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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3:36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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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市政府


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五、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2、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
3、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减税或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六、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七、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八、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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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实施《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的函
1991年7月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参、总后、海军:
近年来因客渡轮碰撞导致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给所在地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加强对客渡轮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增强客渡轮的自我保护能力,一九九○年九月,我部以第26号令发布了《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对航行于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的客渡轮的船体颜色和声号、灯号、标志均提出了有别于其他船舶的规定,以便于识别和安全避让。该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
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
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
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
三、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我们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
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已试行的地区和单位,需要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搞好各项改革的配套;没有试行的省、市、自治区,希望能在今年内抓好一两个市、县的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从保护工人健康出发,需要定期轮换的,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
合同。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仍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也可以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下达),尽可能在城镇经过就业前培训的待业青年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少数国营
企业的某些工种(如矿山井下等)确因生产需要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时,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管理;解除合同后,城镇人员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农村人员回社队安置。

六、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要实行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合同制工人比固定工付出的劳动多,贡献大,他
们的工资水平就应当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可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其它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对城镇合同制工人,应当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中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主要从企业提取,地方财政适当补助,个人少量缴纳。保险待遇应按照投保年限的
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有所区别。合同制工人同样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七、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一件大事,须在各地党政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当
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心尽责地抓好这项改革。望你们本此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抓紧研究和制定试行方案。试行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198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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