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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5:01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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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证办上字[1997]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会决定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调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1.调查采取由上市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我会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 认真整理

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3.报告的有关内容应做到对比分析,如上市前后、配股前后的对比分析;

  4.报告和调查表须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请于1997年3月15日以前传真并以快件发至我会上市公司部。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督促本地上市公司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协助我会做

好实地调查工作。

  联系人:周瑞明 蔡建春

  联系电话:010-67617310、67617341、67617324(传真)

  附件:1.上市公司总结报告(提纲)

     2.上市公司调查表

 

附件一

 

上市公司总结报告(提纲)

1.上市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哪些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发行股票、配股筹资对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转机建制给公司带来哪些新的活力;

(3)解决了哪些未上市前难以解决的问题;

(4)本公司在公司所在地经济中的地位及在本行业中地位的变化;

(5)公司对“复关”的适应能力及开展跨国经营的情况;

(6)公司重要产品或主营业务在市场占有份额的变化;

(7)公司品牌争创及保持情况。

2.比较上市前后公司对国家所做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历年纳税和实现税后利润情况对比;

(2)历年创造就业机会(含临时工)及职工工资、福利增加情况;

(3)本公司收购、兼并其它亏损企业的情况;

(4)为民族工商业发展,同国外跨国公司竞争国内外市场情况。

3.上市后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外部方面:国家宏观政策与改革不配套等方面给公司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2)内部方面: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开展情况、经营机制转变情况等。

4.对进一步搞好上市公司、 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1)各级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服务;

(2)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服务;

(4)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服务;

(5)对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建议。

注:总结报告要求不少于5000字,对比情况要以案例和数据说明,报告的格式和内

容可以不受本提纲要求的限制。

附件二

上市公司调查表

表一上市公司简要资料

公司详细名称:

首次发行

股票日期
  股份公司

设立日期
  股票首次

上市日期
   
实行股份制会计 制度的起始时间
  公司联系

电 话
  公司传真
   
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历年职工人数
           

 

表二上市公司主要经济指标

公司详细名称:

单位:万元

年份
产业增加值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税后利润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注:1.产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工资总额+营业税及其附加+利润总额

2.实行股份制会计制度前的数据填写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公司为1991年以后

成立的,公司只须从首次发行股票的年份开始填写。

3.尚未完成1996年财务审计工作的公司,依据本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填写当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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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

杨 涛

从4月16日开始操办到4月19日早晨出殡,一场豪华葬礼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无论是百余台高档轿车的蜂拥而至,一个个看上去很厚的“随礼信封”,还是高高搭起的6座“舞台”,卖力演出的5支乐队,都让亲历这场葬礼的人们知道了什么叫做奢华……“ 有啥不如有个好儿子!”对于段老汉的儿子——辽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段庆礼,村民们这样评价着。(《辽沈晚报》4月21日)
人们常常说:“厚葬不如好养”,然而,一些官员、权贵在父母等等长辈的生前并不关心,却热衷于在其死后大张旗鼓地举行豪华葬礼。陕西省延川县一名镇党委书记在他人承包的果园里强行为岳父修建豪华坟墓,该坟墓完全用红砖垒成,有近3米高,四周镶嵌有石雕麒麟,坟墓占地六七十平方米,周围还栽植了一圈柏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某一家在进出该村的唯一一条道路上大摆筵席,为其父亲操办丧事,堵塞交通。如此事例,不胜枚举,那么,这些官员们何以如此热衷于豪华葬礼呢?
“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这“还乡”的形式很多,但用豪华葬礼形式来“还乡”却是最有效的一种之一。豪华葬礼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去,钞票打捆,觥筹交错,鞭炮威震四方,摆出了威风、摆出了人气、摆出了富贵,撑足了官员的面子,何乐而不为?
当官不仅要有权,还要美名,“孝”是中国传统美德,官员那个不想争个孝名。然而,官员平时为名为利,勾心斗角,四处应酬,那有时间回老家,给父母嘘寒问暖,“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挺多也就是给些钱,坐上几分钟,“孝心”如何体现?于是,聊以用这豪华葬礼来传告四方,其实,官员们还是个大孝子,能让父母在天堂上享福。
当官了,要想日进斗金,倒不是很难的事实,但是,总是要有个名目,那样收起来才心安理得。有了好名目,比如生病住院、儿子结婚、父母葬礼等等这些名目,那就可以说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洗去“受贿”之嫌,顶多是个违纪问题而已。所以,必须将葬礼搞得豪华些、隆重些,那就可以将信息传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更多的人来送礼。手下的人来送,有求于你的人也来送,不亦乐乎。
再有了,葬礼搞得豪华些,接受更多人的进贡,也是个检验队伍的好时机。看看那些人来送礼,并且送得厚,走得勤,帮忙帮得到位,车子来得多,就可以看出那些人其实对自己忠心,是自己人“铁杆”。如此一来,可以为以后选拔“人才”、拉帮结派打下基础,真是一举多得。
官员们父母、长辈的豪华葬礼,各色人等,纷纷登场,各有心计,为名为利,而“逝者长已矣”,这种豪华葬礼其实与死者无关,只是生者的舞台而已。
然而,,这种豪华葬礼劳命伤财,扰民占地,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一种公开的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让群众议论纷纷,意思很大。因此,这种官员的亲属的豪华葬礼就是一封腐败的公开举报信,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学学辽阳市纪委一样将豪华葬礼当成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反面案例,好好查一查,严肃处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土地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招商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集中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
  (一)存量建设用地: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3、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4、需转让的划拨土地;
  5、改变批准用途且按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土地;
  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包括粘土矿、盐矿、贝壳矿、地热井和各类油气水井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7、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村居改造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8、首次转让地价低于政府公布地价20%以上的出让土地;
  9、其他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1、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需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3、国有未利用土地。
  第六条纳入储备的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新增建设用地和用于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项目的存量划拨用地,按《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二)用于其他项目的存量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土地出让前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政府公布地价的30%补偿;
  2、土地出让后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成交地价的30%补偿。
  (三)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国资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价补偿。
  (四)收回出让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1、出让期限未满的,根据开发利用程度和余期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2、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按原出让价格补偿。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七条供应土地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方式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需要重建且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划拨方式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地块周边现状市政设施配套条件说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受让人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地价的70%缴纳。
  自建自用项目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又将新建房地产销售的,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与实际缴纳地价之差补缴地价款。
  第十条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划拨土地应转为出让土地,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市、区属企事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将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改制后的企业。经政府批准按评估地价弥补企业负资产的,弥补负资产后的剩余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在法院裁定破产后,由政府依法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四章土地抵押

  第十三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四条享受优惠地价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优惠地价缴清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在项目建成前需抵押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缴纳土地出让金低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2万元/亩进行抵押;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实际交付地价进行抵押。

第五章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容积率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差价:
  (一)改变用途
  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并利用原房地产的,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差价按实际容积率与合同容积率之差,根据不同用途、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差价,但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转让享受优惠地价的出让土地,必须补足优惠差额地价;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再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以不再补缴优惠差额地价。

第六章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安置用地根据储备土地与安置用地区位条件及利用方向对等的原则确定,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跨村(居)界限确定。
  安置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第十八条安置用地根据村(居)人均占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比率确定:
  (一)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下的,按储备土地的15%安排;
  (二)人均土地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按储备土地的10%安排;
  (三)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上666平方米以下的,人均土地每减少66平方米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储备土地的15%。
  第十九条居住安置用地及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
  安置用地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安置用地的收益使用应当单独建帐,并定期向村(居)民公布,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政府储备土地经营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作。专业园区外经市政府批准低于成本价格出让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受让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的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由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程序利用储备土地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
  (一)市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提出年度城建项目贷款总规模,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贷款额度及期限。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城建项目贷款使用协议。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贷款使用协议,申请城市建设资金抵押贷款,贷款全部存入市财政城建贷款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的资金调拨单及时划转建设单位。
  (四)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由市计划部门列入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利用储备土地为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办理,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偿还本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村(居)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采取“区管村用”的形式,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东营区政府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签订协议转让或者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擅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对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
  (三)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河口区和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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