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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7:52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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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公〔2005〕2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政府雇员制度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政府雇员制度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试行。
  2、政府雇员的对象是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新兴产业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
  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为雇员对象。
  3、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的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4、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身体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二、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一)计划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计划及相关内容,填写《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高级雇员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二)人员选拔。选拔政府雇员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
  1、发布招聘公告。由雇用单位根据审定的计划和内容研究制定招聘公告,于报名前半个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包括雇用单位、人数、职位及薪酬待遇、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2、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雇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受报名,按公告公布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报名凭证。
  3、考试或考核。根据政府雇员工作性质和报名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遴选。
  报名人数达到招聘计划数5倍及以上的,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5倍的,一般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后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考核)对象。普通雇员的面试(考核)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核)组进行,也可以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考核)。高级雇员的面试(考核)由市政府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面试(考核)组进行。面试(考核)组由5—7人组成。面试(考核)的内容以专业为主,具体形式、要求由雇用单位确定。经面试(考核)组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合格后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可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考察、体检由雇用单位组织,主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是否符合雇用职位的要求。
  4、确定雇用对象。考察、体检后,由雇用单位根据综合情况确定雇用对象。高级雇员人选可由市人事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中有举报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经查证不符合雇用条件的,不予雇用。
  (三)办理雇用手续。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雇用单位与市人才开发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在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好调档等相应的人事关系手续后,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雇用单位、雇员各执一份,雇员档案保存一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备案各一份。市人事局发给雇员《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
  三、雇用期限与管理
  1、政府雇员实行雇用合同管理,雇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具体试用时间由雇用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雇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因短期阶段性工作的特殊需要,可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考核。在政府雇员受雇期内,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可以月度、年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以按雇期工作目标考核,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雇用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政府雇员是否继续雇用。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需要继续雇用的,应及时提出继续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接到单位函件的两周内反馈审核结果。高级雇员继续雇用还须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核同意继续雇用的,雇用期满后办理续雇手续,但连续雇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4、雇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5、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四、薪酬与福利
  1、政府雇员的薪酬按《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执行。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应综合考虑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薪酬标准等因素,由雇用单位根据《政府雇员年薪指导标准》与雇员本人以合同形式确定。
  2、政府雇员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缴纳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雇员受雇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
  3、政府雇员薪酬及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雇用单位支出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按年度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将薪酬的80%按月发放给雇员,另外的20%在对雇员考核合格后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雇用单位发放薪酬时为雇员代扣代缴企业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政府雇员如有工伤、抚恤事项发生,其工伤、抚恤待遇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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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以下四类: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新教师培训;
(三)合格学历或文化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培训;
(四)第二学历或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但一九八六年底担任教学工作已达二十年以上的,必须根据本人的任职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
教师通过进修获得的职务培训结业证书,是学校考核教师,晋升、聘用教师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分配到本市中小学担任教育工作或由其它工作改任中小学教师的高等或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新教师培训。
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除按前款要求参加培训外,并须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等师范专业课程。
中小学新教师进修成绩,是教师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担任教学工作未满二十年又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培训。其中,市区四十五岁以下、效县四十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凡未达到合格学历的,必须参加合格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第二学历的培训。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职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各类教师的进修,可通过参加电视教育,参加进修院校、全日制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进修班,或由老教师带新教师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对参加职务培训的教师,其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应不少于二百四十学时。其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五年应有五百四十学时的进修时间。
第十一条 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修申请,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的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按时完成进修计划,并正确处理进修与工作之间的关系。进修期满后,按其进修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结业证书或学习总结。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各级教师进修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纲要,组织编写教材;
(四)确定举办各级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负责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的审批,检查办学质量;
(五)监督和指导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六)检查区、县教师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对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组织实施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对本地区举办的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检查本地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及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将教师的进修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承担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工作。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需要,可承担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需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系统文化进修班或各级教师职务进修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教师进修院校每年可在普通教育经费以及农村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的进修工作。
第十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差旅费可在教师进修费及学校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在教师进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自学形式取得相应证书者,或对参加各类进修获得优异成绩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进修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擅自中断进修学习致使考核不合格者,有关单位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的费用,并可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教师进修班的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检查,停止办班,或可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申诉,凡涉及区、县所属单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凡涉及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幼儿园教师的进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令


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1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订了《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9/001e3741a2cc0e43455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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