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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15:51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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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和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违法数额、数量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
(二)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未明确列举但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七条 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15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0日内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诉讼裁决后10日内报告有关情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指定报告期限的案件,按照指定期限报告。
对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报告。
报告案件必须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并附送详细的案件情况和查处情况报告。案件报告须有报告单位的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或者领导签字。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税款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发现之日,是指案件由本级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的日期。本制度所称接到之日,是指接到下级机关发现线索并经初步查证后的案件报告的日期,或者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并经初步查证的日期。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税款损失,是指税务机关调查终结时未能追缴的税款。
本制度所称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隐瞒案件不报告,且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控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或者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致使违法者逃逸、躲避或者伪造、转移、隐匿、销毁账簿、凭证及其他证据,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因贻误调查、控制时机而难以获取证据或者追缴税款;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报告案件而严重影响上级机关及时有效部署、组织、督促查处,致使违法者逃逸、躲避,或者证据被伪造、转移、隐匿、销毁,或者财产被转移、隐匿。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本地区大案要案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数额、数量、内容、期限、方式、责任等具体事项,但必须保证本制度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内容和期限。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
| 案件名称 | | 案件编号 |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济类型 | |案件来源 | |
|------|--------|------|--------|
|案件发现时间| |案件所属期间| |
|------|--------|------|--------|
|涉案地区 | |涉案人员 | |
|------|--------|------|--------|
|涉案税额 | |涉案发票份数| |
|------|--------|------|--------|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 |
|------|------------------------|
|案件主办单位| |
|-------------------------------|
| 简 | |
| 要 | |
| 案 | |
| 情 | |
|---|---------------------------|
| 查 | |
| 处 | |
| 情 | |
| 况 | |
|---|---------------------------|
|主报告| |
|标 题| |
|---|---------------------------|
|报告单| |联系人员| |
|位公章| |----|--------|
|或领导| |联系电话| |
|签 字| | | |
---------------------------------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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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规定的全面落实,鼓励和支持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上大学,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征收,严格管理,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弥补本州教育经费的不足,设立救助资金以调动社会各界和干部职工资助支持民族教育发展。
  第三条 救助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行统一筹集、积累和统一管理使用。

  二、救助资金来源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除州财政一次拨付50万元和每县拨付1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资金外,主要由全州干部职工捐款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各界人士、各级社团组织的捐助以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资积累。
  第五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助救助资金出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捐助额、过往旅客住宿征收教育费附加标准按《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到位,滚动生息,逐步发展壮大,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助资金和个体工商户捐助资金、旅店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分别按以下要求按时交存救助资金专户:
  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所属会计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存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本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通过县银行汇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乡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捐资由各县教育部门代为收齐后于当月汇入救助资金帐户;
  国有、集体和个体宾馆、旅游招待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在当地地税部门的监督下,由代征单位财务人员按月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个体工商户的捐助资金,由各级工商部门收齐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存入救助资金帐户资金的回执复印件必须及时由交款单位指定专人送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救助资金专户帐号已由果办发(2004)3号文公布。

  三、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资助全州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读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州人民政府成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救助资金专、兼职管理人员。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
  第九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对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的管理;在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审批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资助对象,对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资金的筹集,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或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救助资金的实施和救助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向领导小组报批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报告救助资金执行情况;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
  第十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征集的制度。
  州人民政府设立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筹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保证各项救助资金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州、县财政拨付的救助资金启动资金,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全部拨入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募捐和其他途径集资资金要全部纳入救助资金专户。
  救助资金实行存本支息的办法使用。

  四、救助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在救助资金使用中将采取与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优劣分等级区别资助的办法,对不遵守校纪校规、不珍惜学习机会或随意挥霍救助资金的受助学生,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随时中止对其的资助。
  第十二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救助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及使用办法细则,对救助资金使用进行规范的管理。应在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救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由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救助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在每年学生入学前拿出资助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对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和使用情况,州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救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资金征缴募集捐资以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在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随意挤占、挪用和浪费、贪污救助资金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地、各部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30日起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决定》(豫政办〔2007〕17号)和市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6〕164号)有关规定,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办公室在总结以往评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市“杯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修订充实了《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

  “大禹杯”竞赛作为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评比活动的主要载体,自1991年开展以来,对推动我市农建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活动,促进农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切实加强排灌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搞好中小河流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速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搞好“三农”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要求,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探索新的组织方式,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评比内容
  主要考评: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移民安置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年度造林计划、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因素等。具体考评内容有:当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旱涝保收田面积、新增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坡改梯面积、发展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井数、水利工程完成量及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和民营水利投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三、评比条件
  (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从实际出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多、投资大,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工程效益显著。
  (二)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病险水库和河道堤防的除险加固工程,认真抓好病险涵闸的处理工程;加强蓄水、引水、提水和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节水工程建设注重实效,大力发展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水设施。在节水灌溉区内,建立农业总用水量与单位面积用水定额指标相配套的强制性节水控制体系,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土保持工作要突出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建立完善预防、监督、管护和动态监测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窒蟮姆⑸???lt;BR>  (三)认真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类补助资金既要及时落实到位,又要规范使用,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层层签定并落实项目合同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能按时完工、工程验收不合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大禹杯”竞赛评比资格。
  (四)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受益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做到专款专用。正确处理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责权利;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强化执法保障,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以河道违章设障、非法采砂、破坏水工程设施、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拒缴水资源费等为重点的水事违法活动;依法、及时、合理地调处水事纠纷,防范水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七)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继续抓好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第102号)文件和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价费字〔1997〕第16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农业水费计费管理,及时上缴水费。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启动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完善农田林网,对设有堤防的干渠及河道必须进行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安全事故。
  四、评比方法
  “大禹杯”竞赛评比采取分级评比的办法,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的考核和评比;县(市)、区组织对所辖乡(镇)的考核和评比。
  (一)先进县(市)、区的评比。采取计分排名次的办法,由综合指标评分和量化指标评分两部分组成,按0.4:0.6的权重,将县(市)、区排序分数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初步定出先进县(市)、区。
  1.综合指标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办按照评比条件,结合所分管的业务,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效益等几个方面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市“杯赛办”进行统计。
  2.量化指标评分:量化指标包括当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发展有效灌溉面积、发展旱涝保收田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坡改梯面积、发展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当年造林面积、新打配机井眼数、地方财政投入、群众和民营水利投资、完成工程量、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工程完好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为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比性,对新发展有效灌溉面积、新发展旱涝保收田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面积、当年造林面积等指标按农业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只按山区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财政投入按县(市)、区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对群众投资按人均投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计算;对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重点看增长的幅度。中低产田改造、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最高100分,级差为1分进行记分,而后把每个县(市)、区的得分合计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市的量化指标评分。
  量化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指标分解到乡(镇)或项目上,市“杯赛办”将组织核查,如有虚假将对所有量化指标按虚度扣减。综合量化指标以统计年报为依据,以市“杯赛办”最终核查数为准。
  (二)先进乡(镇)的评比。由县(市)、区根据自查结果推荐,市杯赛办公室审定。
  为确保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市“杯赛办”将加强对“大禹杯”竞赛活动的平时考核,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力度。并根据各地当年水利建设开展情况,提出奖杯奖牌分配意见。初评结果在征求市“杯赛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杯赛办”竞赛领导小组。由市“杯赛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奖励形式
  按市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6〕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文件、财政投入以同级政府文件和财政拨款凭证、用款单位收支账目为准。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提供。
  附件: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指标评分表
     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量化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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