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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4:43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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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腐倡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需要由财政负责归还的贷款)采购物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拟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并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六)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定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资格;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十)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和用户组织实施;采购机构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单位担任。采购机构在采购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业务,包括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
(三)接受用户委托代理采购;
(四)建立采购信息系统;
(五)办理采购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务。
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以从政府采购所节约的资金中给予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因采购货物有特殊要求,需招标中介机构代理的,经采购机构审核,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临时性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招标中介机构承担。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或者用户的委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政府采购中,用户的主要责任: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采购机构提供拟采购货物的工艺、规格、品质、性能、商业条件等方面的详尽明确的要求;配合采购机构做好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等。
第六条 采购机构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用户组织实施。
第七条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为辅。其范围可延伸至下一级的政府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人)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按程序从中选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对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者用户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参照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实行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采购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单项物资;
(二)采购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批量物资;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须集中采购的物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拟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三)经政府认定的有限竞争性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二)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原招标文件中作过事先说明,本次采购是对前一次采购的后续扩充(但金额不得超过前一次采购金额的50%)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须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或者国家有专门规定的;
(五)采购机构或者用户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第十三条 需在境外组织采购的,采购办法须报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签订;对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采购机构会同用户与供应商共同签订。集中采购的合同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用户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应当于变更合同前获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由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对货物有特殊要求的,由采购机构会同用户共同组织验收。
分散采购的货物,由用户验收。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用户安排的政府采购配套资金,于采购开始前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财政的,可结转下年使用或者平衡预算;属于用户的,应当返还用户。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应当严格按程序拨付。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价款申请拨付手续,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直接向供应商拨付价款;属于分散采购的,由用户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价款申请拨付手续,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向用户拨付价款
。长期供货的价款应当分期支付。
采购资金拨款的具体办法由省级采购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采购主管部门或者审计、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审计监督、会计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在内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采购主管部门须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采购活动是否依据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被检查单位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
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采购机构、招标中介机构或者用户改正或者中止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得到纠正,并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用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机构应当通知采购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集中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
(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
(四)有损于供应商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用户认为采购机构的行为损害自身利益的,可以在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采购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用户、供应商或者招标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时停止直至取消其招标及采购机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物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可以取消其当年该项采购计划另行分配,并相应扣减其预算经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采购机构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代理本省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采购机构、用户、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省级采购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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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深财企〔2006〕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鉴证机关为第三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鉴证机关为第三人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赣法民字第23号关于高家俊诉徐六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的请示收悉。
据所报材料述称,高家俊的一艘52吨木壳机动船,于1985年6月在泰和县永昌码头沉没受损后,高家俊即与于都县罗坳乡农民徐六林签订了承揽改建该船舶的合同,并于同年8月8日,双方到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鉴证。双方因履并合同发生纠纷。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徐六林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技术力量,但仍召集双方修改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高家俊自行掌管现金开支,徐六林组织人员购料加工。由于双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而引起诉讼。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高家俊在上诉中,要求合同鉴证机关于都县工商局承担民事责任。你院对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向本院请示。
经研究认为,本案系承揽扩修船舶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宜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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