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5:27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6月1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精神,根据《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
第三条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从中西部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省资源、连片开发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的中心任务是通过东西合作实现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带动和推进地方经济的振兴,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指导性经济指标:
1.乡镇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乡镇企业利税总额过亿元;
3.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
4.示范区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
第六条 示范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当地经济优势,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要搞好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合作领域,使之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八条 示范区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模经济,组建企业集团。
第九条 示范区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示范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有效地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样板。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有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建立示范区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 示范区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发展计划。规划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节省土地,合理利用资源。坚决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和一哄而上。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实现通讯程控化,交通网络化,供电、供水能力协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面向未来,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第三产业总收入占乡镇企业总收入的比率达25%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植一批骨干企业(特别是东西合作企业),要在1-2年内形成1-2个利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和外向型经济。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合、联营、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发展集约化经济。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要逐步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九条 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1月份向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年检报告,提出示范区发展的建议。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
2.东西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3.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情况;
4.科技、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
5.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
6.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7.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起不到示范作用的撤销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发展示范区的政策,保障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落实赋予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审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示范区管理制度,并建立示范区档案和数据库;
3.审查示范区年检报告并对示范区建设做出综合性评价;
4.检查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提出整改意见,向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建议;
5.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6.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调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为示范区内的企业牵线搭桥,逐步扩大合作范围;
8.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及东西合作工作的经验;
9.表彰、奖励对示范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效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0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本暂行规定中限额以下的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其余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行竞争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招标的,优惠分在五分以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五条 六盘水市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 。
  第六条 各特区、县(区)建设局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特区、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是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以下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市级投资的工程(包括职工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公民合作建房);
  (2)外地驻六盘水市机构及单位投资的工程;
  (3)各特区、县(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各厂矿企业投资的通用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工程;
  (5)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
  (6)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
  第八条 各特区、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以下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本特区、县(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程;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的工程。
  第九条 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厂矿区域内的其它项目,可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的委托,由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十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工程、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250万元(含250万元)的工业建设及市政工程均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站提出申请,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方可实行招标投标。
  报批的申请中应包括计划批文、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的招标投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每家方案不少于三个。
  第十三条 参加设计方案投标的单位必须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出卖设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的评定标小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标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必须有市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和市设计质量监督站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凡需保密或其它特殊要求而不宜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
  第十六条 施工图的设计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批准的建筑体量、外观造型、色彩的方案进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确需议标的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理主有关规定报请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方可进行议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概况;
(2)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批文;
(3)投资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7)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8)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9)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建设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书、评定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办法及标底必须经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批准。评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标底审核应有工程定额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投资和扶贫项目应有计划、财政部门的人员参加评定标小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有纪检、监察、工商部门的人员参加监督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书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及中标价格、质量、工期等不得在合同中改变,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在接标过程中串通赔标、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开竞争。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全部或分解转包给他人施工。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或分部、分项招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八条不到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重新申报组织招标,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规定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重新申报组织招标,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的0.5-1%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工程转包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并终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人员。评定标人员。玩忽职守、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的;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定标组织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处罚和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罚,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执行,罚没收入上交国家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严格依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建委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市建发[1998]29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