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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3:40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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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引导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节能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一)利用可再生资源、垃圾和工业生产的余热、余压和回收可放散的可燃气体;

(二)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三)发展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建造节能型建筑;

(五)使用乙醇燃料、甲醇燃料等清洁燃料和燃油节能添加剂;

(六)开发利用沼气、秸杆气化等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能源;

(七)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二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节能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告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目录,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能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第十四条 按照能源消费总量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为市(州)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实施措施,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系统节能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市(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以及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提倡、鼓励引进使用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方法。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耗能指标。耗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报废。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逐步对现有采暖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建筑物的建造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采暖、通风、制冷、照明等能耗。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省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二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第二十三条 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店等单位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逐步采用先进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节能技术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扩大服务项目的,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取消其节能检验测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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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 件: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http://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706/P020070601590668327764.xls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件
张政发[1999]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要加强学习、多议大事、多办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市审计局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 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 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通报市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 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讨论通过提案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 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 分析市内外形势;

(六) 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十七、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尤其是需要区县长参加的,要严格控制。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要减少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应当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与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张政办发[1998]7号);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言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政府办公室名言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问题,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发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公文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存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负责同志随行;但要尽量减少各级陪同人员,不要陪餐;不搞迎送仪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内各地州市领导同志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张考察,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市对口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单位和区县的会议或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以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出国,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并经市外事办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县处级干部出国,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提出报告,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审批。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面上民政府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对台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以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侨办审核,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十六、市长出省,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长或副省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及文件传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和各区县的区县长出市,要向市长或副市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外出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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