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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4:45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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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运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流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流通方式,特别是要支持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推动实施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等政策,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支持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贮运加工能力,推动产销合作,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要大力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把农村经纪人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行为规范、采购营销量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营销大户,在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产品平衡供给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加快推进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要抓好规划指导。顺应农产品生产布局的变化,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研究制定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着力提高规划实施的前瞻性和约束性,确保规划能够落到实处,引导产地批发市场实现合理布局,避免无序竞争。要抓好升级改造。进一步严格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加强与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信贷投入,支持定点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环保卫生处理系统以及交易厅棚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拓展业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的作用,加强经验交流和行业自律。要抓好示范带动。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的要求,紧紧依托优势产区,围绕主导品种,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将其打造成为相关产业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会展贸易中心,形成与优势产业布局相匹配的现代农产品流通布局,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主产区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完善营销促销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品牌农业展会,鼓励地方围绕特色产品举办会展活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办展形式,提高办展水平,增强展会吸引力,推动构建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相结合,综合性和专业性相补充的会展营销促销平台。支持主产区在产区和销区举办各类特色优势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要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农业信息网站在农产品营销方面的独特优势,完善网络促销平台,促进农产品网上对接,将网络促销平台打造成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研究解决物流配送半径限制、网上交易缺乏信用、鲜活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等实际问题,推动扩大网上交易规模。要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积极稳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严格认证审查,严格证后监管,全面建立退出机制,维护“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公信力。鼓励发展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品商标注册登记,在市场竞争中培育、管理和创建自有品牌。

  四、加快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要强化信息采集监测。完善信息采集平台,拓宽信息采集来源,加大信息采集频度,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生产实时动态监测,2012年要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到580个重点县,在全国选择50个肉牛主产县、100个肉羊主产县动态跟踪存栏、出栏等情况,继续做好200个水产养殖重点县养殖生产和80家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监测。要强化信息分析预警。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重点品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构建大协作、大联合的工作格局,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完善农产品预警分析体系,加强对苗头性、趋势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定期对农产品产销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研判预警。要强化信息发布引导。加大“金农工程”实施力度,建设12316信息平台,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加强与电视、广播等媒体合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发布,不断增强基层面向农户的信息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当前鲜活农产品信息服务中存在的生产者“看不到、听不懂、用不上”问题,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缓解买难卖难。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深化专项整治。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加强检验检测。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地县两级执法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尽快启动实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快投资建设地级,补充完善县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要加强农业标准化。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抓紧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一批执法急需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断扩大“三园两场”建设比例和规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加快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力争到2012年年底实现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搞好沟通协调,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监督检查,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一道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对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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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9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成人高校、中专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②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排除故障;
  ③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较好的成绩;
  ④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环节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成绩优良;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⑧公开发表与本门业务有关的学术技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门业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造能力和精湛的技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以上(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a.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著作(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部;
  b.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c.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d.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有关证明材料);
  e.在实验室建设和设备引进、利用、改造、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或长期献身于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试或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能胜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  实验师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两项;
  ③获国家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实验  师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
  ③获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5.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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