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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1:30:05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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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划未执行完毕的,仍然有效;规划执行完毕的,其全年新设分行数量根据新的评估方法并扣除跨年度因素确定。

  各商业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程序不变。但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规划执行完毕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设分行申请,应先向总行请示,在总行答复后方可正式受理该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自文到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第一条关于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第三条关于设立分行应符合人民银行批复的机构发展规划的内容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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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1988年6月22日,卫生部

根据我部(87)卫药字第34号文要求,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进口药品的单位一律凭外商持有的我部核发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签订合同。未经我部批准,进口未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报验。但今年7月1日前签订进口合同、12月31日前到货的未取得许可证的进口药品,仍可接受报验。
二、对于医疗特需但尚未取得《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我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口岸药检所凭批件接受报验。报批的程序和要求是:进口单位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外商申请许可证相同的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签署进口数量和到货口岸等意见后,向我部申请;属于使用中央外汇进口药品的单位,可直接向我部申请。实际进口数量不得超过批准进口的数量。
三、我部(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和(85)卫药字第87号《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即时废止。
附件:《进口药品申报表》格式(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2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5项)
  3.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共135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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