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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的标本意义/陈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9:23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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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用户陈某不在家,家里的电脑却发出了骂人网帖,被骂人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尘埃落定,IP用户陈某向孙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悉,此属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
为了积累网络侵权案件审判经验,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江西高院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先后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并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被告一般具有匿名性特点,还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预立案制度”,给予立案条件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合法权益等。本案的成功处理,发出了“(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样本,意义重大。

第一,放低立案门槛,以虚拟名称预立案制,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从报道中得知,5月29日,孙某登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块时,惊奇地发现有一题名为《变相卖淫》的网帖,文中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孙某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网站及时屏蔽了帖子,但具体发帖人是谁,称“无可奉告”,因为要查询发帖人的具体身份,必须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行使。次日,孙某到都昌法院以发帖人“Loven”为被告申请预立案。

第二,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是查清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环节。本案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网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查出帖子发出的终端IP用户登记为陈某后,于7月5日立案受理此案。使案件的预立案转换为实质立案受理,使案件进入实质性的审判环节。说明法院职权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警示网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否则,网络账号和密码被人盗用或者允许朋友使用对他人形成侵害,将引起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如本案,尽管陈某有证据证明发帖当天自己不存在发帖时间,但是,由于其有很多“哥们儿”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其无法排除自己的朋友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可能,因其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为他人用其网络账号上网发帖骂人留下可乘之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意通过都昌在线网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告诉广大网友,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网络账号和密码,妥善保管和保密,以杜绝无良之人利用他们实施侵权,使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承担“飞来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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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7)32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泰安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乡镇企业(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和合资企业),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乡镇煤矿外,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照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及实行中外合资的乡镇企业,应按本办法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其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乡镇企业管理费数额=合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合营企业投资比例×5‰。
第五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月由乡镇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机构征收。其中乡(镇)留40%,县(市、区)留30%,市留20%,上交省10%。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分成留用部分交本级财政,具体缴纳和上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乡镇企业每月月底将本月管理费足额上交乡镇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机构;
(二)乡(镇)企业主管机构于每季后10日前将应交县(市、区)、市、省级60%的管理费交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后20日前将应交市、省级30%的管理费,足额上交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亏损的乡镇企业,可免收当年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八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九条 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按市政府第40号令《泰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
(二)扶持乡镇企业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
(三)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截留、坐支、挪用、挤占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键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 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
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涂遗洒、飞扬。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
飞机场、火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政府划分的地段内自带工具及时参加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撒过盐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旁和绿地内,以免影响树木和花草的生长。
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准备工作。正式通行之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或街道保洁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六条 在市区和近郊居民区不准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供科研、教学用的狗、兔等,要经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近郊区农业社、队和农户饲养的禽畜,要有栏有圈,搞好卫生,不得孳生蝇蛆。禁止在街上放养禽畜。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民院,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分片包干,定时清扫,及时消除蚊蝇孳生地,除四害、讲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八条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桶(台)、污水池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
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和便道的果皮箱、垃圾桶,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修,并保持整洁。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居民委员会维修和保洁;房管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由房产所属单位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保洁。各类厕所均应做到不坏不漏,不孽生蝇蛆。
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
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收集垃圾的设施以及清洁工人的工作用房,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参加规划、设计的审议和竣工验收。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断路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第九条 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的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要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中,在还没有设置垃圾容器的地方,要在路灯亮后,到指定的垃圾站倾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由各单位自行清运的垃圾,也要运到指定
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
城区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负责及时清掏。关厢及关厢以外厕所,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掏外,也可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组织郊区农业生产队分片包干,签订协议,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掏。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委托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农
业生产队清掏。禁止私人掏粪。容量小或损坏堵塞的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增建、维修或疏通。
水源井、食品工厂周围,禁止设置积肥场、粪库,禁止晾晒粪便。近郊菜区堆肥场,由公社统一规划设置,要封闭发酵.搞好卫生。所有积肥场、粪库、粪池、积水坑洼,在蚊蝇孽生季节,要定期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粪库、粪池都要加盖密封,不得孽生蝇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分别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者,罚款五角。
2.乱倒垃圾、污水、粪尿,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者,罚款一元。刻画破坏严重者,要赔偿损失。
3.乱倒渣土,乱放物料、包装箱、筐,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工程弃土、弃料、污泥、剪掉的树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五角,或没收其物资,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的罚款。
4.遗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者,处驾驶人员三元罚款。
5.街道上的商棚商摊,环境卫生状况不好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元的罚款。

6.非法饲养禽畜和在街上放养禽畜者予以没收。
7.偷窃、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者,加倍赔偿损失。
8.对拒不认罪、教育无效者,污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者,可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所有罚款和处理没收物资所得款,均缴区(县)财政,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加强本地区市容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对责任者按照行政管理制度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
察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解释。



198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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