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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9:23:34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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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其他管理范围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九条 严禁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盐河等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一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禁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城市河道、滞涝水塘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和航运。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航道、城建的还需经交通、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

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蛇家坝干渠等河道内新建或扩建排污口。上述河道内原有的排污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达标排放,并有计划地削减排污量。

在其他河道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先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发挥工程应有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河堤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四)企业在改制、转制过程中,不得将河道堤防土地进行出让或变卖。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城市供排水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具体征收按照省、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擅自在城市河道、蓄水洼地、水塘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打井、造墓、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等影响防汛抢险、排涝工程和航道安全运行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不恢复原状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在行洪排涝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河道内圈圩、封河填塘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堆放物料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损坏涵闸、排涝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损坏的堤防及配套工程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费用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大运河、里运河、废黄河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大运河、里运河水上船舶航行、停靠的管理,划定船舶禁止停靠区或禁航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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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建发[2011]489号


  汽车流通业是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汽车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体系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流通网络日益完善,新型流通模式不断涌现,流通现代化步伐加快,营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多渠道并存的汽车流通良好发展格局。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突破1800万辆,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汽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元,占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32.5%。但是,汽车流通领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依然存在营销服务网络发展不平衡、二手车流通明显滞后、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水平低、流通主体竞争力不强、法规标准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期间,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汽车流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用户满意度、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引导合理布局、优化企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强汽车流通业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竞争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汽车流通业在扩大消费、引导生产、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汽车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二五”期间汽车销量持续增长。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000万辆,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年均增长15%左右;老旧汽车报废量超过300万辆。

  ——汽车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汽车营销服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农村汽车销售服务网络日趋完善;二手车置换、经销、拍卖等多种经营模式协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实现县、区、市、旗全覆盖。

  ——汽车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形成一批汽车、二手车、配件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培育
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汽车零
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连锁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和增强,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稳步发展,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步伐加快。

  ——汽车流通环境明显改善。汽车流通领域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行业管理方式更趋合理,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

  推动汽车营销网络合理布局。加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引导汽车流通企业整合资源,优化汽车品牌经销店集群、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有形市场等网点结构和布局。支持在居住密集区发展汽车展示店、销售店、快修店等经营业态,便利居民消费;鼓励在中小城市有序发展汽车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或综合交易市场,健全资源、业态、消费集聚功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增强一站式服务能力。搭建汽车流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汽车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倡导流通渠道扁平化、经营模式多样化,推动建立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加强农村汽车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汽车经营模式,支持农村地区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大型汽车流通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延伸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推广汽车流动售后服务站,着力增强农村地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推动城乡汽车流通网络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创新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引导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健全营销网络,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汽车售后服务连锁化发展,推动社会化汽车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构建和谐稳定的零供关系。坚持实施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引导汽车供应商规范与品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合理确定授权经营期限,明确授权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收取建店保证金、强制搭售和规定库存数量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支持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建立沟通机制,促进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发展。

  (二)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

  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支持汽车供应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经营场地、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卖场,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加快构建以品牌二手车经营为引领,诚信、有序、高效的二手车流通网络。
引导交易市场优化升级。加强规划指导,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着力完善交易服务设施,规范交易流程和管理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车辆集散、信息引导、价格发布、金融服务、消费集聚的优势和作用。规范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打击欺诈行为。

  创新二手车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二手车拍卖平台,发展网上即时拍等多种形式拍卖业务,拓展企业间二手车流通渠道,逐步构建全国性的二手车拍卖流通网络,推动二手车社会资源整合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的应用。引导企业推行二手车认证制度和质保承诺,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车主提供二手车延期质保服务,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二手车放心消费。

  (三)促进和规范汽车配件流通。

  发展汽车配件规模化经营。鼓励汽车配件流通行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汽车配件流通企业和连锁品牌,引导现有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实现行业结构升级。支持配件生产、流通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业务领域,降低配件流通成本。

  引导配件多渠道和规范流通。积极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原厂汽车配件多渠道流通,推动建立高品质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保证消费者多种选择。规范配件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汽车配件经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明示配件来源、品质、价格等信息。推动汽车供应商保证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车型配件的及时供应。

  (四)大力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完善汽车报废规定,加强汽车报废管理,杜绝“假转籍”、“假过户”、“假异地报废”行为或不按规定交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进一步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适时调整补贴范围,提前政策发布时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加快老旧汽车、黄标车淘汰进程,逐步形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良性循环。

  (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企业,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企业无序发展。引导改造搬迁和依法新设立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托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以利于实现基础设施共享、环保集中处理、资源规模利用。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向县、乡镇延伸回收服务网点,拓展上门收车等服务功能,为车主交售车辆提供便利。

  推动回收拆解行业结构优化。鼓励现有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联合、优化重组,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和人才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集中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具有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加快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发展格局。

  提升回收拆解行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达标验收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升级达标活动。引导回收拆解行业推行ISO9000、ISO14000认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汽车拆解、破碎新工艺、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和精细化拆解,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标准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六)提高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

  推进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汽车流通业连锁化发展水平,加强汽车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汽车及配件物流集聚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汽车物流共同配送网络。探索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引导租赁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积极延伸汽车流通产业服务链,支持企业发展金融、保险、装饰、置换等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推动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升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车辆回收拆解实时监控,探索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汽车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形成涵盖汽车流通业全链条的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和共享体系。

  (七)营造良好汽车流通环境。
  
  大力整顿汽车流通秩序,清理汽车流通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取消各地对二手车经销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推动二手车交易服务手续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合理定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汽车和假冒伪劣配件、隐瞒二手车车况及以次充好、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宣传和教育活动。

  (八)鼓励汽车流通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引进新技术和新业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商配合汽车生产企业“走出去”,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保证出口产品的配件供应,增强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发挥品牌优势和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创新和完善汽车流通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建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管理环境,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汽车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着力推动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加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安全、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积极研究制订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配件交易市场经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编制规范、汽车流通业态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汽车流通流域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培育和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和破碎示范中心,建立和完善汽车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增值税征收政策,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汽车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汽车流通行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汽车流通统计机构、人员队伍和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健全和畅通统计渠道,加强对行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行业结构、现代化程度和贡献度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商务系统开展汽车流通管理学习与培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管理人员水平。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专家人才库,为制订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及开展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撑。鼓励企业吸收、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从业人员考评制度,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汽车营销、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拆解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积极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国际交流合作,及时掌握国际汽车流通发展新动向、新趋势,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在真诚与感动之间前行
????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信息工作会议纪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2008年9月24日,我以特邀观察员身份有幸到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信息工作会议。
刚到北京,报到的当天,见到了在网络上早就熟悉但是未谋过面的最高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以及执行主编杨建民老师等。
北京的天气虽然有几丝寒意,但我们在香山脚下的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门口的一家火锅店里,开怀举杯,豪情万丈。
赵志刚社长是典型的山东大汉,属于七零版的人,豪爽率真,年轻有为,听他的讲课和发言,总是让人热血沸腾、心潮澎湃(后来在正义网上仔细欣赏了他的博客,叫“冷眼观潮的江湖”,颇有几分燕赵侠士的豪气);杨建民老师耐心细致,极具亲和力,他仔细询问了我到京的路线和路上的情况,给我留下了深刻影响;还有忙前跑后为我们张罗订票的贾娜,以及王晔、刘蕊、刘睿等几位编辑。
交流、畅谈、思考,短短三天时间,我和他们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三天的会议中,最高检察院政治部张主任作的讲话高屋建瓴,赵志刚社长以及正义网、人民网的多位总编、主编分别从各个角度作了授课。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名应邀到会的会议代表,我认真听讲,认真记录,受益匪浅。在会上,赵志刚总编还特意把以私人名义参会的我向与会代表作了介绍,算是对我这个后学之辈的一个鼓励吧。
我在云南高院新闻中心工作,对信息宣传、网络舆情也有一些基础。但听了专家们的授课,深感自己的不足,也明确了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北京的日子里,我还遇到了许多在网络上很熟悉但未谋面的特约观察员,比如有些腼腆内向的陆强,幽默风趣的马宇光,认真敬业的陶大姐,聪明内秀的郑欣,坦诚直率的朱亚峰,仔细睿智的张善根,阳光青春的蔡欣。当然,还有很有才气的傅达林、杨涛以及久闻大名的曹博士、魏老师等人。他们有的长期从事检察实务,经验丰富;有的则是资深评论家、作家,常有大作问世;有的是博士、大学教师,理论功底深厚;有的是司法部门领导,看问题精辟深刻。于是,开会之余我总是虚心向他们学习,积极探讨。
有学习,才有收获;有沟通,才有交融。
离开北京的前一天晚上,谈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谈到此次北京之行的收获。赵志刚总编拉着我的手,真诚地说:“时华是个好兄弟!”我们的手紧紧握在一起,用力地摇着。杨建民老师象长辈一样嘱咐我:“小唐,要继续脚踏实地,多实践,多学习,有什么困难一定要多和我们沟通”。
看着秋意渐浓的香山,想起即将的别离,浓浓的感激涌上心头。谢谢,我可敬可亲的长辈和兄弟姐妹们,正是有你们的支持,我感受到了真诚与温暖,我也期待着在春城昆明,我们的再次相聚。
在回来的日子里,想起北京,想起他们,我总是感到有一双双温暖注视的目光,伴我坚定前行!

后记:北京回来后,我将学习到的经验和云南法院的实践结合,在《云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了数万字的宣传报道和时事评论;撰写了十多篇政法舆情综合分析文章,除供本院领导参考外,还有多篇被最高检察院主办的内参选用。
关于北京之行,总想提起笔,写写自己的感受,却总是不知从何说起。昨天,在正义网上偶然看到宇光兄的系列文章,很是感慨。今天下班回来,天气很冷,忽就又想起上次北京之行,不禁提起笔来,写下这些散碎的文字。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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