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06:02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为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第五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建设方向的把关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审定、市民卡工程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市民卡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民卡工程建设具体操作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市民卡的发放管理。

无锡市民卡服务中心(无锡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市民信息的采集和核准、市民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民信息的交换、开发、共享、安全管理以及市民卡的发放工作。

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申请的受理、发放、宣传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种。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经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民信息资源库的规划、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在市民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九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

第十条 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市民卡序号、银行卡号、条形识别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部门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标准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劳动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劳动、保障、居住、卫生、民政等)和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

(六)银行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

(七)居住证功能: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居住管理、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卡不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二条 原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免费更换市民卡。

市民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90年7月25日 甘政发[1990]129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地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微波台、卫星地面收转站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发射机房、控制室、天线、馈线、塔桅(杆)、拉线、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站;
  (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四)其它专用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通讯线路、道路。


  第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民保护”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地(市、州)、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分别管理所辖区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组织,建立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危及或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效能的行为:
  (一)在节目制作和发射设施技术用房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广播电视技术区周围,设置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工作的电磁辐射很强的设施;
  (三)擅自攀登天线、塔桅(杆),摇动拉线和在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品;
  (四)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影响监测的金属物件;
  (五)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建筑施工。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二米范围内打桩、钻探、挖掘;
  (二)在微波天线主轴线前方修建影响或阻挡电波的建筑物;
  (三)截断广播电视台(站)的供水水源或破坏供水设施;
  (四)在广播电视专用公路两旁取土或在路面上设置障碍物。


  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其责任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广播电视设施主管部门,并承担修复费用。在未修复以前,应有专人看管损坏设施的现场。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且在所建设施建成后方可进行。拆迁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凡架设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平行、靠近、交越的电力、通讯线路,必须事先与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联系,双方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共同研究制定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凡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伐树、开山炸石、开渠、挖沟、平整土地、修筑公路等对广播电视设施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凡在微波通路上兴建高层建筑,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未经同意强行建设影响其通路正常工作时,要由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进行有可能损坏地下电缆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征得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进行。


  第十四条 树木与架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的部分,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


  第十五条 在距离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五百米以外,从事点火烧荒等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后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定工程计划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有可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工作的,应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共同商量,落实有效保护措施后再行审批。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给予警告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除给予警告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尚能及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不听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劝阻,两次以上违反本细则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地方财政。赔款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有线广播设施的保护,仍按《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79号

印发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宗旨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教育发展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大力发展优质教育,积极开展奖教奖学,推动全社会重教兴学,促进我市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的途径

在贯彻自愿、量力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募集资金:

(一)发动港澳台同胞、海外热心人士和市外企业家捐款。

(二)发动市内企业家和热心人士捐款。

(三)发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捐款。

(四)由市“教育百万行”总指挥部倡议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

(五)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筹集得到的资金,原则上属市直筹集的由市安排使用,属各县(市)区筹集的由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筹集得到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筹安排使用。属于市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客商、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社会热心人士等捐款,如指定认捐项目的,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

(三)市直筹集的资金,原则上20%用于增加肇庆市教育基金本金,80%用于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和奖教奖学。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助学。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书(学)杂费、部分生活费,以及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农村寄宿学生及山区女孩、濒临失学儿童等给予专项资助。

(二)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农村破危学校改造、城市“大班额”和普及高中发展学位不足等问题。要相对集中资金用于急需项目的建设,并设置标志,以示用“教育百万行”资金兴建。市直募集的资金,重点用于新建高中学校工程建设。

(三)奖教奖学。主要是对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师、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五、资金管理

(一)开设专户统一管理。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级教育基金会开设的专户,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审批及拨付程序。“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或每半年提出使用计划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拨付手续。属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三)对指定认捐项目的捐款,要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由市教育部门每半年分别向认捐者和市政府汇报。

六、财务监督

(一)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每半年向同级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教师工资、补贴、福利及平衡预算或挪作其他用途。

(四)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募集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