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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9:27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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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第23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8件规章:

一、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二、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告

五、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六、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

七、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九、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十、海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十一、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十二、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十三、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十四、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

十五、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十六、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十七、海南省缉私没收物资拍卖管理办法

十八、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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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政府令第147号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业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产权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写字楼、住宅、车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多产权建筑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多产权建筑,公安消防机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以下简称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所有产权人承担。

第八条 多产权建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产权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具体负责该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委托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出售给两个以上业主的多产权建筑,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之前,其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组织或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公共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督促、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情况,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服从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影响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二条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产权人报告公共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多产权建筑设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照《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同在多产权建筑内时,该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其住宿场所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六条 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多产权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未按本规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

(二)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多产权建筑通过验收或出具准许使用文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条(一)、(二)、(三)、(五)项的要求,由所在地的家委会、总家委会及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七)未尽事宜由县(市)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由县(市)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应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通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救助情况;
2.审定救助方案;
3.确定救助对象(对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当年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三道岭矿区由地区财政承担。
1.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2.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3.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县(市)民政局依据本级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3.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三道岭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县(市)民政局应设立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地区行署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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