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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0:23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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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6〕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行为,提高事业单位的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含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新进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政策性安置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促进发展为工作出发点。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同市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在编制以内。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聘、引进人才、政策性安置等,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方式进人,须向市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进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凭进人审核卡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上级委任、引进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进人方式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个季度统一组织一次。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市人事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招聘计划的时间。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并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条件、时间、人员数量及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及人员数量、待遇、应聘条件、报名办法、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报名结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所需专业人员,如不宜进行笔试的,报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重点检测和考察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对于应聘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和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要组织对其德能勤绩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资格条件复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市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15日。
第二十四条 拟聘人员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三章 引进人才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进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下达人才引进指导性计划,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方式进人,主要限定下列对象: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四)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五)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市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
(七)获得全国正式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一级运动员和运动健将及其教练员;
(八)获得与文化、艺术、文博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奖励的编导、演员;
(九)其他急需的短缺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应从专业岗位需要出发,便于发挥人才的专长和作用。对于引进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人才,要适度从紧把关。
第二十九条 凡属引进上述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经市人事部门确认资格和考核合格后,简化进人程序和手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四章 政策性安置


第三十条 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都应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做好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安置主要局限以下对象:
(一)军队转业军官;
(二)军队转业军官随调家属;
(三)市辖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
(四)退役士兵;
(五)经市委组织部门和市人事部门选派的援疆援藏期满人员;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进人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三条分配到各部门需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各部门如有安排不当的,市人事部门可建议调整安排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办理工资基金入册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被聘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聘用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市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可进行合理流动和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办法,但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准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应当在核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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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含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继续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

三、安置方式

(一)政府统一安置。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退役士兵人数,每年向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驻滁机构下达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统一安置退役士兵。

1、市政府每年面向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安排工作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的具体办法是:按照考试、考核的总成绩排序,由退役士兵在市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自主选择;未能选择到合适单位的,按照自愿自谋职业办理。

3、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及被大军区命名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并予以优先安置;对于父母或配偶单位是企业的,若父母或配偶所在企业同意接收,也可免试,并予以直接安置。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市民政、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三)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凡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为鼓励我市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另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为:2—9年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1.5万元(2年义务兵领取总额不低于3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2万元。

对转业士官在部队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的,一次性奖励自谋职业资金1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发给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和伤残保健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其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的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按其—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为准,不重复计算。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根据国家有关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办理。

(四)免试提供职业教育。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了各项资金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免试进入市属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学习费用自理。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与学校协商解决。此外,由学校组织参加劳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市民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五、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2、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对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1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0.5万元:11-3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1万元;31-100人的单位,每年—次性缴纳2万元;101-50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3万元:501人以上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4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有偿转移金由市财政统—划拨;其他单位自行缴纳。对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免缴当年有偿转移资金。

3、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次性奖励、—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社字[2004]419号)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六、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市政府成立滁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七、安置纪律

(一)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二)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市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或未足额缴纳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八月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其余条款相应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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