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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0:06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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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69号 



  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88489289.doc




附件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6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6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9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9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长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长江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长江水系通过枢纽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滚装货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长江水系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通航建筑物、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通过枢纽的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长江水系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货-1 6.6 40~45 1.6~1.7 300~45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 7.0 36~44 1.3~2.0 200~300 嘉陵江、岷江;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3 8.0 36~41 1.4~1.7 300 湘江、沅水中下游航域
长江水系货-4 41~45 1.5~1.7 300~450 赣江
长江水系货-5 44 ~45 1.7~2.2 3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6 40~48 1.6~2.0 5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7 8.8 43~46 1.3~1.5 3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8 42~54 1.4~2.0 300~500 适用于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货-9 46~54 1.8~2.4 7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0 48~53 1.8~2.1 450~7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11 40~55 1.8~2.1 450~7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12 44~45 2.0~2.3 5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13 9.2 49~52 2.2~2.4 5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4 10.0 50~58 2.0~2.4 900 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5 53~56 1.6~2.5 8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6 11.0 55~67 2.2~2.6 10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17 53~56 2.3~2.9 1000 乌江
长江水系货-18 52~64 1.6~2.4 500~1000 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货-19 50~58 1.6~1.9 5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货-20 56~64 2.0~2.2 8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货-21 56~65 2.0~2.5 800~10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22 60~65 2.0~2.5 800~10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3 53~55 3.0~3.2 10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24 13.0 60~75 2.2~3.0 15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乌江白马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25 61~76 2.1~2.6 1000~15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26 61~68 2.0~3.3 1000~15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赣江
长江水系货-27 57~65 1.9~3.3 1000~1500 信江
长江水系货-28 58~60 3.2~3.4 15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29 13.8 72~88 2.4~3.5 2000~25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货-30 72~84 2.4~2.9 1500~20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货-31 70~80 2.2~2.4 150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货-32 70~85 3.0~3.4 2000~2500 赣江
长江水系货-33 68~73 3.3~3.5 20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货-34 15.0 82~88 2.8~3.5 2000~30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信江
长江水系货-35 16.3 82~88 3.3~4.3 2500~35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货-36 90~105 4.1~4.3 3500~50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37 125-130 4.1~4.3 5500~600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就乌江、信江限制水域而言,本尺度系列仅适用干散货船,不适用液货船。
  5)长江水系货-35~3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长江水系货-37型尺度仅适用长江干线干散货船,不适用长江干线液货船。
  7)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 长江水系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驳-1 8.8 40~44 1.3~1.5 30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 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等航域
长江水系驳-2 11.0 48~52 1.6~1.9 500
长江水系驳-3 53~68 2.2~2.6 10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驳-4 13.0 52~55 2.0~2.2 10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驳-5 13.8 70~85 2.6~3.2 1500~25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驳-6 65~69 2.2~2.4 1500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驳-7 16.3 75~110 3.3~4.0 3000~500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长江水系驳-7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水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不含三峡升船机)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长江水系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箱量级/最大载箱量
TEU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集-1 10.0 40~44 1.4~1.6 30 江汉运河—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汉江丹江口枢纽以下-河口段、汉江安康-白河
长江水系集-2 11.0 52~56 1.6~1.8 50
长江水系集-3 49 ~60 3.0~3.4 50~6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4 62~67 2.0~2.4 6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赣江 
长江水系集-5 64~67 2.2~2.4 /90 湘江、沅水中下游
长江水系集-6 13.0 58~62 1.8~2.0 8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集-7 62~72 3.2~3.4 80~9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8 70~80 2.0~3.0 10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集-9 69~72 2.8~3.2 108 赣江
长江水系集-10 13.8 73~77 2.2~2.4 100 1) 江汉运河—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2) 汉江王甫洲枢纽以下-河口段
长江水系集-11 72~75 2.2~2.4 /12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集-12 85~87 2.6~2.8 /180
长江水系集-13 74 ~76 3.3~3.5 100 合裕线
长江水系集-14 75~88 2.2~3.5 150  长江干线、嘉陵江、岷江
长江水系集-15 72~88 3.0~3.4 156 赣江
长江水系集-16 15.0 85~88 2.8~3.5 20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集-17 16.3 85-88 2.8~4.3 250 长江干线、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赣江
长江水系集-18 105-110 2.8~4.3 3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集-19 17.2 105~110 3.0~4.3 350 长江干线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集-17~18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5)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过闸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5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长江干线船闸的内河滚装货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长江干线过闸滚装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车位级
(辆)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货滚-1 85 ~88 16.3 2.0~2.2 3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滚-2 92 ~95 17.2 2.0~2.4 400 长江干线
长江水系货滚-3 99 ~110 17.2 2.4~2.6 6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长江水系货滚-1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6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通过湘江过闸的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湘江过闸自航自卸砂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长江水系自卸-1 11.0 60~68 2.2~2.5 1000 湘江中下游
长江水系自卸-2 13.8 73 ~85 2.5~2.7 1500~2000  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以下
长江水系自卸-3 15.0 84 ~90 2.8~3.2 2500
长江水系自卸-4 16.3 85 ~92 3.2~3.4 30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B/D应大于或等于4.2。
  5)长江水系自卸-4型船的型宽不超过16.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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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加强跨境涉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加强跨境涉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俄两国元首共同批准的《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东北地区跨境涉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东北对外开放水平,营造有利于毗邻地区合作的良好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10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贯彻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 加强跨境涉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按照政府组织推动,银行独立审贷,市场化运行的原则,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规划纲要》为指导,积极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对俄跨境涉边基础设施,以及运输通道、中俄合作园区、重大地区合作项目建设。这是中方为落实《规划纲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现将《合作备忘录》全文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贯彻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 加强跨境涉边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备忘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30960705776608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十一条 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第十二条 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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