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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4:47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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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专项安全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突出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7月一8月份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现将《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的专项监察工作,并于9月初将专项监察情况报国家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办17号明电)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现提出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主要内容

按国办17号明电中提出的“四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对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的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情况;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的情况;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可靠运行)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采掘布局和接续是否合理,一个采区内是否布置2个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3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2.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3.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4.矿井内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风。

5.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点供风及l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

6.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可靠。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位置和数量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是否实现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测数据是否遥传到地面中心站。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1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是否建立并坚持了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3.所有入井人员是否佩带自救器。

14.局长(经理)、矿长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监察的重点矿区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把近几年发生过特大事故、瓦斯灾害严重、瓦斯抽放达不到要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井下通风系统复杂以及安全欠帐较多的矿井列为监察的重点对象,特别要重点监察开滦、峰峰、大同、阳泉、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田坝等40个矿区。

三、监察的方式

要按以下方式监察煤矿企业落实国办17号明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

1.按本方案第一项“监察的主要内容”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以通风、瓦斯为重点的现场监察。

2.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全矿或局部区域)、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下达执法文书。

3.将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进一步处罚并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1.国家局组织6个专项监察组,从7月25日开始对湖南、江西、辽宁、安徽、贵州、河南、陕西、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部分重点矿区进行专项重点监察。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监察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若干个监察组对辖区内的重点煤矿进行“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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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省委办、省府办《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论证。
(四)突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和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惠州市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五)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上年度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本年度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请,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订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在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惠州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各县、区的所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二)技术创新项目。
1、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技术创新能力。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在2年内完成的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4、人才培训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培训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内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下称“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可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项目单位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等。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和市财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审查、评审、审核、公示、下达、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建立档案,并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验收等情况建档备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扶持项目完成后组织技术、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1月16日发布的《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04〕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5号



(199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卫生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单位内部卫生、农村改水、改厕等内容。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四)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各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建立卫生宣传、清扫保洁、周末卫生日、检查评比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同级爱卫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其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当地爱卫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有权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爱国卫生监督员的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卫会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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