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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阅兵中的交通管制是公物变更行政行为/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0:08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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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阅兵中的交通管制是公物变更行政行为

刘建昆


  尽管交通安全已经从道路公物的利用秩序中独立出来,从公物警察权演变成一种一般警察权,但是对于交通限制而言,仍具有公物法上的意义,即交通管制是一种公物变更行政法律行为。

  限制交通和交通管制不完全相同,但都属于公物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是以道路公物为前提的,限制交通不是公安机关的专属职权。作为道路公物管理机关的交通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也具有限制交通的权力。《公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即“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这种“标示行为”即属于道路公物的变更行为,目前,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性要求,已经出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的形式宣布对道路的封闭维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全路段施工的情况下,城建行政机关也经常采取公告封闭的做法。

  交通限制是法理上公物变更行政行为。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可以认为,无论采取标示或者公告形式,全部禁止或者部分管制,交通限制对该路段系属公物的设定,性质上应为行政处分。

  国庆阅兵活动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其他大型群众活动中,对于公物的利用许可,已经被安全许可所吸收,由公安机关一并负责审批。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录:有关公告内容

一、9月28日22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天安门前临时观礼台以北,东、西华门和故宫午门以南,南长街(不含)以东,南池子大街(不含)以西范围内的区域(含劳动人民文化宫、中山公园及天安门端门),除持有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9月29日前往故宫参观的观众由故宫北门出入。

二、9月29日22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故宫停止对外开放,除持有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9月29日至10月1日,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天安门城楼暂停对外开放。9月30日至10月1日,国家博物馆、毛主席纪念堂、正阳门城楼暂停对外开放,天安门广场周边商业网点停业。

四、9月30日16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南侧路,除持有庆祝活动和国庆招待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持有国庆招待会、庆祝大会、联欢晚会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须按照证件通行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段内通行。

国庆招待会期间,广场东侧路改为双行,准许持有国庆招待会、庆祝大会、联欢晚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通行。广场西侧路只准许持有国庆招待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通行。

五、9月30日20时至庆祝大会结束,下列道路(含两侧辅路及停车泊位)及停车场,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停放:

(一)东华门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金宝街,北京站东、西街(北半幅);

(二)南池子大街,南河沿大街,王府井大街(金鱼胡同西口至王府井大街南口),大阮府胡同,霞公府街,大纱帽胡同,东单北大街,北极阁头条,政协路,朝阳门南小街(金宝街路口至北京站街北口),正义路,台基厂大街,大华路,崇文门内大街,新闻大厦西侧路,邮通路,北京站街,石碑胡同,兵部洼胡同;

(三)北河沿大街,王府井西街,景山东街,景山后街,东交民巷,东单体育场南路,北海南门停车场,织女桥胡同,东河沿胡同,西安门大街西段,西什库大街,大红罗厂街,灵境胡同,辟才胡同,西单横二条,太仆寺街,罗家胡同,华远街,大木仓胡同,华远北街,西单平面立交道路,金融大街,广宁伯街,成方街,金城坊街,金城坊西街,学院胡同,西兴盛胡同,武定侯街,王府仓胡同,阜成门南顺城街,闹市口南街,西铁匠胡同,西交民巷,大会堂西侧路,国家大剧院地下停车场,西绒线胡同,崇文门外大街,前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路,鲜鱼口街,正义路南延路,祈年大街,东打磨厂街,前门大街,煤市街,前门西大街,前门肯德基停车场,南、北新华街,香炉营头条,宣武门内、外大街,宣武门东、西大街。

停放在上述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请提前移走。

六、9月30日23时至10月1日联欢晚会结束,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主路),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含持有货运通行证的车辆)通行。

七、9月30日23时至庆祝大会结束,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下列道路除持有庆祝大会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共汽车停止运行:

1.长安街由建国门桥(不含桥下)至府右街南口(不含)双向主、辅路及两侧相关路口纵深50米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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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与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管辖范围和对象代征。

第四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调查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参照劳动、人事、统计、财政、地税、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残疾职工人数。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有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内容,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使之成为该单位的合同工。

已安排的伤残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第八条

新成立单位,从批准(或注册登记日)成立之日的次月起按月计算缴纳保障金;分离、合并、联合组建成的单位同时应承担原单位所应缴而未缴保障金相应部分的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用人单位上年度是否缴纳保障金的决定。对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用人单位。未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足额征收保障金。

中央、省属、外地驻张及市属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年审;其它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年审。

凡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视同为市属单位。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和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保障金代扣代征时间。在征收期内,各用人单位应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具的《决定书》向所主管的地税或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地税部门代征入库的保障金,其中:10%为省级固定收入,10%用于全市调剂金。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地税局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或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残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九条 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作他用。保障金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贴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保障金有结余的,可用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六)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八)经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调剂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市和区、县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的重大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保障金。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征收、代征代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方案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谁有权认定事故的性质

杨涛


辽宁盘锦大桥事件被定性为“意外性事故”。(见《新京报》6月13日)这一结论引起了众多媒体和许多民众的质疑。笔者注意到,宣布这一消息的是305国道大辽河田庄台大桥跨塌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李秉军,而李秉军的身份同时又是盘锦市经贸委副主任。
如果笔者没有分析错的话,该事故是由事发地的当地政府组成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处理,而后也是由该指挥部来认定事故的性质。这就不能不引起笔者对该事故认定程序正当性的质疑,进而怀疑事故性质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重大事故的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在这种背景下,事故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官员的前途命运,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无不看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而依据 “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自然正义原理,由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来组织调查组并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是有违正当程序并可能影响事故性质的公正认定。因而,地方政府是不宜来自行认定发生在本地的重大事故的性质。
那么,由谁来组成调查组并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更为妥当呢?笔者认为,由地方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因为人大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权,对事故发生并不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其负责组织调查能保持应有的中立。同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人民代表大会在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但笔者认为,为增强调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调查委员会应吸纳有关专家和民众代表加入,并听取有关当事人和民众的意见。当然,由发生事故地方的上级政府或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也能使调查主体相对中立和调查结论可信。但是,必须限于该级政府的领导不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否则,即使是发生事故的地方的上级政府也不宜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性质的认定。
为了让我们的事故调查与性质的认定能真实可信,为了减少民众对于事故性质认定的猜疑,笔者呼吁,让我们建立一个中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使这种调查认定首先从程序上公正起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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