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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53:37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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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公民提供举报案件和逃犯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50~45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当地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

  起直接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5000元。

   4、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按毒品案件中的毒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毒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5、举报、提供线索侦破赌博案件的,按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赌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二)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使逃犯得到及时捕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起直接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5000~10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3000~5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300~500元。

   2、起重要帮助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500~1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200~500元。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通缉的逃犯,按照公安部规定金额奖励。

   4、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三)其他规定按《海南省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执行。

  (四)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五)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为各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话:88868098、88868488)。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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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支撑引领未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及奖励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州级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对推动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对推动凉山经济、社会及生态又好又快发展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的;
  (二)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属于本行业领先,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进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建设中有突出和积极贡献的。
  第九条 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授予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先进县的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10万元。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次奖励县市不超过3个,各奖3万元。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六)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优秀奖由州科技进步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考核后推荐。
  (七)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通过鉴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已推荐省以上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推荐;
  (三)已获得我州历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对评选出的一等奖项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另外聘请有关权威专家和学者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六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经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
  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 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州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州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 州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及奖金。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 凉山州志。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 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华侨、外国人或州外的公民和组织,在我州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对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 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自治区计委 重点办
(2002年11月25日)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使工程按期竣工,及时投入使用,发挥工程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的规定,结合国家颁布的行业验收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范围严格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和环境保护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验收。
  四、建设项目验收实行重点项目(包括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117个项目,下同)与一般项目分别管理的原则。
  (一)一般建设项目原则由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验收由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组织。重点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初步验收资料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申请竣工验收。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在对初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决定。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当由环保、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对于打捆项目中规模小、投资少,且分多年实施的子项目,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可以委托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部门组织验收。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进行验收。
  五、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验收的建设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当将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名单、工程项目效益和工程照片)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备案; 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牡查。
  六、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稽查。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负责解释。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重点办反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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