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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37:05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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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609/001e3741a2cc131e57d5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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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文江司法所 廖明绩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本人的亲身经历,就如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性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关系和活动领域等都处在深刻的变化之中,整个社会生活的原有模式逐渐被打破,利益冲突普遍,社会矛盾增多,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县群体性事件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参与人数多。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涉及群体性利益。如矿产开发、拖欠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因重组、改制、破产引起工人下岗等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仅当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从我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规模较大,几十人、上百人甚至数百人的群体性事件也曾发生过,参加者有农民、下岗职工等。
二是对抗性大。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干群关系处理不当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办事产生的,加上一些合理的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对立情绪大。过去一些上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克制,多数只在本单位、本地方反映情况等,现在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少上访者认为找单位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高层关注。
三是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出现组织化倾向,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有个别组织者、策划者利用群众的对抗心理,煽风点火,造谣中伤,意在扩大事态,造成社会混乱,要挟党委政府放弃原则就范,以达到他们混水摸鱼的目的。
对于群体性事件如何定性,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基层党政领导认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是一些“刁民”,对他们应当采取强硬措施,所以,在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动用警力抓人,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这是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认识不清,从而产生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我们认为,当前很多群体性事件虽然表现出很强的对抗性,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理由是:第一,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具体事件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个别基层党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众多群众的直接利益受损;二是有些党政领导没有依法办事,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三是有些党政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推诿扯皮,不做具体扎实的工作,引起矛盾愈来愈尖锐,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即使个别有人背后组织,煽动的群体性事件,众多的参加者也是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而参加的,而不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当然只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就不能采取专政的手段,即使是有人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只可对背后的组织者给予法律制裁,而不应对广大群众采用强制性手段。总之,对群体性事件一般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预防和处理群体性纠纷,有多种途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发展经济,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治标之本;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是减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途径;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我县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正确有效的方法:如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说明教育的方法等等。但从工作的实践看,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发挥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党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胜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战胜任何艰难险阻,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主要经验和优良传统之一,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来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党在新时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又一体现。它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虽然形式上“软”,但比起动用警力来效果要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规范着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调节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较其他规范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强制性。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将法律知识寓教于宣传教育之中,可以依照法律找出每个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发现每个参与者的合理要求和无理要求,合法、合理的要求应予尽力解决;违法,无理的要求通过对照法律一目了然,使群众口服心服。同时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时也可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纠正不依法行政、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使矛盾逐步化解,事态尽快平息。
(二)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党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能力,是一种治本方法。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看,大多源于一些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处理问题不当或不能依法办事,许多群众法律知识不强,一但发生矛盾,极易引发群体冲突。所以,法制宣传教育是治本之策。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三是使广大群众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有了这三条,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诉群众,把即将办的事情告诉群众,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说服群众,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因眼前的,局部的利益损害整体利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分清是非的能力,这样就能使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也能在平定后不再复发。
三、如何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最佳效果
使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方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我们认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才能产生最佳效果。
(一)要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要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等矛盾中,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二)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应当注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民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通过违法形式表现的合理要求,这就要求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为了预防和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及时掌握群众在做什么,想什么,有什么困难,有什么怨气。掌握群众的情绪,群众的态度,群众的希望与要求等等。这样才能找到矛盾激化的结症,对症下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帮助群众克服暂时的困难。
(三)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要与其他手段结合运用,虽然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法制宣传教育不是包治一切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它需要同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在平时矛盾没有达到激化状态时应注意法制宣传的教育作用,使广大群众懂得怎样遵守国家法律、怎样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尽量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矛盾已经激发、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时,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手段紧密结合的措施,“软”手段和“硬”手段结合运用,一方面,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单靠行政命令和强制力是行不通的,只能依靠“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者,只开展宣传教育也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依法采取“硬手段”,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以教育广大群众,收到平息群体性事件好的效果。
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应当依靠平时的法制宣传教育,只有群众知理懂法了,才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采用过激手段,不采用违法方式,扩大事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发[1998]6号),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专? 质枪抑恫ň种笔羰乱档ノ唬芄抑恫ň治校械T泄ɡ忠婪ㄊ芾怼⑸笈ɡ昵耄罄砀瓷蟆⒊废臀扌媲肭笠约俺械T泄ɡ肿魑ɡ献魈踉嫉氖芾砭帧⒅付ň帧⒀《ň帧⒐始焖鞯ノ缓凸食醪缴蟛榈ノ坏娜恳滴窈凸抑恫ň治械钠渌姓
芾碇澳堋?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专利局行使上述执法职能时,在表格、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审查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及其印章。但在指明我局具体的执法部门,或者通知申请人我局的送达地址时,应当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具体部门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专利证书将使用新式样。上述文件中的原局徽取消,在未设计出新局徽前暂不使用徽志。
为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交费手续,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规定以下办法。
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
专利收费户名:专利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144005—63
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本公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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