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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9:11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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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任务和部署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这条基本路线,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要排除一切干扰,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要勇于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要善于运用计划和市场的经济手段,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把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积极促进教育、科技等项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合理利用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廉政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繁荣。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兵简政,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效率。
会议指出,九十年代是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时期。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一道,积极促进统一大业继续发展,争取祖国统一早日实现。
会议指出,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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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46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 010-68402214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024090714484.doc
2.《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024090723788.doc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协[20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会将组织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申报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上报时间
注册会计师符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材料应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审核,并于2002年9月20日前上报我会。
二、申报程序
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省级注协审核有关材料,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并出具同意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后,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许可证,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
(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同意并在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送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
(三)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并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三、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58、88191717;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注协在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之前,应当确认申报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同“注册管理系统”中该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符合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可以一并上报。
(三)下载《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www.cicpa.org.cn”。


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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