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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20:57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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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1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0年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稳步推进。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病的高发期;受强降雨、地震、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受灾地区存在较大的野生动物疫情隐患;国内疫情呈点状、多样、无规律散发态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周边国家疫情频发,非洲猪瘟等外来疫病传入风险加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病防控条件良莠不齐,疫病防控难度较大;监测防控体系不健全,制约监测防控整体效能的发挥。为扎实做好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现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工作

认真传达学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培训班精神,按照今后一个时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监测防控形势的严峻性,疫病的多样性,疫情的突发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监测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在疫病防控大局中的作用要准确定位,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探索和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长效机制,着力夯实基础,提升监测防控能力,保障监测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认真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措施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培训班各项部署。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要求,组织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人员全面到岗到位。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点布局,科学设置巡查路线,减少监测盲区,特别要强化边境地区、野生动物集中活动等重点区位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测和隐患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处置。强化应急值守,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确定目标,积极推进主动监测、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促进主动预警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监测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做好驯养繁殖场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疫病(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查疫情隐患,指导其采取科学的监测和卫生防疫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技术和一线操作等不同工作层面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监测防控队伍的实战能力和整体水平。结合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协调会商机制,确保对突发疫情的有效防控。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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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旅发[20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扩大饭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我国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向旅游强国跨越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国家旅游局决定,通过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对于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分级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
  1.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国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
  3.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饭店。
  4.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食预备三星级)饭店。
  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为了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从今年起,将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旅游涉外饭店开业或更新改造后,即可申报相应的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对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预备星级饭店,将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需用镜框悬挂于饭店大堂明显位置。预备星级饭店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备相应预备星级饭店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
  2.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应根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与程序,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达到标准的,可换发星级饭店证书,颁发星级饭店标牌,星级饭店标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由具备相应饭店星级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不能达到标准的,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则取消预备星级饭店资格或进行降低星级饭店的评定。
  三、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国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是加快我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关键。
  1.饭店星级检查员由饭店行业管理人员、旅游院校饭店专业教学研究人员、旅游饭店业协会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2.饭店星级检查员分为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和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饭店星级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检查员培训的指导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国家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工作职责与计划目标,培训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颁发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证书。
  3.国家级与地方级饭店星级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领取检查员证书后未评定和检查过星级饭店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承担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饭店星级检查员资格。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复核
  星级饭店复核工作是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和提高我国饭店行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持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旅游局应严格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地区星级饭店的复核工作。在复核工作中,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打破地域界线,开展联合、交叉复核。
  2.工作时限
  各级旅游局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本着积极主动为基层和企业服务的精神,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饭店星级评定。
  (1)正式星级饭店评定的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星级的评定。
  (2)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应按照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具体工作时限是:接到饭店预备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预备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要加强指导,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饭店整改报告后,应于半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预备星级的评定。
  3.工作目标
  目前,全国星级饭店总数已达3839家,饭店星级评定率为55%。为了使我国星级饭店的数量在三年内达到 12 000家,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全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符合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及时与国家旅游局沟通信息,按季度向国家旅游局通报本地区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4.上报备案制度
  各级旅游局在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将评定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国家旅游局保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所评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2)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3)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应将评定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保留对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所评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定权。
  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是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步伐的重大决策,是进一步推动旅游饭店业加快与国际接轨、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这一重大战役部署能够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2002年饭店星级评定计划目标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为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遏制虎种群濒临灭绝的趋势,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缔结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发起全国和全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杜绝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双边合作研究和培训项目,交流野生动物科学管理,特别是虎及其栖息地管理方面的实用技术和研究资料。

  第四条 为向野外释放该物种,在实验的基础上,鼓励人工养殖。

  第五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制止当前虎的部位及其衍生物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双方将定期回顾和评估所采取的保护该物种的措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五年。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议定书于1995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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