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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声音商标/王咏东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4:43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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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声音商标

一、引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八条首次出现了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一时间“声音商标“成为关注的热点。

现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还有诺基亚手机铃声、苹果的手机铃声,我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产品的声音。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都可以注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了三声钟声的声音商标,美国著名的米高梅制片公司在电影片头狮子的吼叫声,相信许多许多中国的影迷都不会陌生,这也是该公司的商标之一。
2003年4月,香港商标法增加了对注册声音、气味、货品形状或包装以及集体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新规定,在香港已经可以注册的声音商标。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由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认可声音商标,所以,像QQ上线的敲门声,恒源祥的三声“羊羊羊”童声都因为存在法律障碍而未获得注册。而这次的商标法修改,使声音商标的注册成为可能。而且,声音商标的获得注册对于盲人来说也是极有意义的事情,以后盲人通过耳朵也能进行购买或者消费一些服务了。 然而,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怎么样的声音才能够注册声音商标,怎么注册,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二、声音和声音的特性

声音是指由物体振动产生,以声波的形式传播,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一般可以分为:自然的声音,人造的声音。自然的声音是指非人为产生的声音,人造的声音是指人为产生的声音。由于声音是以声波形式传播,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它具有稍纵即逝的特性。而不像文字一样可以慢慢、仔细的查看,而且每个文字都有其特殊的形态,一般情况下一个字与另外一个字很容易区别(故意变形使一字像另一字,或者一些的确形似的文字除外)。由于,声音稍纵即逝、不如文字好识别的这些特性,所以,并不是任何声音都可以构成声音商标。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的规定

声音商标虽然在我们的商标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都有了规定,通过分析这些规定,我们能够看到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声音商标。
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第1202条第15项将声音商标定义为:以听觉的方式来区别商品来源,包括一连串的声音、音阶、音乐曲调或是包含词语的音乐。我国台湾地区在《立体、颜色及声音商标审查基准》第4条第1项将声音商标定义为:所谓声音商标,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一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四、声音商标的概念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什么声音可以注册商标是有一定标准的,这对我们下一步具体细化声音商标的注册具有极好的借鉴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想要申请商标的声音,首先要符合商标的本质特性:即具有显著性。只有具有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声音,才可以作为声音商标。这样就排除了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声音,如婴儿的啼哭声注册在婴儿用品、服务上就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要具有一定的长度,而又不能太长,比如一段歌曲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但是一整首歌就不能注册为一首歌;一支曲子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可是一整首曲子就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单田芳的评书的几句话可能注册为声音商标,但是整个评书也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当然它们可以由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于太短的声音由于很难具有显著性,比如滴的一下的声音,由于其太快,相关公众无法分辨,因此,也不能注册为声音商标。

综上,笔者认为,声音商标就是指由声音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区别的商标。因此,具有显著性,可以让相关公众进行识别,从而区分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声音,才可以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商标法的修改,使声音商标可以注册,这可以使腾讯、恒源祥等需要使用声音作为商标的企业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其他人侵权。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壮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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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为了保证我行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我行的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行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一: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行系统房改中有关帐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有关备查登记簿
(一)设立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其格式见附式),以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结余情况。
按“通知”要求,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各行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住房周转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交纳住房公积金、代管房的维修和管理,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等。
发生上述收支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的期末结余,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设立出售住房备查登记簿(格式自设),按购房的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住房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出售,并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二、增设会计科目和帐户
增设“739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于企业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下设“住房周转金户”。按规定取得和增加住房周转金时记贷方,按规定支用或减少时记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5页第23行,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长期负债”项内。
在“营业费用”科目增设“职工住房公积金户”,核算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同意,由其核定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在财务报表《成本表》中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项目。该项目排列在《成本表》中“营业费用”的“取暖费”项下。

三、住房周转金会计核算
(一)住房周转金来源的核算。按规定取得和增加住房周转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1.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拨入住房周转金、住房周转金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2.出售住房净收入。出售住房所有权时,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将发生的净收入转入住房周转金的贷方,同时按规定在出售住房备查登记簿中登记。会计分录为:
(1)待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户
贷:固定资产 在用固定资产户
(2)将待出售住房的帐面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户
借: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户
贷: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户
(3)出售住房时:
借:现金 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户
(4)按规定交纳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户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
取得净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户
贷: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
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调整公积金和公益金帐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贷: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
【例】:某行出售原由公益金购买的职工住房楼一栋,帐面原值100万元,已
提折旧40万元,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按70万元出售,发生清理费200
元。会计分录:
待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在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
将职工住房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职工住房户600,000.00元
借:累计折旧 4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户1,000,000.00元
发生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职工住房户200.00元
贷:现金 经费现金户200.00元
出售时:
借:现金 经费现金户70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职工住房户700,000.00元
同时,调整公积金和公益金帐户:
借: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1,000,000.00元
贷: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1,000,000.00元
按规定交纳10%的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职工住房户7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70,000.00元
将净收益转入住房周转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职工住房户29,800.00元
贷: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29,800.00元
3.出售住房使用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折旧支出户
贷:累计折旧 ××户
各行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住房周转金减少的核算。按规定使用或减少住房周转金时,亦应分以下情况处理,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1.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支付企业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时,会计分录: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应付工资 ××户
或:现金 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 存款户
如各行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后,在“营业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户”中列支,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户
贷:银行存款 ××户
或:××科目 ××户
2.购买住房产权时,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按“通知”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户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 ××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3.购住房使用权时,按“通知”要求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并按合同规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户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 ××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4.出售住房净损失。出售住房所有权时的会计处理同上述三.(一)“2.(1)、(2)、(3)、(4)”会计事项处理一致,当发生净损失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户
(三)各行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房租收入等住房基金结余,应清理转入住房周转金,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户
贷: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附:——行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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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摘 要 | 来 源 | 运 用 |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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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财工字〔199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二、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在1994年7月底以前,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已超过5%的,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地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职工家庭,用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以支付租金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五、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六、企业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七、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出售,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帐面净值和清理费后的差额)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出售国有住房,还应按规定将出售收入的1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九、以前年度下发的有关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处理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卫生局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一、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医药企业包括:在柳州市参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投标的医药企业,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企业。
  三、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应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商业贿赂,凡有以下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财物或提成以促销其产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招投标活动中,在帐外暗中以各种名义给予招投标中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回扣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发生其它违法行为。
  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取消其参加柳州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两年投标资格,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五、建立行贿医药企业档案。凡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查实医药企业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行贿的,市卫生局均记录在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卫生机构查实医药企业向本单位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回扣、提成的,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本暂行规定由柳州市卫生局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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