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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3:50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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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全民健身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捐赠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谁投资、谁受益;谁受赠、谁管理、谁维护。
第六条 每年6月10日为全民健身日,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适应市民健身的需要,全市人均体育用地应当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按照标准设置,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且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有偿向社会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当优惠。
第九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达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具有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四)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务。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全民健身活动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健身竞赛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综合运动会。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4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次综合运动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民体质监测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
(二)缩小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
(三)降低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指标;
(四)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五)健身活动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较大的,予以警告。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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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4〕27号

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1988年地改市以来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等26份文件(目录附后)。上述文件废止后,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办理。

1988年地改市以前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的,自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解决或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

 2、关于入户审批工作问题的批复(肇府函[1988]8号);

 3、关于认真加强桑拿按摩行业治安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89]7号);

 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通知(肇府[1989]12号);

 5、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1989]59号);

 6、关于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肇府[1990]35号);

 7、转发市松香桂皮蚕茧管理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肇府办[1991]46号);

 8、关于加强城区化粪池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91]101号);

 9、印发《肇庆市动产拍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2]11号);

 10、印发《肇庆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1号);

 11、印发《肇庆市区小型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2号);

 12、印发《肇庆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7号);

 13、印发《肇庆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27号);

 14、印发《肇庆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3号)

 15、印发《肇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5号);

 16、印发《肇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7号);

 17、关于在端州城区内18条干道旁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肇府办[1995]30号);

 18、印发《肇庆市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43号);

 19、印发《肇庆市城区余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6]8号);

 20、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肇府办[1996]59号);

 21、关于市辖区开办土石场缴纳保证金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1996]6号);

 22、转发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1997]94号);

 23、印发《肇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38号);

 24、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小区和商住楼环境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42号);

 25、关于保护松脂资源制止超前超强度采脂的通知(肇府办[1999]88号);

 26、关于解决学生户口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2000]57号)。


2004年7月1日印发
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增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李昭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据统计:我院200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2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5.2%;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37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1%。犯罪总量和比重均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们进行了专门调查分析,并结合检察职能提出对策建议。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频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一)助长犯罪分子气焰,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许某等人系列盗窃案为例,许某、于某某、李某等11人自2007年5至12月期间,先后在绵阳、遂宁、三台等地连续作案60余起,盗得摩托车、助力车122辆, 分别以1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犯罪分子触犯刑律,除受利益驱动外,还因有专门销售渠道、有专人负责销售,且“价廉物美”,很“抢手”,常“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大,所盗赃物不愁销路,让犯罪分子没有后顾之忧,敢于铤而走险、疯狂作案。

  (二)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还常诱发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以苏某某案为例,苏某某等8人先后在三台县柳池、观桥等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基站的变压器20余次,盗窃电力公司变压器10余次,盗窃村社或单位抽水站、抽水房变压器线及电动机10余次,共作案50余起,后赃物由陈德虎等人转移、销售给废旧收购店,直接经济损失19余万元。造成电信、移动等公司部分线路中断,部分乡村、工厂供电、供水中断的后果,怨声载道。

  (三)增大打击犯罪难度,妨碍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更是至关重要的物证,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仍以许某等系列盗窃案为例,破案后被盗窃的122辆赃车仅追回20余辆,其余车辆不知所踪,购赃人无从查找,增加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难度,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损害“三农”切身利益,影响农业生产活动。从本地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犯罪对象,一般为五类:一是摩托车、助力车等机动车辆;二是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三是通讯电缆、电线等设施组件;四是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五是农村的耕牛、生猪等家畜。本地作为农业大县、全国粮食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大县,耕牛、生猪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增产增收、维护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如朱某某一案,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三台县芦溪、金石等地盗窃作案10余次,盗得耕牛23头,并由朱某某等人窝藏、转移至成都等地销售,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活动,社会影响恶劣。

  (五)阻碍正常二手商品交易,扰乱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商品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商品流通和交换,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今天,二手商品的交易,不但推动了产品流通和技术升级,也节约了资源,避免了浪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增多,给正常的二手商品交易制造了麻烦,冲击了民商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有真实二手商品需求的人们因害怕买到“贼货”而不敢、不愿交易,一方面制约了二手商品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仅按市场价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价格倾销的“贼货”,也扰乱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最终将伤害到消费者自身利益。

  二、对策建议

  (一)加重犯罪成本,以矫正“贪小便宜”念头为核心,从源头和思想上遏制犯罪。从实践看来,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主要是想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谋取金钱利益。比如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针对这一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加重金钱利益、物质利益的惩罚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充分衡量犯罪成本,考虑“值不值得”触犯刑律。检察机关针对该类案件应提出较高数额罚金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赃物被没收,还会处以比实物价值高的罚金,使其感到“不划算”,犯罪成本大,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加大打击力度,正确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实现区别对待。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一般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却没有全面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滋生新的犯罪和矛盾。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量刑建议,防止惩治力度不够,放任犯罪。对于有购赃自用、赃物价值不大、初犯、偶犯等情节的,应从宽处理。对作不起诉处理的要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矫正其错误思想,并通过社区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个别预防和普遍教育的目的。

  (三)加紧法制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据调查发现,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针对这一情形,应广泛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对此类犯罪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并有针对性的发表公诉意见,全面阐述其社会危害性,起到教育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作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三是结合有新闻价值的相关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新闻稿件。

  (四)加强专项整治,以规范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经营为重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销赃的特点,司法机关应主动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此类犯罪多发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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