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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0:58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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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4〕46号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近年来,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实施了“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等扶危济困的特色公益项目,帮助西部贫困母亲改善了干旱缺水、缺医少药的贫困落后状况,使200余万人受益。同时,这些项目的实施激发了西部贫困妇女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了她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赞誉,“母亲水窖”工程已被列入国务院《扶贫白皮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有近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2000多万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有6000多万残疾人需要帮助,2000多万人缺水。在这些人群中,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更需要人们的关注。
改善贫困妇女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资源,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
一、行动主题
为了母亲为了祖国为了明天
二、行动宗旨
以尊重母亲、回报母爱为宗旨,以“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母亲能力网”、“母亲脱贫小额循环”等项目为依托,向海内外爱心人士募集善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活动,帮助广大贫困母亲脱贫致富;帮助广大贫困母亲提高素质,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通过关注母亲、尊重母亲、回报母爱的广泛动员,进一步推动全社会传承光大中华民族爱母、敬母、助母的传统美德。
三、行动口号
关注贫困 援助母亲
四、主办单位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顾问:
陈慕华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组委会:
主 任: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主任: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委 员:陈玉杰 国务院侨办主任
徐锡安 新华社党组副书记、副社长
刘海荣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全国妇联副主席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汤 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国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素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李晓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赵忠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沈建国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
秦小梅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
张黎明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王 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张小媛 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
吴安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
张长胜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红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数据部副部长
顾越英 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直属机关工会主席
秘书长:王 萍 张黎明
副秘书长:秦国英 连巨涛
五、主体活动
(一)开通电信募捐平台,开展短信零钱募捐活动。
1.开通中国移动5838短信捐赠台
2.开通中国联通9038短信捐赠台
3.开通中国电信固定电话16838038声讯捐赠台
4.开通中国网通小灵通移动电话短信捐赠台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母亲水窖”募捐活动。
(三)与国家旅游总局、民航总局、国家级开发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捐助“母亲健康快车”公益活动。
(四)开展“母亲健康万里行”活动。
(五)开展为“母亲创业与再就业”办实事活动。
(六)开展为提升母亲素质服务的“母亲能力网”建设活动。
六、基金管理原则
严格坚持募资透明、管理透明、自主透明原则,让捐赠者放心、受助者满意。接受国内外权威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定期组织捐赠者到西部考察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七、活动要求
“中国母亲援助”行动公益突出、主题鲜明, 内涵丰富,涵盖“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再就业与创业”等援助母亲项目的整体公益行动。应本着广泛动员、自愿参加、不断创新的原则,将援助母亲的系列活动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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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①

财政部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①
财政部



一、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从它的关联公司取得借款,如果能够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生产周转和建设投资的正常借款,可以按照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二、外国企业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后,将纳过税的所得作为投资公司的股息或分享利润汇往国外,不再按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提取原油出口的交接量,依照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收入额。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油价格的办法,报经税务机关审定,符合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计价原则可以采用与合同相同的计价办法,计算收入额。
四、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如果拥有两个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于终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按企业所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五、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合理的勘探费用,包括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前执行双方签订的物探协议所发生的属于中标区块的物探费用。
外国企业在一个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不分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
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每一年勘探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其它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勘探费用,也可以依照上述办法从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合同区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如该合同区终止生产而发生亏损时,可以在该外国企业另一合同区商业性生产的油
气田分期摊销。
六、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运进从它有关联公司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如果合作双方采取作价购买处理的,按合同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依照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折旧或进行摊销。
七、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该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
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其折旧的年限也不得少于六年。对已经发生开发投资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待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后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它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
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八、适用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期限,不完全限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从事开采煤矿资源的企业,其开发投资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也可以综合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九、按照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企业采用核定利润,计算出来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因为在核定利润率时已考虑了减除必要费用的因素,即不再另外扣减费用。



1982年3月20日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31号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6日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
(2000年9月30日)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重要群众组织,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实现妇女自身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妇联和妇女工作
1、充分认识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改革和发展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迫切需要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深刻阐明了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也对新时期妇联和妇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增强党的群众基础,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它摆在重要位置。
2、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妇联和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问题,是各级妇联组织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妇女运动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要将妇联和妇女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党委要有1名领导分管妇联和妇女工作,及时研究妇联提请讨论的重要问题,每3至5年应召开1次妇女工作会议,每年应听取1-2次妇女工作汇报并作专题研究,视需要转发妇联的有关文件。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妇联的党员负责人,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3、尊重和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妇联组织担负着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各类妇女组织,尤其是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努力形成适合新时期形势和任务需要的妇女工作网络。要尊重妇联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作特点,不能将它简单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更不能随意将妇联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它部门。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妇女工作和活动的经费,街道、乡(镇)妇联活动经费也要尽量给予保证。要鼓励和支持妇联组织艰苦创业,创办延伸妇联职能、服务妇女儿童的经济实体,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4、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妇联和妇女工作。实现妇女的解放、发展与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大力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坚持反对那些轻视和歧视妇女的陈腐观念,坚决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影响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要指导妇联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善于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妇女的发展,努力形成社会化的妇女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落实《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要加强妇女儿童教育活动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工作条件。
二、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进一步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
5、动员和组织广大城乡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在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是解决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支持妇联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三维交叉点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广大妇女广泛深入地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创建”三项主体活动和“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争先创优活动,充分调动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蕴藏于妇女中的社会生产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引导妇联组织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新实际,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宣传教育妇女;紧密结合妇女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的理想信念教育;紧密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当前妇女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妇女自身的新进步,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要从抓调查研究、抓典型示范、抓载体创新、抓阵地建设、抓重点人群等多方面入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振奋精神,不懈进取,为促进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要重视发挥妇联面向家庭的传统工作优势,把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与家庭文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7、大力培养面向21世纪的女性人才。各级党组织要站在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提高妇女素质、培养女性人才、促进妇女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协调组织、宣传、教育、科技等部门,帮助妇联制定实施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关心培养包括在校女大学生、学成归来的女留学生、女科技人员和女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界妇女,造就一大批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女性人才。要注重运用“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和“女性素质工程”等活动载体,激励广大妇女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生产劳动技能,学习职业专长,进一步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重视发挥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
8、建立和完善妇联民主参与制度。妇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妇联组织是广大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和广大妇女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积极发挥作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支持妇联联络、团结她们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常委会讨论涉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性问题,尤其是有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等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妇联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
9、支持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指导妇联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提出体现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和建议。要加大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支持妇联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妇女就业、新经济领域劳动保护、婚姻家庭、儿童教育、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建立妇女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妇女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逐步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要支持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参加禁止黄赌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做好刑释解教妇女帮教安置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10、支持妇联组织协调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各级妇联承担着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各级政府应明确1名负责同志加强对妇女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要加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的领导力度,协调并督促各地、各部门重视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两个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要指导妇联组织积极探索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思路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有关妇女儿童的社会管理事务、办实事项目以及社会性、群众性活动交给妇联承办,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提高妇联的社会影响和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
四、适应跨世纪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11、制定并认真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女性参政水平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各级党组织要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党的干部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妇联认真检查总结《1995—1999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和经验,制定并实施新的五年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培养选择女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女干部培养、推荐、使用的工作力度。力争用2-3年时间,在实现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的基础上,80%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50%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100%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要注重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努力实现市、厅(局)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5%,县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0%。
12、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抓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工作,有计划地增加妇女干部参加党校培训和高层次专业培训名额,继续办好各级中青年女干部培训班,加强女干部的锻炼与交流。要大胆选拔任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实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年轻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要继续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力争女党员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各级妇联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五、指导妇联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党联系妇女群众更加坚实的桥梁和牢固的纽带
13、切实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基层妇女组织是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妇联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不断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之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在农村,要指导妇联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妇联、村级妇代会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在乡(镇)、村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机构改革及村级民主直选中,同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要及时在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各类合作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农村新经济领域建立妇联基层组织。在城镇,要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强街道妇联、居委会妇代会建设。要与党建工作进社区相同步,及时建立社区妇联组织,妥善解决其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要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区、专业市场、个协私协机构等新经济组织建立妇女组织,不断扩大和健全妇联基层工作网络。
14、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由所在单位拨款,单位财政专项列支;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企业成本,专款专用。
15、指导妇联加强团体会员的组织建设。妇联的团体会员是妇女组织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团体会员广泛联系各界妇女的作用。各级妇联要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形成妇女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16、配齐配强各级妇联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配备好妇联领导班子。妇联主席、副主席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同级党委所属部门的正副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注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一级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干部的编制不得被占用或挪用。要重视解决好村(居)妇女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妇代会主任应参加村(居)民委员会,是党员的应吸收参加村(居)党支部。村(居)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居)委员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17、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妇联干部管理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妇联协管。妇联协管范围是下一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妇联主席、副主席时,应先和上一级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要重视妇联干部的换岗交流,各级妇联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妇联有向党组织推荐、向各条战线输送优秀妇联干部的责任,特别是要注意推荐优秀中青年妇女干部。各级党委要适应妇联和妇女工作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全面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把各级妇联建设成为聚集各类优秀女性人才和培养输送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三讲”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级妇联的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政治上坚定、整体素质较高、作风严谨扎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开拓创新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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