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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57:40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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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法制局

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们《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一条规定中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申请人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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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协税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处、财政局)、市税务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五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考核内容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制度建立(40分)
未按照怀政发〔2007〕1号和怀政办发〔2008〕14号、15号文件要求,制定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管理办法的,每项扣8分;未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16分。
2、责任落实(60分)
未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每项扣2分;未与所属相关协税部门签订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每项扣2分;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期督查、通报考核情况的,扣5分;未按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兑现奖惩的,每项次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完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计划任务的,每项扣10分;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和会议纪要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考核内容
1、职责明确(20分)
未明确信息联络责任人的,扣10分;未明确协控联管责任科室的,扣10分。
2、制度建立(20分)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未制定先税后证制度,市公安交警支队未制定先税后检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制定先税后审制度,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未制定涉税信息传送操作规程的,扣20分。
3、责任落实(60分)
未按期按质提供相关信息的,每项次扣1分,扣完20分为止;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综合治税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的,每缺席一人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市国土、房产部门未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未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执行先税后审制度的,每次扣3分, 扣完30分为止。
(三)市税务部门考核内容
1、制度建立(25分)
未制定推行依法治税和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具体实施方案的,每项扣2分;未制定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5分;未制定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考核办法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协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扣5分。
2、职责明确(5分)
未成立依法治税和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每项扣1分;未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每项扣1分。
3、责任落实(30分)
未按期督查、通报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每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未按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管考核办法追究责任的,每项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未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台帐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未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每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收入任务(40分)
未下达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计划的,每项扣5分;未完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征收年度任务的,每项扣15分。
第七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评分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对督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或处罚:
(一)考核得分按百分比计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二)对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协税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对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市直相关协税部门,按等级给予一定的协税护税奖(协税护税奖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工作经费)。
(四)对考核在60分以下或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和会议纪要的,实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并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
(五)对不执行协控联管工作制度,造成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流失的市直相关协税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流失税款,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信息的,由财政部门按次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3000元。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5〕1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广元市属多种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川办函〔2005〕148号和广元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人员受灾伤亡、失踪情况及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失踪1-4人,经济损失2000万元-5000万元,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5-9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影响重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影响极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市长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区发生灾害,可视情况临时决定,灵活处置。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汛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气象、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林业局牵头,林业公安、消防、武警、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防震减灾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地震局牵头,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灾害的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市政府救灾办:主要负责灾害综合协调、灾情信息汇总、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二)市水利农机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灾和旱情统计上报工作。
  (三)市气象局:组织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四)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生活救助;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市经贸委:协调组织铁路、邮电、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市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八)市林业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九)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实施水路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十二)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的防汛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十五)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十六)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持的,由市政府与当地部队联系,请求支援。
  (十七)新闻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市级其他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团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灾情报告和宣传 
  (一)准确及时掌握灾害信息。救灾、气象、水利、国土、农业、林业、地震部门要准确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病虫情、火情、震情等灾情,加强信息反馈交换和灾情会商,实时监测灾情发展,为市委、市政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二)及时上报灾情。对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要立即用电话逐级上报,在2-4小时内必须将灾情发生范围、危害程度以传真形式上报;8-10小时内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初步统计情况上报;灾害过程结束24小时内必须以政府文件将全面核查情况上报。非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如干旱),应在达到成灾标准时及时上报。
  (三)灾情的核查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后,县区和乡镇政府要迅速深入受灾现场,指挥抗灾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需要报告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区政府核实后,以文电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损失情况,已经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请求解决的问题。
  (四)灾情的上报程序。灾情上报必须以政府文件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政府的灾情报告一般由本级救灾办起草和承办。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前,各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必须先送同级救灾办综合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定,以审定数上报。政府正式文件形成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政府文件口径对口上报灾情。灾情上报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地灾情的关注反应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通报同级救灾办。
  (五)灾情汇报和办理。县区政府一般不要派人到市以上政府汇报灾情。如确需汇报,应先由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听取汇报。县区政府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救灾办按照市领导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落实。
  (六)灾情的报道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宣传抗灾抢险、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互相支援的先进事迹。
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适时适度,防止产生消极影响。灾情数据要以政府文件口径为准。重大灾情报道须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救灾办负责人审核。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和管理
  (一)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原则。救灾资金、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制度健全、统筹兼顾、专款(物)专用、专项专用、确保重点、提高效益。不得平均安排、优亲厚友,更不得贪污挪用、挤占截留。
  (二)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救灾资金、物资,市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给予支持解决,市上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县区解决,市上根据资金来源情况酌情补助。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由县区乡镇自行解决。市级各部门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系统内自行解决。市、县(区)每年应预算一定的救灾经费用于抢险救灾。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分类及使用。救灾资金、物资按使用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灾区抗灾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第二类是生活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自救能力弱的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特重灾民的生活安置和补助。两类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不能合并安排和使用。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按照其来源渠道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发文下达,并抄送市救灾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政府救灾办负责代政府接收外省市政府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工作,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和民间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工作,其他单位不得以救灾为名向单位和个人募集捐赠。各类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由接收部门与救灾办会商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发文下达。接受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救灾信贷和保险。金融、保险部门要努力扩大业务,积极做好救灾信贷资金的安排和保险理赔工作,支持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七)救灾资金的监察、审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工作,监察、审计结果须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救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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