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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种可推行的刑事司法新摸式/严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35:15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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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
一种可推行的刑事司法新摸式

《人民检察》2004年第二期刊登记者张建升同志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学系副研究员刘仁文的谈话记录后,本人看了后感触很大。刘仁文同志的理论观点治安的稳定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现本人结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符合刑法“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立法愿意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司法手段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是单一的靠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摸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不能完全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人的根本目的,在某种情况下,还会使犯罪人带来消极思想,甚至有的犯罪人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重新犯罪也将必然产生。
多年来,在监督执行刑罚实践中遇到过不少这种现象,有的罪犯因一时糊涂,违法犯罪,入监后,痛苦不已,后悔莫及;因触犯了刑法,等待的只有刑法处罚,结果给社会给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受害方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补偿,相反还会耽心犯罪人刑满出狱后又会报复。因此社会效果往往不很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违于刑法改造罪犯的根本立法愿意。当然,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除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坚决杀掉外,对于其他犯罪,处以刑罚的目的也必须是立脚于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用刑罚来洗刷自己的犯罪。如果某些犯罪能用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来解决,这样对犯罪人能产生较好的悔罪效果,对受害方也能得到精神和物质补偿,并能消除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仇视心理,有效避免重新犯罪,其社会效果更加明显。
二、恢复性司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多年的实践体会最深的是:极大多数犯罪人在受到刑法处罚后都会不同程度产生悔罪心理;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社会、给国家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甚至痛哭流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恢复性司法制度,只有使用国家公诉的方式把犯罪推上法庭,受到刑法处罚。曾经有一个轻刑犯罪的年青人,判刑一年投入劳改后,能认罪服法,后被政府依法减刑提前释放回家。自己满怀信心希望能得到社会的同情,亲人的关爱,也希望能得到被害方的理解,靠着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但由于受到人们传统的歧视,总觉得做人低人一等,在生活中处处受挫,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心里失掉了平衡,因此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反正做人不起,感受不到社会给他带来温暖,结果不到一年时间,又重视犯罪。入狱后情绪极不稳定,寡言少语,唯一的要求就是要求自己的母亲来探监。我们发现后多次找其谈话,发现他有一种强烈的厌世想法,企图最后见母亲一面后找机会自杀一死了之。我们积极配合改造机关以及他的亲人做转化工作,最后使他打消了自杀的念头,用新的姿态积极投入改造。第二次释放后,我们及时跟有关地方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帮助他筹集资金,开了一间小卖店。由于诚实、守信、公平,因此小本生意越做越好,后来娶了老婆生了儿子,生活一天比一天好,他本人和母亲曾多次感谢政府及时教育挽救了他,使他有今天的生活。还有一位中年犯罪人,在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伟大变革,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时这位中年人担任基层支部书记多年,因为在分割集体生产资料时没有分到一头耕牛,回家后,遭到妻子冷言冷语的奚落,什么“当了多年的支部书记,连一头牛都分不到,真是没有用……等等,在这种言语的刺激下,心里失去了平衡,一阵闷酒后,半夜起了盗窃耕牛的念头,盗得临近县农村一头价值一千余元的耕牛连夜牵回家,拴在住地附近山上,案发后被捕入狱,他痛哭自己的行为给家庭以及被害方带来的痛苦,后被判刑一年。本人认为象这样的轻刑犯罪,如果运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给予处理,其社会效果会更明显。
恢复性司法制度是一种在庭外调解刑事案件的方式,他的前提必须是首先其行为构成犯罪,经过恢复性司法调解无效后再公诉法庭。(一)首先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性质的犯罪,准予采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不能滥用随意;(二)规范执行恢复性司法调解的主体资格,必须由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调解;当事人有要求调解人回避的权利;(三)犯罪和受害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地位必须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行为而随意向犯罪人漫天要价,调解结果必须公正合理。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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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福冈举行,三国签署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正面临严峻挑战,有必要以有效方式加强三国合作,应对当前形势。

  三国领导人强调,旨在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全球增长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与合作努力非常重要。三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三国将落实包括指导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行动计划在内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

  三国领导人强调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以应对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对2008年11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日韩三国财长会取得的成果及近期有关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决定表示欢迎。三国领导人还欢迎三国于2008年12月10日宣布定期召开三国间央行行长会议。三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与东盟各国合作,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以有效监测本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可在向亚洲地区受金融动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发展和贸易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三国领导人呼吁尽早就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五轮增资达成共识。

  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努力将当前金融动荡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地区合作。三国领导人认为,外界期待作为“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亚洲国家发挥其作用,扭转世界经济下行趋势并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轨道。三国领导人认为,三国应为此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国领导人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公开发表表示欢迎。

  三国领导人重申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和利马APEC领导人全球经济宣言中关于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承诺。此外,为反对保护主义,三国领导人宣布三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促使多哈发展议程尽早取得丰硕、平衡而全面的结果。三国领导人还认为,未来12个月内,三国政府应避免对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设置新障碍,避免采取新的出口限制措施,避免采取与WTO原则不符的措施刺激出口。

  三国领导人强调亚洲各国加强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确认了促进增长、扩大内需措施的重要意义,决心密切合作,加强三国合作,促进亚洲各国为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之负面影响,实现亚洲自身可持续增长做出努力。为此,三国领导人重申支持东盟一体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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