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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9:17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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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 宁政发〔1993〕260号)


市政府、南京军分区同意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工行、农行和军分区政治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兵以劳养武是人民武装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好形式,也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把以劳养武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市民兵以劳养武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发展民兵以劳养武,增强以劳养武企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民兵以劳养武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兵以劳养武,是指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武部门发动、组织、指导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弥补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不足为目的,坚持劳武并举而进行的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为市和各区县以劳养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凡由区县人武部和乡、街道、企业等基层单位武装部或民兵营(连)直接创办并参与管理的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经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批准,确定为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均应积极扶持发展。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合法收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未经区县以劳养武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无偿占用其资金财产。


  二、以劳养武实行城乡并举、县乡村并举、办实体与办项目并举,重点是区县和乡镇两级以及设人武部的城镇街道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劳武经济实体,逐步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劳武经济实体,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和街道要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不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以及其他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和村民兵营也要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由军分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武部牵头,会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抓好落实。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三产业并举,以第三产业为重点。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具体申请报批手续:区县人武部自办的直接申请;基层人武部和民兵组织开办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报市或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备案。新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注册资金数额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允许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四、以劳养武企业申请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以劳养武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城镇集体工业以劳养武企业向银行借贷的各种技措贷款,凡符合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劳武企业借贷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以劳养武企业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给予照顾。


  六、所有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均应按年销售额(营业额)缴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由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按基层单位、区县和市三级确定分配比例。管理费只能用于民兵、预备役和发展以劳养武工作。


  七、税后利润分配按企业所适用的财务制度执行。坚持劳武并举,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贯彻养武的原则。以劳养武税后利润的3-5%可作为企业负责人奖励基金。剩余部分的50%留给劳武企业,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20%用作劳武企业奖励和福利基金;30%交给劳武企业(项目)所有者(所在人武部),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建设和补助征兵、招飞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以及“双拥”等社会公益事业。对新办和现有规模小、效益低的以劳养武企业,从中提取民兵活动经费,要考虑其承受能力,掌握适度。


  八、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统计法规。以劳养武生产经营情况和统计,在按人武系统逐级上报的同时,乡镇办的要报乡镇工业公司。要努力做到勤俭创业,文明生产,守法经营,科学管理,保证质量,遵守信誉,注重效益。市和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要协助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九、要认真总结以劳养武工作。对在以劳养武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与领导,各区县可成立以劳养武领导小组,下设以劳养武办公室(以劳养武服务公司)。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可以列入管理费中开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的管理、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积极协调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推动以劳养武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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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7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根据《鄂尔多斯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要求,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设蒙汉作品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下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社科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且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出,专款专用,每次20万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凡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评:

(一)在评选时限要求内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社科普及读物,以及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二)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作者,以及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鄂尔多斯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过省、自治区级的评选并获得奖励的;

(二)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蒙汉作品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新思维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鄂尔多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实用性,内容广泛,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工作、生活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使用方便,查找快捷。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补证残缺、拾遗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表意贴切,文字流畅,社会效益好,获得学术界的充分肯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成果申报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方式

(一)成果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或推荐方法;

(二)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作者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三)社科研究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四)各旗区作者可向旗区委宣传部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五)市直各单位以及非会员作者可直接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按统一要求份数填写(以评奖通知为准),将《申报表》、成果和所有证明成果价值、反响的有关材料一并交至申报处。

(二)评选小组接纳申报成果后,要对申报成果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初评,并填写审核意见、初评意见后加盖公章。

(三)各评选小组将作者的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填写《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下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和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名作者只可以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数,申报成果及申报表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二)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论文集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若论文集为一人论述同一专题,可作为专著参评。

(三)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可以根据作者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分册申报参评。

(四)多卷本著作必须待各卷出齐后申报参评,时间要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机构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一)初评

1.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社科研究部门、各旗区委宣传部、大中专院校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每个初评小组由3-5人组成,要求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要把好第一道申报关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2.作者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和单位推荐。

3.资格审查,首先由各初评小组根据参评条例要求,各项条件符合者可接受参评。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时要求按下发参评比例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者所填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对作者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二)复评

1.成立学科评审组,经市评选委员会选定学科组评审人员,要求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者;

2.学科评审组负责学科分类和初评后的各学科复评工作,复评将按差额比例提出获奖项目意见(由每届评选委员会制定具体获奖数额)。

(三)终评

终评工作是将各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查,进行终评工作,最终将确定本届获奖数额及奖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聘本届评选委员会各学科选评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的工作;

(三)确定本届评奖获奖数额及奖次数额;

(四)审定、批准本届获奖成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决定本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选小组。学科评选小组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选小组职责主要是评选本学科的优秀成果,并报请市评选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

经市评选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向社会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每届评选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发评奖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2〕2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清理出第一批文件的基础上,对截至2000年底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7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比照省政府第64号令,对5份转发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9份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1、关于改革我市地方建材投资办法的通知(鹤政〔1980〕2号)
  2、批转《鹤壁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条例》(鹤政〔1980〕76号)
  3、关于加强新产品管理和试制的暂行规定(鹤政〔1980〕83号)
  4、批转市经委《关于搞好我市挖潜、革新、改造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1]64号)
  5、关于控制到外地订购加工产品的规定(鹤政〔1981〕68号)
  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通知(鹤政 〔1981〕 107号)
  7、关于印发《鹤壁市经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2]第8号)
  8、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鹤政[1982]113号)
  9、关于《鹤壁市企业整顿奖罚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鹤政〔1984〕152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几项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鹤政〔1985〕216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鹤政[1986]1号)
  12、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暂行规定(鹤政〔1986〕 37号)
  13、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通知(鹤政[1986]38号)
  14、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鹤政[1986]92号)
  15、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鹤政〔1986〕121号)
  16、关于抓好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暂行规定(鹤政〔1986〕129号)
  17、转发市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搞活流动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 86号)
  18、关于印发《鹤壁市盈利企业增盈承包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1987〕103号)
  19、关于印发《鹤壁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111号)
  20、批转市集体办关于改变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7〕184号)
  21、印发《鹤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8]第59号)
  2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建设局《鹤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88〕103号)
  23、批转市经委、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无计划外流、确保工业、市场用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89]3号)
  24、关于加强协作煤炭统一管理的通知(鹤政〔1989〕 69号)
  2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节油器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
〔 1989〕76号)
  2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89〕90号)
  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89〕98号)
  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苦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21号)
  29、鹤壁市人民政有批转市经委关于《鹤壁市压缩三项资金占用实行压贷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1〕69号)
  30、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办工业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79号)
  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鹤政〔1992〕91号)
  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3]67号)
  3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国有民营、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3] 68号)
  3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风险抵押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1994〕12号)
  3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亏损企业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鹤政〔1994〕 17号)
  3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惩办法的通知(鹤政〔1994〕19号)
  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项目呈报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38号)
  38、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41号)
  3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5〕 55号)
  40、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66号)
  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型企业资产出售、全员购买、转换机制、股份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67号)
  42、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73号)
  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95号)
  4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6] 43号)
  4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8〕 13号)
  4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鹤政〔1998〕28号)
  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鹤政办〔1999〕79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达的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5]238号) 被转发文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建设银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5月3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6]72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08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10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96]18号) 被转发文被1998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代替。


  附件三: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鹤壁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
[1990]31号)
  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一条最后一句。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渔业秩序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鹤政〔1991]56号)
  1、删除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
  2、删除第三部分第八自然段。
  3、删除第四部分第四自然段最后一句。
  4、修改第五部分中的“水面使用证” 为“养殖使用证”。
  5、删除第五部分中“从事水产品贩运经销者,须有‘水产品销售许可证’上市销售水产品;外地养殖、捕捞的水产品在我市水产品市场经销,须持当地渔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鹤政[1991]57号)
  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后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63号)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条。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15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四)项规定。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46号)
  1、删除第一条“征收范围” 中“均应到市地质矿产管理局进行纳费登记”一句。
  2、删除第六条。
  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1997]33号)
  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最后一句中“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资金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款和担保。”修改为:“凡是竞争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 款和担保。”
  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29号)
第九条修改为:“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每不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5万元,每不接收1名二等功以上或伤残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6万元,可视为完成安置任务”。
  九、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条中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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