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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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1992年12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文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
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关于报送2003年度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
关于报送2003年度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体人字(2003)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2003年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报送评审材料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材料的内容
(一)报送材料的详细目录1份。
(二)单位提交推荐评审的综合报告一式3份(报告中要说明被推荐人的姓名、参加评审的系列、职务级别及推荐的理由)。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由省区市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五)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一式3份。
(六)《申报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5份。
(七)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八)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代表作:
申报正高须提交在专业核心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
申报副高须提交在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
申报中级须提交在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
(九)论文鉴定表(附后)一式3份。
(十)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十一)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二)体育总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审核与报送
(一)表中1-7页的内容填写是否清楚、属实、有无漏页。
(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必须注明聘期内历年或近4年考核等级,并有考核评语。
(三)基层单位和呈报单位意见栏均应写明“同意推荐×××同志晋升×××职务任职资格”。
(四)呈报单位意见栏应注明单位推荐形式(评委会或行政办公会),并分别说明参加推荐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
(五)推荐破格评审对象,表中考核结果、获奖情况及论著应符合有关文件的破格条件,并在两级推荐意见中写明“同意推荐×××同志破格晋升××职务任职资格”。
(六)经审核后,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为年度考核表,必须有单位考核评语。
(二)所附论文或论著,申报人必须是第一作者。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由单位从本单位外聘请2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专家职务不低于拟申报职务)对同一论文或论著分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必须注明是否具备拟申报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三)报送推荐评审材料(含复印件)一定要清晰并裁剪成规格的A4复印纸。
(四)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报送的材料请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他材料一律不再清退。
(五)评审材料一律由单位统一报送。
(六)申报正高职务需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正高每人500元,副高每人400元,中级每人300元。
五、报送办法:
(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03年10月30日。
(二)报送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
邮编:100029
联系人:王淑生、杨虹
电话:010-64912131或64912128
附:1、申报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2、论文鉴定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章)
卫生部办公厅(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195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来信所说的案件,是否上海市内法院处理的案件,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我们都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来信答复。兹将原函抄给你院,希就近了解清楚,代为答复。上列三点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