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7:20  浏览:9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应指信息〔2011〕1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深化中央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指导所属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应急预案管理,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工作。要结合企业实际,重点解决目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相互不衔接、缺少现场处置方案等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检验应急预案,磨合工作机制,使有关人员切实掌握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和应急处置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

二、开展工作试点,突出重点工作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企业涉及行业范围广,企业预案差别大,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分别解决目前应急预案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开展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试点,总结工作经验,逐步推进。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所属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快全面推广,加快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预案全覆盖。

各中央企业要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基层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组织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参与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到岗位职责清晰,处置程序简洁明了。要在应急预案中赋予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有效提高现场应急反应速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企业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责任人,加强所属单位的指导,确保完善应急预案工作目标和任务按时完成。

中央企业要定期对试点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落实到位,按计划如期完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对各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评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先进单位,遴选一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范本,在全国进行推广。

请各中央企业将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抄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副董事长或者副总经理代为履行职务。



如确实需要按照《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临时决定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表明该公司管理层缺失、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各证监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此类特殊状态公司的监管。



二、《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是指出现下列特殊情形:



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因生病或遭遇意外事件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



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死亡;



3、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失踪;



3、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被暂停职务;



4、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因触犯刑事法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5、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



7、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监管机构责令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8、法律、法规和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产生必须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应当符合《高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即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一旦决定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公司应当在作出决定时立即向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报告应提交如下材料: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包括为何代为履行职务、代为履行职务人选的产生、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判断等);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履历等);代为履行职务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接到报告,应尽快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如果认为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如果认为公司决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与代为履行职务人进行代职谈话,明确提出监管要求,并要求代为履行职务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尽职尽责,对代职中负有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监管处罚。证监局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机构部书面报告。



七、在代为履行职务期间,公司应当每月向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代为履行职务的相关情况。公司不得扩大现行业务规模,不得申请创新业务。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



八、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的规定,要求该证券公司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五倍计算各项风险准备,股票自营业务规模不得高于净资本的50%,并按调整后的风险准备要求监控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旦出现不达标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九、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在6个月内公司未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应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代为履行职务人停止履行职务。



2、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业务等强制措施。



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全国各地先后设置了一批大型广告显示屏。这些广告显示屏,对于扩大广告媒体,增加信息传播量,丰富广告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电子显示屏播映未经审查的文艺节目和新闻节目,个别的还播映内容不健康的文艺
节目,污染社会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规范化管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是广告活动的一种形式,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必须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户外广告加以规范。
二、利用大型广告显示屏发布广告,必须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已经设立电子显示屏的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必须限期于30日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广告活动。
三、对已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各类广告显示屏,近期内要对其播映内容进行一次检查。经查发现播映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做出书面检查,保证今后严格依法发布广告,并在广告中同时显示“广告”字样。
四、各类电子显示屏播映的新闻节目,必须经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播映的文艺节目,必须经省一级广播电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新闻文艺节目,一律不得播映。
五、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大型广告显示屏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从重处罚。
六、各地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电子显示屏的检查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将本辖区内大型广告显示屏的设置地点、媒体形式(如磁翻板、液晶显示、LED等)、面积、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情况等按附件要求报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大型广告显示屏情况表(略)




1995年8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