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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5:36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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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需通过种子质量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决定检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明作用。作者利用一起伪劣种子案件,探讨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案情简介。

博丰公司利用2009年购买的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包装种子,于2010年春天销售给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又将包装种子销售给良种站。买卖双方都对种子进行了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四袋种子,委托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的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依据GB/T 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送交的四袋KWS9103种子进行检验,发芽率检测值分别为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KWS9103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公诉机关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为主要证据,对博丰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该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值得商榷。

1 检验机构和检验程序、判定标准的合法性。

1.1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由于检验机构的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已超过有效期,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予以注销。检验机构已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作为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明知自己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故意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主体不合法。

1.2违反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检验,都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既然引用《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种子不合格,就证明该机构明知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和判定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不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故意依据未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的GB/T 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依此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2 种子真实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

2.1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样品的质量和确定是否进行仲裁检验。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除纯度之外应在调入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众和公司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

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在扉页的注意事项中已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众和公司以及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质量状况。如果侦查机关送检的种子样品是自众和公司或者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批中扦取的,该样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是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就应考虑进行“仲裁检验”。

2.2仲裁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以及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3 种子质量与减产事故以及质量责任之间的关联性。

3.1发芽率虽可影响出苗率,但与减产事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

发芽试验的目的,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种子发芽率,与出苗率有关,但不是出苗率的决定因素。出苗率低,可以通过补种、补苗等方式达到苗全。

出苗率的高低,受种子发芽率、土壤质地、土壤温度、土壤湿度、播种深度、整地质量、播种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发芽率100%的甜菜种子,种在喜马拉雅山上也不可能出苗!确定发芽率与减产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3.2出售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经营者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GB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规定,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博丰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装的包衣种子,在常温下最多能贮存到2010年夏季。由于贮藏条件等多种因素都对种子的发芽率有影响,因此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于2011年4月8日送检的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商的种子发芽率低。

3.3出售种子造成减产事故,与其他经营者的种子不具有关联系。

假设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众和公司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众和公司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已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才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对甜菜品种的纯度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事实,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众和公司、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之间没有关系。

3.4检验结果差异显著性,证明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

《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和《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四个检验结果都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因此依据《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但是,依据“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平均发芽率为49%,差距为64,远远超过了平均发芽率为49%的最大容许差距8,证明四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由于博丰公司向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向良种站仅供应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四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博丰公司或众和公司的种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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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拟定的《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旅游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增强旅游企业的综合能力,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含国营、集体、联营、股份)、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主要旅游参观景区(点)门票收入等。
二、征收标准
凡属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企业纳税营业额的2%计提旅游发展资金,按月计提,在成本中列支,计提办法另定。
三、收缴办法:
旅游发展资金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实行按比例汇缴的办法。
(一)旅游发展资金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计征代收。
(二)设立代收资金过渡专户。专户设在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由同级旅游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三)旅游企业在申报应纳税款时一并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旅游发展资金,按月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征收票据统一使用甘肃省基金(费)专用缴纳凭证。该凭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凭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缴款凭证,第三联为作帐凭证。
(四)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按征收数提留10%作为代征补助经费后,按下列比例汇缴财政部门指定的“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1.省属旅游企业(含中央驻甘单位、外地驻兰单位)缴纳的旅游发展资金全额缴纳省财政厅“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2.各地、州、市,县、市、区本辖区所属的旅游企业缴纳的旅游发展资金40%汇缴省财政厅“旅游发展资金”专户;60%汇缴同级地、县财政处(局)“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四、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资金在统筹安排使用时应重点扶持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企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项目要符合全省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要调动各地发展旅游的积极性;
(三)要考虑项目融资配套能力;
(四)要讲投入产出,选择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外宣传促销补助费。宣传我省旅游整体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或重要的宣传促销活动业务费等。
(二)旅游景点及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车辆更新。
(四)用于旅游商品开发。
五、财务管理
旅游发展资金是一项用于我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纳入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一)旅游发展资金在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挪用、坐支。用款单位要按程序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资金。
(二)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局汇总编报本辖区旅游发展资金财务报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汇总,于季度末十五日内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省旅游局汇总各地及本级财务报表于季末30日内报省财政厅。每年度末编报全年旅游发展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并将旅
游发展资金收缴使用情况于年初第一季度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汇编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汇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如发现挪用、坐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旅游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六、违章处罚
(一)对逾期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1%加收滞纳金。抗缴者,除限期追缴和交纳滞纳金外,酌情予以罚款处理。
(二)对漏报、漏缴旅游发展资金者,除处以漏交款1倍的罚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涉外经营许可证。
(三)对拒不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旅游企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在办理年检、年度复查的工作中进行追纠。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

1984年12月8日,国务院

党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曾明确规定实行厂长任期制,由于当时企业正在进行全面整顿,没有普遍推行。现在企业领导班子已进行过调整,实行厂长任期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厂长(经理)任期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由上级任命的国营企业的厂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厂长的任职期限,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任期,每届任期最多为四年,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三、现任厂长,任期自何时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任职的,按批准之日计算。
四、厂长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必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后生效。
五、上级任免机关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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