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6:57:40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第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五)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六)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七)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和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储备直接支出除第六条规定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

第九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五)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间接支出由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含:

(一)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所在分区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二)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费用,包括:给水系统的管网、排水系统的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电力系统的管网、变电站、开闭所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燃气管网、消防管网及设施、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城市防灾设施,河道治理、水利设施等建设费用;

(三)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沿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四)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是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应当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

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按相关表格操作确定)。

第三章 支出核算认定

第十二条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核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等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的核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按照《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第18号公告)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等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改制、企业“退二进三”和经济适用房、“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收储,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经审计认定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支出总额的2%预提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土地供应后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3%向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单位支付管理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2%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0〕68号),统一按照审计所确定的总投资额的16%给予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核算,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及《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等规定执行。按此制定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八条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的,需对所在片区(分区)收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进行产权、结构、面积等调查,审验土地、房屋的合法性,还原房屋建筑的净值,在此基础上汇总成相关表格,再按不同类别分类进行:

(一)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三)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四)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五)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照相关表格分类进行:

(一)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二)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征地、拆迁完成之后,对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相关表格内容逐项审核。

第十九条 片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等配套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的内容按概算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结果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

第二十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由市住建局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算结果,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分区土地供应地块中予以分摊。

第二十一条 对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受托的国有投资公司完成收储、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供应的土地,由市级审计部门对土地储备支出进行审计认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机构编制地块储备方案。储备方案包括土地储备支出构成和总额。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支出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储备支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受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储备支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并做好土地储备支出的及时核拨;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催收工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支出的测算、组价报批和相关费用的支付;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支出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及人员的督查,对由于工作拖沓、推诿、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储备土地及时供应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在扑救火灾后所消耗的费用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火灾,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扑救火灾所消耗的油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均依照本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裁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补偿的裁决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区、县调动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的补偿,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裁决。
(二)在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发生火灾调动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的补偿,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裁决;在其他区、县发生火灾调动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的补偿,由所在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裁决。
(三)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消耗的费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实裁决后,发给《扑救火灾补偿裁决书》。
第五条 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凭《扑救火灾补偿裁决书》领取补偿。
第六条 向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支付的扑救火灾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加保险的单位和居民,其应支付的补偿费,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解决。
(二)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其应支付的补偿费,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
(三)未参加保险的居民,其应支付的补偿费,原则上由起火责任者负责,起火责任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第七条 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领取的扑救火灾补偿费,只许用于单位消防业务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条 起火责任单位支付的补偿费,属于责任事故的,企业可从税后留利中解决,不得摊入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包干结余经费中解决;属于非责任事故的,企业可摊入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包干结余经费中解决。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扑救火灾补偿裁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强制执行,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本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6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监察执法计划的依据、目标及原则

(一)2011年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核心,以总局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11〕19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印发的《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煤安监办〔2011〕4号)为依据,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为重点,以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新局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提供保障。

(二)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要结合驻在地区煤矿特点及本单位监察执法的实际能力,充分考虑驻在地区煤矿数量、矿井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既强调监察执法工作的覆盖面,又突出“三项监察”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监察执法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三项监察”

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和建设,不断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1.重点监察

(1)以事故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为重点,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安排采掘计划,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治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切实做到“三严格”(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三加强”(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

(2)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按照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事故多发地区和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严惩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

2.专项监察

(1)加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的监察。对煤矿企业制订煤矿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矿领导带班下井、班组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和兼并重组后技改矿井的监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煤矿建设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落实瓦斯、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监察。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等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3.定期监察

根据全年不同季节和特殊时段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节日、“两会”期间、汛期等重要时段的监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为重点,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1.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2.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3.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落实到位。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完善工作。落实计划监察制度,做好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工作是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的业务处室和人员负责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要求编制监察执法计划,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监察执法计划应和所属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相衔接,避免在监察执法时间、地点、监察内容等方面的重叠和脱节;要注重规范程序,形成编制准备、能力计算、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批复备案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国家局将对设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未设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批;省局要对所属分局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批,对分局的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附件说明对2011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分解落实,严格按监察执法计划实施监察。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按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安排、监察内容、责任处室或牵头处室,确保计划如期完成。监察执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后的监察执法计划不得降低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数以及“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三)强化考核,提高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力。省局应明确专门业务处室负责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定期对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分局对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省局对所属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和总结分析报告要进行通报,并上报国家局。

(四)规范执法,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强化依法监察的意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规范自由裁量权;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在实施执法计划前编制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执法预案,严格按预案实施监察,使监察执法工作做到“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

(五)创新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加大监管监察合力;要加强监察执法经验的相互学习交流,有条件的可组织异地学习交流活动;要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要树立创新意识,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实际探索创新执法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分类

监察执法计划分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应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未设立分局的省局还应同时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分局应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二、监察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应首先确定总法定工作日数,然后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分解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一)总法定工作日数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数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数乘以监察员人数。纳入计算的监察员人数占在册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时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计入总法定工作日数。

(二)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1.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数包括“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其他监察工作日数。

(1)“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三项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10%,分局不得低于25%。每次参加监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监察”计划中应明确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项监察”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均不得为零。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的确定。根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每次监督检查需要的工作日数确定。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至少每半年、分局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

(3)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参考省局和分局前3年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2.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参考省局、分局前3年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三、监察执法计划的工作内容

(一)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1.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调研、座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工作。

3.其他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中介机构认证和监督检查;组织听证、复议;统计分析;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档案管理等。

四、有关统计报告事项

各省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局上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填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按附件1、2、3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向国家局监察司传送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邮箱:mjec@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1842529567.doc
2.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58834556.doc
 3.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1107321530.doc
 4.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27811769.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