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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58:18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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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子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
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的。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电子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无线电装配钳工技师、电子仪表检定修理技师、计算机调试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电子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一九七九年修订的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电子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术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地区应根据各企业、事业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以及技术力量削弱等情况,进行调剂平衡使用。
五、电子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整顿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过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考核合格;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艺,并已通过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的技术答辨或技术操作表演;
6.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条件拟定考核办法,对地方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师聘任考核评审工作。电子工业部直属单位的考核办法及组织实施细则由电子工业部另行制定。
六、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的其它福利待遇,可按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行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评聘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
点。请你们将本地区电子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电子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电子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目录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一、电子工业 一九七九
通用工种 年国家劳
1 无线电装配钳工 动总局明
2 无线电装接工 确为全国
3 外购电气零、 通用工种
部、整体检验
(筛选)工
4 网络装调工
5 线圈绕制工
6 变压器装校工
7 无线电调试工
8 无线电成品检
验工
9 例行试验工
10 电子仪表检定修
理工
二、雷达、指 1 磁性运算放大器
挥仪 调试工
2 函数电位器调
试工
3 电讯装接工
4 总装配钳工
5 天线装车工
6 塑料成型工
7 玻璃钢成型工
8 高频元件焊接工
9 电构元件装配工
10 贵金属制品钳工
11 雷达整机调试工
12 雷达分机调试工
13 微波调试工
14 指挥仪总仪调
试工
15 指挥仪(模式或
数字)分机调
式工
16 雷达指挥仪例行
试验工
17 精密机械传动装
配工
18 高频元件钳工
19 高频元件装配
钳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三、有线电、
计算机
1.有线电专 20 装焊工
业 21 交换机插件调
试工
22 电传打字机装
配工
23 载波机调试工
24 数字机调试工
25 交换机调试工
26 电传打字机调
试工
2.计算机专 27 电源调试工
业 28 磁头制造工
29 计算机调试工
30 专用设备修理工
31 部件调试工
32 外部设备调试工
33 外部设备机械装
调工
34 计算机操作工
35 软件工
36 计算机维修工
37 外部设备维修工

四、电真空
1.装配部分 38 装架工
39 微波管装配钳工
40 封口工
41 特种焊接工
42 排气工
43 老试工
44 玻璃刻线工
45 金属陶瓷封接工
46 调制器装修工
47 微波测试工
48 微波元件校修工
49 真空设备调修工
2.化学零件 50 消气剂制造工
部分 51 特种阴极制造工
52 涂屏工
53 发光材料制备、
测试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54 特种气体分装提
纯工
3.金属零件 55 自动弯曲机工
部分 56 栅极绕调工
57 电子束管栅网制
造工
58 微波管栅网制
造工
4.玻璃部分 59 配料工
60 退火工
61 芯柱工
62 封接工
63 熔解工
64 吹泡工
65 拉管工
66 压制工
67 玻璃工

5.专用材料 68 纯化工
部分 69 压坯工
70 熔结工
71 旋锻工
72 粗拉丝工
73 细拉丝工
74 无缝管制造工
75 有色金属及合金
熔炼工
76 锻造工
77 冷拉丝工
78 热轧工
76 冷轧工
86 金刚石模制造工
81 硬质合金研磨工
6.检验部分 82 成品检验工
83 光计量测试工
84 电真空材料成品
检验工
85 典型试验工
7.动力部分 86 氮氧制造工
87 氢氧制造工
88 煤气工
89 焦炉煤气工
90 制冷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91 油机发电机工
92 电气试验工

五、半导体、
无线电专
用设备
1.半导体 93 掩膜原版制造工
94 外延工
95 多晶硅工
96 半导体材料测
试工
97 氧化扩散工
98 表面钝化工
99 光刻工
100 真空镀膜工
101 微波检波器、
点触二极管装
调工
102 半导体致冷材料
冶炼工
103 半导体致冷电堆
制造工
104 测试工
105 典型试验工
106 微波集成电路装
调工
2.无线电专107 电火花线切割机
用设备 床工
108 压铸工
109 无线电专用设备
装配钳工
110 真空测试工
111 真空设备检漏工
112 无线电专用设备
整机检验工

六、电声、电
表、晶体
1.电声 113 扬声器装配工
114 传声器装配工
115 送、受话器装
调工
116 电声器件检验工
2.电表 117 电气测量仪表检验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18 热电变换器装配
校验工
119 游丝制造工
120 轴尖制造工
121 精密仪表零件检
验工
122 电气测量仪表制
造工
123 宝石轴承制造工
3.晶体 124 籽晶片制造工
125 人造水晶原料配
制工
126 高压釜温控工
127 石英晶体X光测
角工
128 石英晶体研磨工
129 石英片精磨工
130 石英谐振器装配
调试工
131 薄膜晶振制造工
132 高稳晶振制造工
133 温补晶振制造工
134 钽酸锂试验工

七、电阻电容、
继电器、接
触整体
135 电阻器蒸发工
136 纸、薄膜金属
化工
137 硒整流器制备工
138 电解电容器阳极
箔制造工
139 钽、铌电解电容
器成型烧结工
140 半导体继电器装
调工
141 接触整件零件车工
142 继电器接触整件
试验工
八、无线电陶
瓷材料及
器件、铁
氧体材料
及器件、
金属磁性
材料及器

1.无线电陶143 瓷料备制工
瓷材料及144 湿制成型工
器件 145 生坯加工工
146 瓷磨工
147 压电陶瓷组装工
148 烧成工
2.铁氧体材149 铁氧体材料制
料及器件 备工
150 铁氧体材料及元
件烧成工
151 微波铁氧体器件
调测工
3.金属磁性152 造型工
材料及器153 金属制粉工
件 154 烧结工
155 热处理工
156 磨加工
157 熔炼工

九、微特电机
电池、绝
缘材料、
电线电缆
1.微特电机158 微特电机绕线嵌
线工
159 微特电机总装配

160 微特电机成品试
验工
2.电池 161 电极工
162 电池装配工
163 化成工
164 总装完成工
165 性能工
166 导电层制造工
167 碱性电池单电装
配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68 碱性电池正极
制造工
169 溶浸工
170 电解工
171 电解二氧化锰粉
试验工
172 活性物质工
173 试验工
174 原电池试验工
175 方阵组合工
3.绝缘材料176 压制塑料制造工
177 敷铜箔层压塑料
制造工
178 有机介质薄膜制
造工
179 氟塑料制品工
180 树脂工
181 塑料试制工
4.电线电缆182 插头安装工
183 扬声器振动器件
制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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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一、指导思想
  编制和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包括信息产业,下同)发展项目计划,是根据回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支持高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传统产业的产业技术升级。通过计划的实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计划框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层面的项目: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是将对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转化,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为产业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是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培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化群体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是为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及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包括为组织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能力建设,推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总体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计划框架,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要紧紧抓住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远景目标;二是要紧跟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方向;三是要把握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计划安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宏观导向性。从国家高技木产业发展规划出发,通过项目的提出和实施,带动高技木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条件下选择,要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并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
  (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资金多元性。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构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七)推广示范性。要通过项目的成功建设,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使技术广泛扩散,迅速形成规模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布局合理性。项目安排要按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地区合理布局。
四、安排原则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审理,汇总编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主持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技术来源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三)项目的确定采用包括专家评选、项目评估和招投标在内的各有关方式,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
  (四)项目实施以企业、研究院所为载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大专院校创办高技术企业。
  (五)项目滚动安排,分年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选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
  (二)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引进或合资合作的技术要先进,且合作对象已基本落实。
  (三)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注入项目资本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六)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审理程序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计委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选、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及招投标的方式来遴选项目。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和项目的不同目标要求,国家计委技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采用相应的审理方式。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专项公告及确定的专项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待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两层面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或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在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条件下,由国家计委按权限审核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由项目主持部门根据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本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书,并向国家计委申报列入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国家计委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分批下达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业主资本金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高技术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及其它融资。
  (二)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转移固定资产和新增投资两部分(不含无形资产),新增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三)对申请国家资金投入的项白,国家视财力情况和主持部门(不合中央部门)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部分项目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进度分批下达。
  (四)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犯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下年度经费下达计划。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项目主持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
  (五)每年3、9月份,项目主持部门必须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展检查报告,作为国家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
八、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缉建项目法人的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尽快组建项目法人,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项目主持部门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中,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等进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主持部门要认真作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特别是要加强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全面检查两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拟鉴定验收时间等。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进度导致延误鉴定验收工作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改进方案和措施,对长期拖延和已停建的项目,要认真查请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对不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和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不能拿出切实可行解决办法的主持部门,国家计委将通报批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不再新考虑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安排。
  (六)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持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对科技进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国家计委于验收后,授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挂牌。项目验收两年内,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如发现经济效益低下、无科技示范作用,可提出取消挂牌的建议。
  (七)高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管理程序进行。
  (八)地方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重大专项、示范工程、推进项目)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三、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四、项目后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2001-11-23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
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印发后,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贯彻执行《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过程中遇
到的一些问题来函、电请示。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实施细则》,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工作,现就《实施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暂以我局公布的《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附件)为准。

二、关于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的概念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是指将医疗器械转售给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经营
企业。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消费者的经营企业。

三、为区别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在许
可证正本、副本的编号前注明“批发”或“零售”字样。如:“批发 编号:X1药管械经营
许XXXX2XXXX3号”,指核准的经营方式为“批发”。

四、《实施细则》的评分办法中所指的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仓库面积,是指贮存医
疗器械的仓库的总面积。

五、《实施细则》的评分办法中要求制定所经营品种的质量验证方法,至少包括无菌、
无热源项目。如企业无自行检验条件,可在出具供货方提供的盖有红色印章的检验合格报
告后,按基本符合要求对待。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首次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有检验报告及
记录。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异地设立法人或非法人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的,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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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