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 号 │
├──┼──────────────────────┼─────────────┤
│ 1 │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88]230号 │
├──┼──────────────────────┼─────────────┤
│ 2 │大连市查处强买强卖行为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33号 │
├──┼──────────────────────┼─────────────┤
│ 3 │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89]74号 │
├──┼──────────────────────┼─────────────┤
│ 4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大政发[1989]68号 │
├──┼──────────────────────┼─────────────┤
│ 5 │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161号 │
├──┼──────────────────────┼─────────────┤
│ 6 │大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89]159号 │
├──┼──────────────────────┼─────────────┤
│ 7 │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 大政发[1991]118号 │
├──┼──────────────────────┼─────────────┤
│ 8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1]121号 │
│ │ │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
├──┼──────────────────────┼─────────────┤
│ 9 │大连市优待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1]152号 │
├──┼──────────────────────┼─────────────┤
│ 10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
│ 1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
│ 12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3 │大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41号 │
├──┼──────────────────────┼─────────────┤
│ 14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5 │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6 │大连市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烈属、离休干部等│ 大政发[1993]41号 │
│ │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 │ │
├──┼──────────────────────┼─────────────┤
│ 17 │大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
│ 18 │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66号 │
├──┼──────────────────────┼─────────────┤
│ 19 │大连市劳动监察规定 │ 大政发[1994]67号 │
├──┼──────────────────────┼─────────────┤
│ 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 大政发[1994]115号 │
│ │定 │ │
├──┼──────────────────────┼─────────────┤
│ 21 │大连市船舶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5]25号 │
│ │ │ 大政发[1997]81号(修改) │
├──┼──────────────────────┼─────────────┤
│ 22 │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31号 │
├──┼──────────────────────┼─────────────┤
│ 23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4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5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6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 大政发[1996]53号 │
│ │暂行办法 │ │
├──┼──────────────────────┼─────────────┤
│ 27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8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与不予支付范围 │ 大政发[1996]53号 │
├──┼──────────────────────┼─────────────┤
│ 29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54号 │
├──┼──────────────────────┼─────────────┤
│ 30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大政发[1996]58号 │
│ │的暂行规定 │ │
├──┼──────────────────────┼─────────────┤
│ 31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6]75号 │
├──┼──────────────────────┼─────────────┤
│ 32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103号 │
├──┼──────────────────────┼─────────────┤
│ 33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 大政发[1998]3号 │
├──┼──────────────────────┼─────────────┤
│ 34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8]4号 │
├──┼──────────────────────┼─────────────┤
│ 35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 大政发[1998]70号 │
├──┼──────────────────────┼─────────────┤
│ 36 │大连市旅游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72号 │
├──┼──────────────────────┼─────────────┤
│ 37 │大连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37号 │
├──┼──────────────────────┼─────────────┤
│ 38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大政发[1998]55号 │
├──┼──────────────────────┼─────────────┤
│ 39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57号 │
├──┼──────────────────────┼─────────────┤
│ 40 │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 │ 大政发[1998]59号 │
├──┼──────────────────────┼─────────────┤
│ 41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85号 │
├──┼──────────────────────┼─────────────┤
│ 42 │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97号 │
├──┼──────────────────────┼─────────────┤
│ 43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 │ 大政发[1999]14号 │
├──┼──────────────────────┼─────────────┤
│ 44 │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 │ 大政发[1999]37号 │
├──┼──────────────────────┼─────────────┤
│ 45 │大连市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专家证发放与管理│ 大政发[1999]61号 │
│ │办法 │ │
├──┼──────────────────────┼─────────────┤
│ 46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失业和下岗证明管│ 大政发[1999]62号 │
│ │理办法 │ │
├──┼──────────────────────┼─────────────┤
│ 47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71号 │
├──┼──────────────────────┼─────────────┤
│ 48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9]73号 │
├──┼──────────────────────┼─────────────┤
│ 49 │大连市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9]93号 │
├──┼──────────────────────┼─────────────┤
│ 50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59号 │
│ │ │ 大政发[2002]23号(修改) │
├──┼──────────────────────┼─────────────┤
│ 51 │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8号 │
├──┼──────────────────────┼─────────────┤
│ 52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14号 │
├──┼──────────────────────┼─────────────┤
│ 53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大政发[2000]21号 │
├──┼──────────────────────┼─────────────┤
│ 54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 大政发[2000]30号 │
├──┼──────────────────────┼─────────────┤
│ 55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28号 │
├──┼──────────────────────┼─────────────┤
│ 56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 大政发[2000]29号 │
├──┼──────────────────────┼─────────────┤
│ 57 │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2000]42号 │
├──┼──────────────────────┼─────────────┤
│ 58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 大政发[2000]49号 │
├──┼──────────────────────┼─────────────┤
│ 59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62号 │
├──┼──────────────────────┼─────────────┤
│ 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 大政发[2000]55号 │
│ │若干规定 │ │
├──┼──────────────────────┼─────────────┤
│ 61 │大连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64号 │
├──┼──────────────────────┼─────────────┤
│ 62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19号令 │
│ │法 │ │
├──┼──────────────────────┼─────────────┤
│ 63 │大连市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27号令 │
├──┼──────────────────────┼─────────────┤
│ 64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 28号令 │
│ │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 │
├──┼──────────────────────┼─────────────┤
│ 65 │大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33号令 │
├──┼──────────────────────┼─────────────┤
│ 66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 │ 36号令 │
├──┼──────────────────────┼─────────────┤
│ 67 │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 71号令 │
│ │的规定 │ │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为了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巩固我市防治“非典”工作阶段性成果,防止出现麻痹松懈思想,控制“非典”在我市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有力、加强合作、依靠科学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防治“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并实施“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依法对辖区内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本市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及时地如实报告疫情,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控。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非典”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村和社区开展防治“非典”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非典”疫情信息。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治“非典”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各种防护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重点用于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以及防治“非典”一线医务工作的需要,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防止“非典”在农村蔓延。加强对农村科学防治“非典”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破除封建迷信,完善应急防范措施。在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对农村予以倾斜,不得借防治“非典”工作之名向农民进行摊派。
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对返乡人员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要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等措施。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交通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出入本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检疫查验。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和隐瞒真实情况。
六、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防止“非典”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并不得以经费为由拒绝收治“非典”病人及“非典”疑似病人。
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门应当保证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防治“非典”物资的运输畅通。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治“非典”工作的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
七、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经委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和其他欺骗行为。
八、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持证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
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对象,在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对可能受到“非典”感染的密切接触者,在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时也应当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预防和控制“非典”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卫生等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医疗留验站、定点医院、医务人员休养所,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