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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2:08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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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 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198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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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号


资兴市、汝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是国家为解决东江库区因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必须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一)编制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须报省发改委评审和审批。

(二)县市发改局和移民局根据省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和市移民局联合审批下达。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经市发改委、市移民局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公示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共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在当年第一季度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对县市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合审批下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移民局将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再次公示。

第四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项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生产开发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条 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根据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的特殊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招投标和邀请招标必须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移民局负责审核、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组织审核、审批,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备案。经审批的项目由呈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经依法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文件规定,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计划总投资4亿元,其中中央筹集70%,湖南省自筹30%。

第九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规划确定,不得预留缺口,不得超计划使用。

第十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市、县市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县市项目实施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十一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纳入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全额用于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管理。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年度决算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按规定编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审批的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经市移民局审核的县市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拨付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县市一级核算制,即县市移民局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具体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

县市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县市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凭乡镇财政所或项目法人开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预付款申请单和合法收款票据,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总额50%的比例预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由乡镇财政所、移民办(站)或项目法人填制统一制发的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单,凭原始凭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设备购置和人员聘用等支出。

第十六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参照《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综〔2002〕4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移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和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所涉及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2003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00%。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

  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人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采取“以钱代劳”的方式,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以钱代劳”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古树名木的移植及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树木砍伐、移植,必须征求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植物(除古树名木外)的砍伐、移植、修剪以及20平方米以下绿化用地临时占用,由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砍伐、移植、修剪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经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道路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城市各类新建管线的铺设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向绿化管理单位申请,确定保护措施,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损伤绿化植物的,须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才能施工。
  (六)近郊防护林和河流、公路、铁路两侧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二)生长在城市广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广场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所属单位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
  (六)生长在城郊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养护管理。
  (七)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相应转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的抢救措施实施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正常养护管理费用和抢救、复壮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古树名木死亡后,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缴清移植施工费用、古树名木损伤补偿费用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单位按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移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损伤树木花草的,视树木珍贵程度及损伤情况,每株或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或树旁倚靠重物、钉挂物品、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公共绿地停放或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辆每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每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踢球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水、垃圾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扫,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不及时报告,并不按要求进行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i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害古树名木的,视古树名木的珍贵程度和损伤情况处以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每株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五)砍伐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等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南宁市名贵树种表
  1、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
  2、茶科山茶属所有种
  3、银杏
  4、水杉
  5、水松
  6、银杉
  7、油杉
  8、大叶南洋杉
  9、异叶南洋杉
  10、南洋杉
  11、落羽杉
  12、池杉
  13、柳杉
  14、海南粗榧
  15、华南坡垒
  16、海南坡垒
  17、擎天树
  18、金丝李
  19、福建柏
  20、闽楠
  21、滇楠
  22、苦丁茶
  23、杜仲
  24、东京相
  25、海南大风子
  26、蚬木
  27、海南椴
  28、格木
  29、花榈木
  30、红豆树
  31、油楠
  32、紫檀(印度紫檀)
  33、降香檀(降香黄檀)
  34、半枫荷
  35、红椿
  36、紫荆木
  37、海南石梓
  38、合果木
  39、海南风吹楠
  40、白木香(土沉香)
  41、剑叶龙血树
  42、苏木
  43、鸡毛松
  44、长叶竹柏
  45、香梓楠
  46、白桂木
  47、红桂木
  48、见血封喉
  49、扁桃
  50、琴叶榕
  51、花叶榕
  52、火焰花
  53、木菠萝
  54、金叶树
  55、幌伞枫
  56、猫尾木
  57、云南石梓
  58、龙抓柳
  59、红锥
  60、粉花山扁豆
  61、海红豆
  62、尖叶杜英
  63、美丽梧桐
  64、母生
  65、多花榄仁
  66、高山望
  67、榄仁
  68、琼楠
  69、依兰香
  70、白兰
  71、象脚树
  72、萍婆
  73、大花五桠果
  74、桂花
  75、香桄榔
  76、老人葵
  77、南洋椰
  78、三角椰
  79、青尾葵
  80、大王椰
  81、国王椰
  82、狐尾椰
  83、棍棒椰
  84、银海枣
  85、巨箬棕
  86、坎棕
  87、蓝棕榈
  88、小箬棕
  89、霸王棕
  90、红脉棕
  91、皱叶棕
  92、董棕
  93、园叶蒲葵
  94、柬埔寨糖棕
  95、加拿利海枣
  96、酒瓶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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