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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9:08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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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18日,国家教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当前实施《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转变职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教
(一)贯彻实施《教育法》,是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件全局性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法》的实施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认真抓紧、抓好。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解决《教育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教育法》的各项措施。要把贯彻实施《教育法》,依法治教,作为考核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工深入学习《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树立全面依法治教的观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教育法》列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并作为“九五”期间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法》,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教的法制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教育法制工作。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依法行政,提高宏观管理水平,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教育法》,同实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密切结合,同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密切结合。要充分运用《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本世纪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以《教育法》为依据,努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四)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并列入当地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积极拟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真正落实。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拟定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教育经费需求测算的基础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的建议。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逐步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政府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国家教委与国家统计局已经实行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年度统计公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
(六)根据《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中央已从今年起增拨了义务教育专款,各地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设立的,应尽快落实。
(七)各地应当针对当前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办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足额征收,并保证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八)教育集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集资款项只能用于本乡、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建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集资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等有关部门,以《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或举办校办产业,逐步落实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和规范。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教师工资水平监控机制。要以实施《教育法》为契机,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有关地区尽快兑现。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减少民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师问题的目标。
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是贯彻《教育法》、《教师法》的重要内容。要抓住当前贯彻去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职工住房会议精神的有利时机,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十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地方政府的统筹,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积极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高等教育要逐步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行政管理、以省级管理为主的体制过渡。当前,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着重搞好: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结构、布局调整的规划;研究解决体制改革中的若干重大政策;积极而又扎实地推进以“共建”和联合办学为主要形式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正在由试点阶段向推广阶段发展,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完善配套政策,使改革得以健康地进行。

三、依法加强对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十二)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法》确立的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其依法获得的收益和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以办学为名,直接或变相地利用办学赚钱牟利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规范。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举办者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
(十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加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要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办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后在依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或登记注册时,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应发给办学批准书或办学注册证。其中,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在办学批准书或办学注册证上注明具有法人资格。对《教育法》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核发。
(十五)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十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对学校财产和办学经费加强管理,提高校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面向社会举办的校办产业,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检查,坚决制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假借学校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合作办学、转制试点及学校终止时,要认真核查学校资产,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时,确需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安排,平稳过渡,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不得减少教育投入,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

四、重视教育法制工作,抓紧制定《教育法》的配套法规,加强教育执法与监督
(十七)为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国家教委拟定了《教育法》的主要配套法规计划,并抓紧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要以《教育法》为依据,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及时规范和调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十八)国家教委正在进行教育法规的清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教育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对现行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对与《教育法》相抵触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修改,或由有关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十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加强教育法制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教育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或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归口、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各业务职能机构,也负有按照职责权限履行教育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法查办教育违法案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发现有教育违法行为的,有权建议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派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监察、审计机构在其职责权限内,查办有关的教育违法案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法制队伍建设,充实教育法制队伍,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凡履行教育执法职责的专门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职能机构,要依法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完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对《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并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逐步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教育合同争议或财产纠纷,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仲裁进行裁决。在各地仲裁机构调整、重新组建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请有关部门把有关的教育争议纳入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人大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能,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解决教育纠纷,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案件的查处适时曝光,扩大教育执法活动的影响。要建立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报告制度,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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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办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入户工作,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支撑作用,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08年80个主导品种和5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实际,推介发布本省(区、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抄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广泛宣传。

  附件: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一、80个主导品种

  (一)水稻(13个)

  天优998:适宜在江西作晚稻和广东、广西作早、晚稻种植,但粤北稻作区作早稻应根据生育期布局慎重选择使用。

  博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无稻瘟病和白叶枯病或轻发区作晚稻种植。

  金优974:适宜在湖南、江西作早稻种植。

  金优207:适宜在广西中北部、湖南、江西白叶枯病轻发区和湖北稻瘟病无病区或轻病区作晚稻种植,以及在贵州海拔700~1200米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内香2550: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Ⅱ优航1号:适宜在福建北部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的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丰两优一号:适宜在广西中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以及安徽、湖北鄂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河南南部作一季中稻种植。

  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辽星1号:适宜在辽宁铁岭、沈阳、辽阳、盘锦等稻区种植。

  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吉林中熟稻区、辽宁东北部、宁夏引黄灌区以及内蒙古赤峰、通辽南部、甘肃中北部及河西稻区种植。

  龙粳14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以及湖北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湖南山丘中稻种植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秀水09:适宜在浙江嘉兴及同类型生态区、上海作单季晚稻种植。

  (二)小麦(12个)

  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郑麦9023:适宜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以及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北部等地区种植。

  新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以及陕西关中地区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烟农19:适宜山东亩产400~500千克地块,江苏、安徽两省的淮北地区以及山西南部中水肥地种植。

  济麦2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东全省、河南北部高中产水肥地种植。

  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石家庄8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种植。

  皖麦5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小偃22:适宜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及陕西关中地区中高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鄂麦18:适宜在除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湖北各麦区种植。

  川麦42: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湖北西北部。

  (三)玉米(12个)

  郑单958: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吉林、辽宁、内蒙古及新疆等地2600℃以上积温地区推广种植。

  浚单20:适宜在河南、河北中南部、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东单60:适宜在辽宁、吉林四平南部、河北张家口和承德地区、山西、北京、天津及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在东北注意采用专用防治丝黑穗病种衣剂包衣等综合措施防治丝黑穗病。

  丹玉39号:适宜在辽宁大部分地区、吉林省晚熟上限区种植。

  农大108:适宜在东北、华北、西北春玉米区、黄淮海夏播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种植,但在纹枯病流行区应慎用。

  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沈单16号: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鲁单9002:适宜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内蒙古赤峰和通辽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

  龙单16: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下限、第三积温带上限种植。

  吉单27:适宜在吉林早熟区种植。

  中单80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四川、云南、湖南春播种植,注意防止倒伏。

  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北夏玉米种植区种植,内蒙古呼和浩特、额尔多斯、兴安盟、通辽、赤峰≥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种植。茎腐病、矮花叶病和玉米螟高发区慎用。

  (四)大豆(10个)

  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等地春播,安徽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合丰45: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做主栽品种、第一积温带下限做搭配品种种植。

  合丰47: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北豆5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豫豆29号:适宜在河南及河北南部、山西南部、陕西中部、山东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蒙豆12号:适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有效积温在2200~2300℃之间的地区春播。在有效积温2500℃以上地区内可作救灾用种。

  吉育47号:适宜在吉林省吉林、延边、白山早熟地区种植。

  辽豆16号:适宜在辽宁中部、 西部和南部地区种植。

  晋遗30号:适宜在山西中部、甘肃中部、陕西中部、宁夏灌区春播种植;在山西南部地区可夏播种植。

  (五)棉花(7个)

  鲁棉研28号:适宜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山西中南部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西北内陆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银棉2号:适宜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新陆早31号:适宜在≥10℃有效积温3500℃以上的新疆北疆、东疆、南疆早熟棉区,甘肃河西走廊棉区种植。

  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市,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湘杂棉8号:适宜在长江流域棉区。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油菜(5个)

  中油杂11号:适宜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汉中地区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华双5号:适宜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秦油7号:适宜在黄淮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陕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等省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浙油18号:适宜在浙江平原、山区均可种植。

  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古、新疆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种植。

  (七)果树(2个)

  园黄梨:适宜在西南、华中、华东地区、华北种植。

  大五星枇杷:适宜在年平均温度高于15℃,极端最低温度高于-3℃,pH值6~8范围内地区种植。

  (八)畜牧(11个)

  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鲁农Ⅰ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

  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推广。

  摩拉/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推广。

  西门塔尔牛(德系):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夏南牛:适宜在全国推广。

  波尔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黄羽肉鸡: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推广。

  (九)渔业(8个)

  南美白对虾:全国沿海地区均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淡化后在内陆一些淡水流域也可以养殖,可以在盐碱荒地建塘养殖。

  斑点叉尾: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中国对虾“黄海1号”:全国各地沿海池塘均可养殖。

  罗非鱼:罗非鱼是广盐性热带鱼类,正常生长繁殖的水温为16~38℃,最适水温22~35℃,水温适宜的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及海水池塘、汪子均可养殖,还可工厂化流水养殖。水温低于12℃易发生冻伤死亡。

  团头鲂浦江1号:适宜全国淡水养殖地区。

  大黄鱼:适宜全国沿海地区。

  异育银鲫:适宜全国淡水池塘养殖地区。

  二、50项主推技术

  (一)综合技术(8项)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机械化收获与植保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兽药安全使用技术

  (二)水稻技术(4项)

  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

  水稻轻简栽培技术

  稻鸭共育生产技术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

  (三)小麦技术(4项)

  小麦节水高产栽培技术

  优质小麦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

  黄淮海小麦/玉米轮作平衡增产技术

  小麦套种带状种植模式

  (四)玉米技术(3项)

  玉米“一增四改”技术

  玉米早熟、矮秆、耐密增产技术

  甜、糯玉米优质高产栽培技术

  (五)大豆技术(3项)

  大豆“垄三”栽培技术

  大豆窄行密植技术

  南方大豆间、套作栽培技术

  (六)油菜技术(2项)

  双低油菜简化增效技术及保优高产栽培技术

  油菜机开沟覆盖免耕直播技术

  (七)棉花技术(2项)

  棉花育苗移栽新技术

  盐碱地棉花丰产栽培技术

  (八)果树技术(3项)

  优质苹果栽培技术

  提高葡萄品质的花果管理技术

  柑橘容器育苗技术

  (九)蔬菜技术(3项)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蔬菜集约化育苗技术

  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防治技术

  (十)畜牧技术(12项)

  提高母猪生产能力技术

  猪人工授精技术

  中小规模养猪场传染病控制技术

  青贮饲料生产技术

  奶牛小区(场)规范化饲养技术

  肉牛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肉羊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草畜平衡高效养殖技术

  草原虫害微生物防治技术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技术

  禽病综合防治技术

  紫花苜蓿综合生产技术

  (十一)渔业技术(6项)

  淡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网箱无公害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

  盐碱地生态养殖技术

  海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海水工厂化健康养殖技术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书将另行印发)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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