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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4:19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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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中央做出的查处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上来。通过学习,教育干部充分认识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吸取案件教训、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推进和完成已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专门整改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门整改工作,吸取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深入查找漏洞,抓紧进行整改。要立即制定方案,着手组织落实。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无一例外都要对照要求,找差距,找教训,找漏洞。整改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执法稽查等行政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决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整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国家局。

  三、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当前药品监管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切实加强监管,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最大程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既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和正当权益。在研制环节,要严格现场核查工作,严把审批质量关。对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药品,要依法予以淘汰。在生产环节,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尤其是对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要认真研究、抓紧准备实行驻厂检查员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发现严重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要抓好对医疗器械生产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在流通环节,要重点整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抓紧抓实药品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使用环节,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置和应对药害事件,积极推进合理用药。

  四、落实反腐倡廉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抓好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监管队伍。要坚决纠正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收受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持有医药企业股份,在企业、科研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兼职取酬,违规从业,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纪行为。要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优秀干部选调选配、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和组织调整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把握全局和协调关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主要工作岗位上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公开做出承诺,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做好春节期间的廉政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确保过一个朴素廉洁的春节。要提倡节俭、厉行节约,不得在节日期间突击花钱,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每名干部都必须严格做到:不准收受下级单位、行政相对人的钱物;不准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钱送物;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准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安排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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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在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的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部



我部《关于在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已发给你们。但对某些问题,说明如下:
1、随通知下发的“股权的转让”标准条款(中、英文),是经贸部条法司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根据一九八○年签订的中美投资担保协议协商拟定的。该标准条款可以写入中美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
2、根据协议,如美国投资者在OPIC就其在中国的某项投资进行了保险,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且OPIC又向该投资者支付了赔偿,则中国政府承认美国投资者在该项投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OPIC,即OPIC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此意不必写入中美合资、合作企
业合同中。
3、“股权的转让”条款,只适用于美国OPIC保险的投资项目,这种转让无须合营的中方同意,也无须审批机关批准,这似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款第23条有矛盾,但这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即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的)同我国法律
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条约的规定。
4、如执行中出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经贸部(条法司)。



1993年10月5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为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工业企业依据市经委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按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投入产出比大的项目,优先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支持做大做强项目。
第六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填补国内空白。
第七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项目范围:装备制造业、钢材深加工、高档纺织服装、资源综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和循环经济项目,石化精深加工、新型建材项目,创立品牌、名牌的项目,产业政策支持的境内外来鞍独资、合资企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由市经委立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原有企业上项目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鞍山地区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债资金和省技术改造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但对国家、省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可适当考虑。
第五章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 对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10.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定的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二)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本地企业股本缴资证明;
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1.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1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第十五条 审核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20日。
第十六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收到上报的审核资料后进行调研、考察,市经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持如下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
3.项目贷款合同; 
4.项目贷款进帐凭证; 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
7.市或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出具的缴纳养老金证明; 
8.税务部门出具的贷款贴息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9.经中介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起草文件拨付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贷款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部分重点支持的有牵动力、项目进展情况良好、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项目,可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中止建设; 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
3.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
4.企业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挪作他用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市经委、市财政局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企业须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市经委、市财政局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4.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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