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3:19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是指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带领办理或全程代办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新的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负责咨询、带领和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咨询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办理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服务对象解难答疑。
  第六条 带领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带领服务,带领其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代办服务。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为服务对象代办市本级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服务内容可扩大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审批事项;(二)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等审批事项;(三)其他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实施代办、办结回复”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办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代办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八条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及时纠编正纪,严肃处理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索、拿、卡、要”的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群众满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流程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太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太原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更名为太原市中小企业局,为正县(处)级建制,是市政府指导、协调、服务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的全部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指导、服务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
(三)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市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五)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负责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能源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资金项目。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外资引进、利用工作。
(八)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和扩大就业;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十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及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指导各类中小企业改革,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能源基金等其它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初审、申报;指导中小企业的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参与组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产业指导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有关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地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组织开展招商引资、产品展销等活动;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负责中小企业类型划分和认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工作;负责管理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
(五)经济监测处
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和发展特点,组织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数据、报表的汇总、分析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六)科教质量处
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政策和措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人才开发、引进以及职工教育、职称评审、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参与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有关工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七)融资财务处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八)人事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老干部党群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活动、医疗保险、生活福利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7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管理人员3名),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1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1991年12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展幼儿园,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
城市应基本满足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
第四条 幼儿园应根据居民区人口分布和各单位的人口数量统筹安排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与本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办园、个人集资办园以及捐资助园。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幼教事业的发展计划;
(2)监督、评估、指导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3)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4)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搞好幼儿园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的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在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应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安全。
第八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并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由县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培训提高,或者调离。
第九条 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应加强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人才的培养。幼师毕业生应面向各类幼儿园分配,不得改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钻研业务,品德良好,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尊重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幼儿园主办单位应积极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凡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面向社会招生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教费和保健费外,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或联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除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
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和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格防止传染病、食物和药物中毒、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发展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幼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2)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
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2)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1年12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