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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20:30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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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驻马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增加小企业贷款并对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当年向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小企业提供贷款后,由于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被确认为损失类贷款,政府按其损失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失补贴。

对损失类贷款的确认,驻马店市商业银行和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政府确认批复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级银行确认批复为准。

第四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对象是为驻马店市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对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单户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贷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评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资金数额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出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出资的县(区)在年初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划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出资的情况,将配套资金一并划入指定专户,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将根据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小企业贷款增长额度,本着及时补充、逐年增加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区)出资数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偿

第十条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各县(区)的出资及市财政的配套资金,只限于当地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市级资金的使用仅限于县(区)出资的配套资金不足补偿辖区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

第十一条 每年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对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当年节余的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金的补贴标准为: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失补贴:

损失比率 2%以下(不含本数)、2%-3%、3%以上(不含本数),补贴比率分别为30%、20%、15%。

损失比率=(当年小企业贷款损失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十三条 各县(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末将本年度发放小企业贷款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情况汇总后,填制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经县(区)财政、审计和银监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各银行应补偿的数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给市级银行(或市农信办),再由市级银行按具体的考核办法下拨到各分支机构(或县农村信用联社)。市财政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出资的县(区)通报。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办法,同时要落实责任,经常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制定鼓励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考核和风险补偿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银监分局备案,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管好、用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或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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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总政治部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总政治部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贯彻国家的政策法律,落实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首长、机关、军内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官兵等军内人员提供
法律咨询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使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正规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设立的司法局是总政治部管理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军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依法为首长、机关决策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军队单位和军办企业的委托处理军队内部或军地互涉的法律事务;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对部队进行
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师以下单位法律咨询站(组)是军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本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部队基层的法制教育。
三、军队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人员称律师、律师助理,凡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并从事军队律师工作的人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四、军队律师的资格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审定,工作证件由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审查颁发,报司法部备案。
五、军队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军队律师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法律,结合军队的实际另行规定。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国家法律服务工作和军队政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部队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地司法厅(局),应在上级的领导下,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使这项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1993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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