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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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经开区的管理,发挥经开区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发展信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是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示范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经开区外在经开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开区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经开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制度、鼓励招商引资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组织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对经开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五)负责经开区的招商引资,依照权限审批、核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管理经开区的财政和国有资产;
(七)负责经开区的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经开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市外,应当用于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建立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窗口。
第九条 管委会和设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调查处理经开区内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市属各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开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产值、税收等情况制定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在经开区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
(一)信息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工程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制造业、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产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服务贸易项目;
(三)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中介项目;
(四)符合经开区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符合经开区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进区实施。
经开区应当利用自身技术、项目等优势,带动所在地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经开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管委会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开区内的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开区内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经开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经开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管委会对成功引进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开区内组织引进国内外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管委会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昆明出口加工区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开区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3〕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个单位: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为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将于2003年4月10日起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5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流域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的时间与甲级相同。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请点击本处链接下载)
四、取得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交回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均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六、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联系人:魏新平 电话:010-63202617
李 岩 电话:010-63202618
任顺平 电话:010-63202618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传 真:010-63202220
E-mail:xpwei@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属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网站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并负责其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达州。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网站的名称为该部门全称。
市政府下辖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本级政府名称。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dazhou.gov.cn,代表市政府机关;
(二)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三)市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dzxxx.gov.cn,其中xxx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县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缩写+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物品的招投标信息;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干部选拨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市委、市政府要求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部门网站应发布的信息: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本部门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管理事项的程序、负责科(处)室、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期限;
(五)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本部门所涉及的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设置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识网站名称。
(二)语言:政府各部门网站为简体中文版。
(三)页面的层级设置:应尽量满足3次点击即可访问到内容。
(四)导航栏:政府网站首页须设置“网站地图”和“站内检索”。
(五)链接: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网站应在主页的达州政府网站标识处,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政府各部门网站应提供与本网站业务相关的政府网站链接。
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其他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六)办网单位说明: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注明本网站主办单位和网站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办网许可标识: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放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网许可标识并按规定做好相应链接。
(八)最佳浏览方式: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标注本网站的最佳浏览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提供特殊形式的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需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统一的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供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各部门不得新建公务电子邮箱系统,已建立的应逐步整合到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接收到的电子邮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网站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信息产业局或其他单位承担,但禁止将政府网站建立在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平台上。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部门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更新、信息审核、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达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06〕第155号文件)的规定,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报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定期对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政府统一建设的专用机房。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政府法制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信息网站。
第三十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评议各政府网站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检查评估情况、监督报告、评议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公布,并将其作为各县(市、区)、各部门主管领导年底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网站建立、管理、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