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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4:10:26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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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收遣站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工作,收容遣送了大批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同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容对象范围的问题。目前,各地仍要严格执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 发布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不要擅自扩大收容范围。

各收遣站一般要在24小时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询问,作好笔录。对符合收容条件的,予以收容;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予以放行;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关于被收容人员的管理问题。各收遣站要坚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被收容人员男、女必须严格分开住宿,有条件的要分院住宿;少年儿童与成年人要分开住宿和管理。对社会救济对象要实行无偿服务,对非社会救济对象可实行有偿服务;对老幼病残者要给予特殊的生活照
顾,对患病和危重病人要及时给予治疗和抢救,对寻衅滋事的被收容人员要依法处理。各收遣站要依法文明管理,严禁打骂、侮辱和虐待被收容人员,禁止使用各种戒具。
三、关于被收容人员的遣送的问题。各收遣站在查明被收容人员家庭地址的情况下,要及时遣送,不得无故拖延,更不得把被收容人员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使用;对不愿返籍或未查清原籍的可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本省的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
一个月。被收容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经医生证明,患有危重疾病,需要继续抢救或观察病情的;户口在边远或严寒地区的;呆傻人员或尚未查清地址的。遣送的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遣送仍执行一九八二年民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跨省的遣送执行一九九二年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容遣送所需经费支付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遣送途中严禁丢弃被收容人员,违者视情节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关于被收容人员的教育问题。各收遣站要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有条件的站还可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教育要注重实效,要有针对性,形式多样化。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使被收容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有所提高,为遣返原籍安置打好基础。
五、关于收遣站的建设问题。目前,绝大部分收遣站的条件较差,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此,各地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改善收遣站的环境。各地民政厅(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一至二个收遣站,逐步将其建成对外起“窗口”作用,对内起“示范”作用,在当地起“辐射”
作用,能对外开放的文明收遣站。
六、关于如何对待行政诉讼的问题。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加之收遣工作的法制不健全和工作上的某些疏漏,难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各地收遣站要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案,要积极应诉,依法维护民政部门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纠正工作中的误差。同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
培养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应诉工作人员,为应诉提供必要的条件。



19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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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8〕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为建设美好新泰州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把关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要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需要,逐步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加强考核,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预先核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指导和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工作。
环保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控制能力。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制定全市化工行业发展指导目录,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和立项审批,完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结构调整。
消防部门要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铁路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港口)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工具和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内河(不含长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盛装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计量、质量的检验检测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
规划部门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征求市经贸、安监部门的意见,严格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三、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完善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建立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申报制度,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各项监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的联动机制。
3.加大安全投入。化工企业要积极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和自动化控制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现有企业存在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性较高工艺生产装置的,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动操作,加装报警连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要采用DCS等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压力等关键工艺参数的自动控制,并在2010年前完成自动化技术改造。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同时认真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严把危险化学品市场准入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准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
1.加快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各市、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同时加快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进行安全条件和区域环评论证,制定规划区内详细的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整个区域安全;要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强制淘汰生产工艺、方式落后,对周边群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高港永安洲化工集中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要择优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链较长、关联度较大的医药化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重大项目。
2.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从现在起,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各类化工控制点只能进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危险化学品改、扩建项目。现有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只能进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改建项目。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平衡。凡需经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的,当地政府必须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发改、经贸、安监、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全市不再审批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危险化学品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液氯、光气、合成氨等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新建单个剧毒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和单个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等,不含土地费用)。泰州市区范围内(除高港、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外),不再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原有企业也不再批准“新、扩”建设项目;市区范围内,不再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3.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各地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未经安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也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认真做好试开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对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安监部门可直接帮助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企业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现在开始,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实现安全标准化。生产工艺中涉及硝化、氟化、氯化、氨化、磺化、氧化、重氮化、加氢、过氧化、裂解、聚合等高危工艺的红色监管企业必须在1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在2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氯碱、石化等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力争通过国家安全标准化一级验收;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必须在投产、竣工验收后半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含二级)。
3.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制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制,告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管理义务,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安全生产承诺,明确承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承诺如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危化品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泰州市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考核,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重点要对氯碱、合成氨、涉及有毒气体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全面实施专家检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专家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专家检查以采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帮助企业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督导机制。
6.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各地要充分依托大、专院校、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培养化工企业急需的重点岗位操作工和安全管理人员,逐步缓解化工企业技术工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短缺的状况。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7.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把隐患排查和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落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死角”和潜在的事故隐患,切实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8.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的总要求,继续扎实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生产企业。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及时办理证、照注销、吊销手续。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向省局建议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9.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入手,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现状,加大对液氯、液氨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10.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全程监控。
11.加大各类事故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对发生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六、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
1.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各地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要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逐级备案。要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中推广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分级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档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资料申报登记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压力容器及附件检测检验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维护更新和保养情况等,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4.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区域内的大型化工和石化企业,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化工集中园区都要建立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要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专家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5.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各地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近似实战条件下的区域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实战演练考核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交易(招商)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3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交易(招商)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交易(招商)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极交易(招商)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中外客商购买、兼并、租赁或参股、控股我市国有中小企业,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特制定或重申有关规定。
一、出售方式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出售.转让全部产权;二是部分出售,转让部分产权.具体出售方式有:
1、竞价出售。对资大于债、经营效果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合理确定底价,竞价售出全部或部分产权。
2、零价出售。对资略大于债,经营困难的企业,将企业产权零价出售给购买方。对部分企业还可实行以承担原企业债务和安置职工为前提条件而获得企业现有产权的办法.
3、租卖结合。对买方资金不足的,可通过租卖并举的办法,先租下企业经营权,再按缴费比例逐步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4、出售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出售价相确定
1、出售产权的底价,由国资部门授权评估机构确定,交易价格按不同购买方式在底价确定基础上,给予优惠。
2、出资人购买资产时不承担债务和安置职工的,按底价5%一10%予以优惠。
3、出资人购买资产时不承担债务,只负责安置职工的,按底价IO%-ZO%予以优惠。
4、出资人承担债务,不安置职工的,按底价20%-30%优惠。
5、出资人即承担债务,又安置职工的,按底价5O%-70%优惠。
6、购买成套生产线、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按协议价格成竞价出售。
7、购买企业产权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价款,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购买者,给予20%以上的优惠价,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1年内分期付清价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售价的 50%,剩余资产用等额资产、有价证券抵押或财产担保。
8、出资人购买企业也可因企制宜,一企一议。
三、全业产权交易(招商)享有黑河市经济合作区政策
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对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征收4年(包括合作区采取的先征后返“免一减一”)。期满后,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饮服务等行业,接纳税额由财政返还25%对生产型企业,按纳税额由财政返还50%,对年出口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接纳税额由财政返还80%。
2、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合作区财政按不超过企业已缴纳所得额30%幅度,酌情予以返还。
3、利用“三废”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4、企业用所得利润在合作区投资兴建或扩建产品出口加工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由合作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在工业园区内兴办出口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优惠两年,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征收。
6、对生产性企业,经合作区财政局批准,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可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
7、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商品,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8、国内企业与合作区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合作,进口俄罗斯商品、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商品,享受国家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政策。
9、国内企业与合作区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合作,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的商品,享受国家有关配额、许可证管理优惠政策,并由合作区边贸企业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10、中外客商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享受当年商服用地3O%、综合用地50%、工业用地80%的优惠。
11、外商到合作区投资办企业,属于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通过财政返还可免交土地使用税3年,其他类型的企业可免交土地使用税2年。
12、凡在合作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的,免收合作区应收的各项建设收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13、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厂长(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
四、其他政策
1、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兼并、租赁、参股的,视情况分别给予本政策规定的优惠。
2、原企业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边境小额贸易权的,变更后的企业继续享用;对没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边境小额贸易权的企业,其涉外事宜由市政府积极协调帮助解决。
3、对变更后的新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凡能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市纪检委、监察局一律发给市重点保护企业铜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对购买企业的客商,市(县)两级国有中小企业出售办公室实行“一条龙,服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全部办完手续,具体由市(县)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采取控股、联合、兼并或租赁等方式经营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6、对全局有较强牵动力的资本运营企业和项目,视情况实行政策随着项目走,特事特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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