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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5:54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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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0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4-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3、6.1.2、6.1.3、6.1.4、6.2.2、6.2.3、6.2.4、6.2.6、6.2.7、6.2.8、6.3.l、8.0.5、8.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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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境外机构:
  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与管理,我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机构申请,经本所批准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席位费”指本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使用费。

第二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B股席位应当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 境外机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B股席位申请书;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副本);
  3. 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 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5. 境外机构公司章程;
  6. 境外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7. 境外机构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B股业务人员(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简历;
  8. 境外机构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简史、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公司在中国B 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六条 本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申请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第八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不得撤回。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给其他境外机构。
  第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指定两名B股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联系有关事宜。境外机构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为视为该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条 本所有权依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规则对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实施监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记录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权要求其提供报表、帐薄、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机构或其业务联络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作书面报告:
  1.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2. 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
  3. 经当地主管当局换发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书;
  4. 经中国证监会换发新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5. 发生重大财务危机、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等事项;
 6. 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7.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
  8. 变更B股业务联络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必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B股交易代理协议方式已取得B股特许经纪编号的境外机构,可凭席位申请书和终止以上代理协议的书面文件到本所办理B股席位的申请手续。

第四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费用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席位费为港元60万元,席位管理年费为每年3万港元。申请当年的席位管理年费与席位费一并交纳。如果在下半年申请B股特别席位的,当年管理年费减半。其后的管理年费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纳。
  第十五条 本所交易大厅内B股席位的电话、电传等通讯费用由本所垫付、按季度向该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B股交易经手费和监管规费。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十七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 罚款;
  2. 公开批评;
  3. 警告;
  4. 限制交易;
  5. 暂停使用B股席位,暂停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6. 终止席位。
  对以上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993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政府办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
内党办发(20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苏木、乡、镇及民族自治乡(以下统称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对农牧民群众和苏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1.苏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苏木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贴息贷款指标及使用发放情况;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苏木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嘎查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特别是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指标和测算方法等;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嘎查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3.苏木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时间
第五条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苏木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七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采取适当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苏木乡镇政府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便利、管用、约束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苏木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2.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3.实行预公开制度。苏木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4.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旗县(市、区)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九条 苏木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苏木乡镇人大、纪委,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苏木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加强群众的直接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应予以曝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苏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牧区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要实行责任制,狠抓落实。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苏木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以苏木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派驻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措施,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十三条 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要同苏木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嘎查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准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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