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2:01:15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
000〕27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淄发〔2001〕12号),保留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少数民族
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坚
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转变;将一些
具体事务下放给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转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我市
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
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
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
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
、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
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
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
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
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
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
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
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
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
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会议
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后勤等工作;拟定我市有关民
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
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
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材料;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及离退
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与分析,
研究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和经济支
援事宜;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
关民族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订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
、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有关事项并就其特殊问题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全市民族贸
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
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
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
和使用等工作事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确定、改正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
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三)宗教科
  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
;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
宜;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寺观
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查事项;指导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房产和
宗教专项资金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
会稳定;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
教职人员;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审查、审批和管理宗
教团体、宗教工作部门及宗教界人士的对外交往。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总额13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2003]34号

国家版权局


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国权办[2003]34号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已废止)



1980-10-3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中城市相继开放了农副产品市场,其他工业小商品、旧物等市场,也正在恢复。这些市场开放后,对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供应和网点的不足,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城乡人民群众的欢迎。
城市农副产品市场,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开放这种市场,是党的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市场的布局,应纳入城市规划,搞好建设。但是,目前有的市场没有场地,不便农民销售和居民购买,造成游街串巷,到处摆摊叫卖,秩序混乱,难以管理;有的市场没有合理规划,出现乱搭乱建,挤占道路,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合理设置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加强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市场是城市商业网点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建设部门对设置场地和市场建设,要积极支持。
二、场地的设置,要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习惯,方便群众购销,又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合理安排,并要和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一些一年四季都能营业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市场;临时性的小型市场,也搞一些防雨、防晒设施,但场内不要搞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对现有的市场,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加强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和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经常整洁,并杜绝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做到场内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摊位整齐。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
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