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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6:59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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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

  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市政府各部门还应将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类型和情形,以及相应的程序、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采取非行政审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管理或实施的备案、鉴定、确认登记等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统一公布。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略)

  3.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4.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略)
http://daj.haikou.gov.cn/zfgb/2012n/2012dsq/201204/t20120416_477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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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199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具体工作的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区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书》(格式见附件),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3份,一并报送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向报送机关提出补充有关材料的要求,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出改正意见,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并酌情建议有权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直接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撤销的。
第九条 同级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
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改正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在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回告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处理决定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6日发布的《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书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
| 制定依据 | |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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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9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林计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财经领域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经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遵纪守法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在林业行业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学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先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好《条例》,是推进林业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落实“慎用钱”方针的需要,也是巩固林业系统思想、作风、组织、制度、业务五大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对于促进林业全行业依法理财,做好“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各项林业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学习贯彻好《条例》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为学习贯彻好《条例》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氛围。通过《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使遵纪守法、依法理财真正成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别是抓好计财部门人员的培训,要安排或聘请资质好的人员,承担培训任务。2005年,要对本单位和部门的计财人员轮训一遍。
三、与开展“慎用钱”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我局决定2005年为“资金安全年”,要求在林业全行业深入开展“项目资金安全检查”活动。国家林业局党组决定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开展一场以“慎用钱”为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动员和组织林业系统领导和财会人员,专题学习《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中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民主决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确保2005年资金安全不出现问题。通过《条例》的学习贯彻,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内容更加充实,使林业系统各单位的资金管理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四、加强财务规章制度整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照《条例》内容,逐条审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结合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梳理,找出管理的漏洞和制度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坚决杜绝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慎用钱”的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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