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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5:54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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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20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划拨。单位新增初次参保人员不满6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其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二条 调整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调整为45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6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82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一级以上医院的,逐次减低8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

  第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由低级别的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只补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

  第四条 个人账户金除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和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五条 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原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州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享受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即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助费用和建立个人账户);如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缴费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具体缴费办法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阿坝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则由单位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凡因自伤、自残、违法犯罪、酗酒、吸毒、戒毒、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治疗、性传播疾病、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责任人等非疾病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诚信等级制度,促进诚实守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应健全审核和协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大医疗保险稽核力度,严格查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和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伪造和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督查力度。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退回已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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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9号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9号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 祁苦甲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第八条 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十三条 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第十四条 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第十六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发布不健康广告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伪造、涂改、盗用的证明文件、材料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内容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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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 |-----------|-----|
| | 广告联系人 | |
|-------------------| 邮政编码 | |
|企业地址 |-----------|-----|
| | 电 话 | |
| |-----------|-----|
| | 产品鉴定批准号 | |
|-------------------|-----------|-----|
|营业执照号 | 生产许可证号 | |
|-------------------|-----------|-----|
|产品名称 | 生产经营准许证号 | |
|-------------------|-----------------|
| 广告范围、形式 | |
|-------------------|-----------------|
| 广告宣传内容 | (见下面,应写出全部文字内容) |
|-------------------|-----------------|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管理部| (注明有效期) |
|门证明意见 | |
|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证明文号 | 医械证字( )字第( )号|
---------------------------------------
注:1.此证明附件中的广告宣传内容盖章后有效。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用语的,由证明
机关在此表中注明。
2.此证明由医疗器械广告证明机关照此格式制作、核发。
3.此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
| 广告宣传内容(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
| |
-------------------------------------



1992年8月8日

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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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已经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重点做好九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提供土地。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进一步规范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继续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各项制度,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开展以为农业服务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农村地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做好土地征用等突出问题的处理工作,注重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全面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研究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和裁决机制。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试点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农村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建设用地选址地质环境评估,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规划


重点编制实施好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全国地质工作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重大工程的前期论证、申报和落实。继续推进国土规划试点。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报国务院审批。加快推进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启动新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各地抓紧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前期工作。严格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


三、继续严把土地闸门


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搞好开发区土地定界和公示,严格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和升级的审批标准,防止盲目新建和扩大开发区,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用地管理。继续发挥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在执法监察中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地区实行“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调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继续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后检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的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出台新的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制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办法,全面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根据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状况,调控土地供应。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经济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费在调控土地供应中的杠杆作用。


强化地籍成果应用。完善国家级开发区预警预测系统,继续对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点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应用地籍统计数据,分析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指标的量化关系。建立土地融资动态监测制度。


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一是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各类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二是从分类管理入手,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三是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制度。四是从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推动已有矿山整合,对新建矿山设定最低开采规模。五是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六是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


加强油气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研究制定支持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实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加强油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良好勘查开采秩序。全面实施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


五、认真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措施


继续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强化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和成果集成,不断提高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建实建精建强的要求,加快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加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重要成矿区、重要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区及我国管辖海域基础地质调查,提供一批基础图件和数据。继续开展重要江河流域的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启动矿山环境的遥感动态监测工作。继续推进多目标地球化学和城市调查试点。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试点。精心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摸清资源家底,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


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加强地质成矿基础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开展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类型的地质勘查科技攻关。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手段,提升矿产勘查的效率和水平。


加大对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建立地质勘查基金,促进落实允许矿业企业勘查支出进成本的政策,加大对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勘查投入力度,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力争实现新的突破。加强地勘行业管理,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加强汛期和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落实汛期灾害巡查、灾情险情速报和灾害预警预报等防灾制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延伸到基层,尽最大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群死群伤。汛期结束前,完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和重点地区专业监测网建设。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完成2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积极推进联合防治体制建设,对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汾渭地区地面沉降实施综合治理。


重视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调查、评价和监测,积极推进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突发性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搞好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复垦和利用管理。从完善政策和法规入手,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继续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进一步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加强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


六、努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加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开展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土地市场的新思路、新举措。规范土地储备制度,优先收储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强宅基地管理,解决好城中村、城边村浪费土地的问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新增用地成本,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增大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促进现有开发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认真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综合试点工作。


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山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调查。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具体标准,加强开发利用方案审核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制定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政策,重点推进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矿和尾矿资源。大力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公布淘汰技术目录。开展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比表彰一批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企业。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和试点工作。


七、进一步提高海洋和测绘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认真执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等各项规划,抓好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加快海洋法制建设,推动海岛立法工作,促进《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构建全海域管理动态监测监视信息网络,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应急管理。加强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查处违法用海案件。继续做好极地与大洋工作。进一步拓宽海洋公益服务领域。


全面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网上地图监管。加强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工作。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空间定位基准建设和高分辨率测绘卫星项目的立项进程,着力抓好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和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测绘信息化建设。加大开发测绘公共产品的力度,尽快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众版地形图。着力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车载导航等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测绘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制度,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部属各事业单位都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重大问题调研,增强支撑能力。


加强地籍和储量管理。推动建立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统计、登记制度,实施《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完善土地统计制度,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建立和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开展土地权利理论研究,完善土地产权体系。完善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加强储量登记统计。


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以周边国家和世界资源大国为重点,继续完善国土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格局,办好200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开好国土资源科技大会,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实施“金土工程”。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以信息化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为完成国土资源各项目标任务创造良好氛围。


九、继续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推进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到位。继续落实国务院和中组部的要求,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和基层国土所的建设为重点,保障体制到位、职能到位。开展创建“先进厅局”活动,推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继续重视加强“窗口建设”和改革审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搞好团结协调,提高班子凝聚力。加强重大问题研究,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开展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的考评。加强干部考核任用制度建设,大力培养青年干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部及省厅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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