用的信息,在省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5;经市政府办公厅采编间接采用的,按省办分值计算。

3、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的,调研类信息每条计20分,专题综合信息每条计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计2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4、上报省办、国办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加倍计分,省领导批示原分值乘以3,国务院领导批示乘以6。对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上报信息失实的,加倍扣分。

5、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同级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报送内容:

1、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绩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2、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3、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国家、省、市政府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

6、重要社情民意;

7、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搜集、报送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南京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