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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3:21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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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5.11.16



水利部关于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决定
(1995年11月16日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通知发布)
为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
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胜利实现《全国水利发
展“九五”计划》和《全国水利发展2000年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特
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科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
本”、“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英明论断。邓小平同志关于科技教育工作的
一系列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论述了科
技教育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战略地位,是我们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理
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水利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科技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结合、教
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成了一批接近或相当于国际水
平的重点科学试验和教学点,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合
格专业人才,初步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教师队伍,培训和轮训了相当数
量在职干部,有力地推动了水利改革和发展。
但是应该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科技
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全面落实;许多地方,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水利企业
和重大工程建设,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内在动力;科研院所和
高等学校运行机制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活力大为增强,但从总体看,组织结构不
合理、设置重复、力量分散、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科技教育为水利改革与发
展服务不够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职工教育培训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
地方、部门对科技教育工作实际支持不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改观。这些前进中
的困难和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3.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
时期。党中央把水利放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位,作为重点加强的基础产
业,对水利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严峻
挑战和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水利发展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
效益型的战略转变已迫在眉睫。为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水战
略。
实施科教兴水战略,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立国之本
的思想,把科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科技教育意识,提高全行业职
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把水利改革与发
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为水
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根本措施和必然抉择。
4.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从现在起到2000年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水利科
技教育体制。
(2)水利改革与发展要以科技进步为主要推动力,科技工作要把解决水利发展
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
战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形成一批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的企业化实体。
同时,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解决一批
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使水利科技对水利改革和发展的
贡献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50%左右。
(3)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渗透、改造的重要作用,建立自主开发与技
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与重大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新机制,形
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
(4)逐步形成以部属院校为骨干,委、厅培训基地和部外院校组成的水利人才
培训体系。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水利科技、经营和管理人才,大力提高现有水利队
伍的科技文化素质,使水利职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由目前的9.3年提高到11.5年。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科技教育投入体制和投入机制,不断提
高投入强度。
(6)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尚的品德修养和具有献身精神的科技队
伍和教师队伍,完善思想教育、政策引导、物质奖励、职称评聘和必要的行政督导
相结合的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环境,调动广大
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促使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在此基础上,到2010年,使基本建立的新型水利科技教育体制更加巩固和完善
;实现水利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和水利教育为水利发展的有效服务;全行业职工
的科技文化素质有显著提高;水利行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学科保持其
领先地位,有更多的学科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全行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接近或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传统水利产业得到改造,使水利事业持续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水利科技进步
5.优先发展防洪减灾技术和水资源的持续合理利用与保护技术。促进水资源统
一规划调度与管理、防洪抗旱、供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电开发等领域,在
应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科学手段上有新的突破,为现代水利奠定技术基础。
水利部将在大江大河大湖的泥沙治理、地下工程技术以及农业、工业和城市各
部门的节水技术等方面选择若干重大课题,集中力量,保证经费,重点攻关,为经
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持和保障。
6.应用基础研究要瞄准国家目标和世界科学前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
攀登新高峰。责成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各方面科技工作者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若干重点学科的研究。
7.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在科研中的作用,鼓励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设计院和企业的研究工作相互结合,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设计人
员和企业科技工作者都要深入实际,参加实践,增强为水利发展进行科研的意识。
鼓励各类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兼职,大力协同,取长补短,合作攻关。创造学术民主
的良好气氛,鼓励科技人员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创立新颖的学术观点。
8.软科学研究要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紧密结合起来,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目标,围绕水利行业的实际,积极探索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加大关于水利运
行机制、水利产业政策、水利经济政策、水利法规和当前水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
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和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水利新体制提供宏观决策的科学依据。
9.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水利部科技推广部门
,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都要重视以市场为
取向的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比较成熟的优秀
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加速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
术和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土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工
程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发展一批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
。切实搞好水利水电科技书刊和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进一步开展水利科技扶贫工作。以实用的水利科技成果为欠发达地区的农业
灌溉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提供科技依托。引导欠发达
地区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开发当地资源,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12.水利企业正在进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要大力推进水利企业的
科技进步,促进水利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努力推动科、工、贸结合,产、学
、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开发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高
技术产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要把增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的机制与活力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水利行业现
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3.教育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也是关系水利改革与发展
全局的根本问题。水利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的素质,取决于人才
的数量和质量。水利行业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加大力度,加快
速度培养造就一大批各类高质量人才。要着眼于21世纪,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年轻一代党政干部、科技人才和企业
家三支宏大的队伍。当前,全行业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干部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全面
实施“四个一”(培养10名部级后备领导干部、100名正司局级后备干部、1000名正
处级后备干部和10000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工程努力工作。
14.全面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到2000年,全行业应累计培训在职职工
200万人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技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累计培养20万名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满足行业队伍
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使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现在的18%提高到25%;通过教育
培训,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比例,由现在的39%提高到60%以上;基本
扫除50岁以下水利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
在上述培训中,要建立起一支以中高级工为主体,工种岗位配套,技术过硬,
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
15.科技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开拓者,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
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培养一大批
高水平的水利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学科带头人。
16.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懂经营、会管理,能率领企业
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年轻一代水利企业家队伍。“九五”期间,重点培养1000名
具有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和经过实践锻炼的中级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具有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和有统揽全局的企业经营战略观念、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的作风的高级经营
管理人才。
17.切实做好培养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工作。要按德才兼备的要求,坚持以革命化
为前提,把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党校培训、到
“急、难、险、苦”的工作岗位上和环境中经受锻炼、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等多种
方式,使一大批青年干部尽快成长起来,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
18.努力提高水利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支持水利行业中等专业学校
的发展,适当发展水利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水利院校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到
本世纪末,重点建设好30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一批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所
部属高等院校和一批水利学科实施国家“211工程”建设;努力把部管理干部学院办
成水利系统培训轮训在职干部的骨干基地;争取有10所水利中专学校进入全国重点
中专行列;争取有3所水利技工学校进入全国重点技校行列。
四、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的水利科技和教育体制
19.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水利科技系统的结构,分流人员,形成结构
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水利科技开发体系。
水利科技体制改革要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稳住一头”的工
作要在深化改革中有重点、分层次进行。水利行业要在开放和竞争的动态过程中,
保持一支由各级财政支持的、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从事关系水利事业发展
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项目的研究、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
会公益性研究。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从资金、科研手段等方面大力支持“稳住一头
”的工作。
水利行业要放开、搞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
,使其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和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这些机构运行要以市场
机制为主。除按竞争机制承担政府的研究开发任务外,主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研究
开发、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
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部属科研单位要先行试点,积
极稳妥地推进人才分流,逐步扩大分流比例。各级水行政部门要继续对“放开”的
科研机构给予扶持。水利部计划到2000年完成近100个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国家级计
量认证工作,建立5个部级计量检定中心,为科研单位面向市场提供必要条件。
水利行业的科研项目要实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标,专家评议等方式,择优
选择承担单位,实行承担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0.水利教育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教育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造传统专业,提高
教育质量,服务水利事业。
调整水利教育结构要在办好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职工培训与轮训和职
业技术教育,把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放在突出位置。在把好新招职工的学历规
格和品德素质进口关的同时,要使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成为行业补
充新职工和提高在职人员科技文化水平的基地。在全行业严肃认真地推行岗位培训
制度、上岗资格考试和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水利教育要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以部属院
校为骨干,充分发挥行业其他院校,为水利行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推动全行业各
类教育的发展。
各级各类水利院校应从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加快专业结构调整,现有专
业也要拓宽专业基础和知识面,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力度。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改造、调整传统的水利专业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训练和思想
作风素质的教育养成;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展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对市
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职工教育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
原则。
积极推进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配套政策
,建立水利类专业奖学金和贷学金。
五、重视科技教育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21.努力使科技教育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做到率先垂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
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形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热爱学生、提携青年,用知识报效
祖国,服务人民的氛围。
2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国情、水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管
理,端正教风、学风和校风,提倡师生到社会实践和工程实际中,经风雨、风世面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水利,干水利,
爱水利,献身水利”。
23.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和设施场所,以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群众中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增强水的忧患意识,自觉
地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要用现实的、生动的示范办法,帮助人们用科学战胜愚昧
和贫穷。
水利部将制定相应的办法,对采用先进水利技术和对水利科技推广有贡献的广
大农民和边远地区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水利职工,颁发水利科技推广技师的“蓝色证
书”以推动人们把生产、生活导人文明和科学的轨道。
六、多渠道、多层次、大幅度地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
24.增加投入是水利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基
本保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科技和教育投入机制中,要积极争
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差别利率、差别税率、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支持
;下决心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建立水利科技、教育发展基金;引导、鼓励水利企业
增加科技和教育投入,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科技投入应逐步做到占企
业总产值的2%~3%左右;确保重点水利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经费,并从相
应的工程前期费和工程建设费中作出安排。教育投入应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确保水
利教育事业费每年有所增长。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水费、
水资源费、防洪基建费、农业综合开发、水保经费、工程前期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
于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水利科技和教育发展基金。
各水利科研机构、办学单位也要努力增收节支,增加自身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
,积极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
25.加强水利行业科研基础设施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科研和教育单位
基本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建设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装备所需资
金,以加大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后劲。
七、广泛开展国际科技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26.水利行业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要把推进水利领域的科技教育进步,
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水利人才培养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水利发展需要,
重点加强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合作。继续扩大科研单位、高等院
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外贸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逐步提
高设备、技术出口的水平,增强创汇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单位在境外创办分支机构
,开展技术贸易。
27.继续拓宽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和教育合
作与交流的范围,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智力成果和资金。可以与国外科研
机构、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建科研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要为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特
别是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教育管理骨干出国进修、短期访问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创造
条件。有针对性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改革和加强派出留
学生工作,欢迎留居海外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我国水利事业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
28.加强对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关键。各单位一
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把促进科技教育进步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科教兴
水战略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技教育意识
,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提高对现代水利科技教育发展的
领导能力。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千方百计地增加科技教育的投入。对水利改革
发展中的重要决策,要广泛听取科学家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这要成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努力做好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对落实各项科技和教育政策、措施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
检查;要关心科技人员和教师的生活,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
水利部将制定和完善科技教育进步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教育进
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9.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是水利行业的一项历史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利学
会、科学技术协会、教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各部门、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组织在实施科教兴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全行业掀起科教兴水热潮。
30.部机关各司局,各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的具体办法、措
施,保证科教兴水战略在全行业顺利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办[199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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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我部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民政信访工作,肯定了成绩,交流了经验,明确了今后的任务。现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9月4日)
民政部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首次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信访处、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及信访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中办国办信访局、有关单位及十个县的民政局的负责同志,
共计一百人,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部信访室方任余光华作了工作报告。二十个省、地、县的民政厅、局介绍了信访工作经验,八个单位和个人作了书面发言。
会议贯彻了一九八六年五月全国信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了民政信访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今后的任务和措施。
一、过去八年的基本总结
自一九七八年组建民政部以来,民政信访工作在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八年中,各级民政部门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千多万人件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一大批信访问题:
一是协助各级政府和党组织平反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和解决了大批历史遗留问题,使二百五十多万民政工作对象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使各种申诉案件从原先的百分之三十下降到百分之十左右。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案件,为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对揭发检举信件,有的上报领导批阅,有的配合下级民政部门查处,有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维护了党纪国法,保障了民政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了文明办信访活动,千方百计为来信来访的民政对象排忧解难,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
四是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了大量信息。各级民政信访部门都注意把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领导同志或领导机关参阅,给领导机关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了客观依据,使一些问题及时被发现并得到了解决。
五是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厅、局,为适应民政信访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加强了信访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有五个省(辽宁、吉林、 黑龙江、山东、江苏)的民政厅设立了信访处;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北京、内蒙古、陕西、浙江、安徽、江西
、上海、河南、湖南、湖北、贵州、沈阳)的民政厅、局设立了信访科。
会议认为,当前民政信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门领导不够重视信访工作,列不上议事日程,机构也不健全。(二)民政信访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等。
二、新时期的任务及措施
会议认为,目前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变化: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信访量大大减少;反映生产生活困难、揭发不正之风和提改革建议的信访量相对增加。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千方百计为信
访对象排忧解难。(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查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三)为各项民政工作改革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献计献策。(四)洞察民情,及时为上级机关提供信息。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会议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为民政工作对象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思想。新的历史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地位较之过去更为重要,内容也更丰富,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它不但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
要方面,而且是各级领导汲取群众智慧的重要渠道和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各级民政部门要锐意改革、务实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在继续做好办信、接访和查办信访问题的同时,将部分精力转移到抓信息和检查指导方面来,要学会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
级民政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过问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发展。
(二)加强民政信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信访量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好工作人员。地(市)民政部门也应根据信访量大小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处在第一线
,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且要明确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乡、镇、街道也要有人管,并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从而使全国上下层层有人抓,形成信访工作网。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信访队伍的建设,选派优秀的同志从事信访工作;对专职信访干部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培训、
进修、代培等方法,有计划地提高其素质;要教育信访干部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信访工作,献身信访工作,坚持文明办信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当好人民群众的“服务员”、“联
络员”、“宣传员”和“信息员”。民政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在福利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责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该哪一级组织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组织或部门处理。地(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以下信访工作的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
强领导,努力把民政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彻底扭转“上访无人理,信件无人办”的现象。
(四)积极为领导机关提供民情信息、工作反馈信息和工作建议,逐步使信访信息成为民政部门的敏锐、迅速、可靠的信息渠道。
(五)认真处理上访老户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上访老户逐一进行一次清理,分析原因,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能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自己解决;解决不了的,请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要求合理又有明文规定的,要认真解决;对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尚无明文规
定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变通解决的方法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无理取闹或有违法行为的,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集体上访。各地区要密切注意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苗头,努力做好超前工作。哪里出现集体上访,哪里的民政部门就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解决合理的要求。要坚持说服教育和思想疏通,防止激化矛盾。对不合理的要求,不能含糊迁就,不能乱开口子。对组
织串联集体上访的头头。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七)各地要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积极表彰民政信访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推动民政信访工作的发展。



1987年9月8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8、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交易文件、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交易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做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十一)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三)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2、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3、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4、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5、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四)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实行的;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3、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4、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中心和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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